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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可委任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以深入研究立法會交付該委員會的事宜或法案。立法會主席經考慮內務委員會的建議後,決定專責委員會的人數,並任命其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專責委員會在立法會授權下,在行使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到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交其處理的事宜或法案後,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並隨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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