開支預算及財務建議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會獲授權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有關政府收支的周年預算必須提交立法會核准的安排,載於《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該條例旨在就香港公共財政的控制及管理訂定條文。財政司司長可就核准的開支預算提出修改建議,並提交財務委員會核准。

財政預算案
開支預算
財政司司長每年向立法會提交政府的收支預算。他每年會在立法會的會議席上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辭,概述政府的財政建議,並動議就撥款法案進行二讀,使每年財政預算案中各項開支建議在法律上生效。
撥款法案二讀議案的待議議題在立法會提出後,有關該法案的辯論即告中止待續。立法會主席在全體委員會考慮撥款法案之前,可先將財政預算案內已併入開支預算的開支建議,交由財務委員會詳細審核。
財務委員會會舉行特別會議審核開支預算,目的是確保所要求的撥款,不會超過執行核准政策所需的款項。特別會議通常會公開舉行,並按照《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49至53段的規定進行。在特別會議後,財務委員會主席會向立法會提交一份報告。
在撥款法案恢復二讀辯論時,議員可就香港的財政及經濟狀況,以及撥款法案及預算內所顯示政府政策和行政的一般原則作出評論。為使全體議員均有機會就法案發表意見,立法會會一連兩日舉行會議。政府會在下一個立法會會議上就議員的致辭作出回覆,議員屆時將會就法案的二讀進行表決。法案倘須作出任何修正,應符合《議事規則》第69條的規定,並在法案進行二讀辯論後,由全體委員會處理。法案經三讀便獲得通過。

收入建議
財政司司長在其財政預算案演辭中提出的收入建議會以條例草案或附屬法例的形式提交,供立法會審議。為保障公共收入,行政長官在《公共收入保障條例》(第120章)下獲賦權作出公共收入保障命令,使該等條例草案或附屬法例可即時生效。

其他財務建議
在財政年度內,財政司司長可就核准開支預算向財務委員會提出修改建議。這些建議在財務委員會的例會上審核,倘該等建議關乎工務或人事編制的事宜,則首先交由財務委員會轄下有關的小組委員會審核,然後才提交財務委員會核准。

結算帳目
因修改核准開支預算而導致的開支,會由有關的開支總目支付。在財政年度結束時,倘任何總目所支付的開支超出《撥款條例》為該總目所撥出的款額,超出的數額須列入一項《追加撥款條例草案》,並在該財政年度結束後盡快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