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第二章 立法會會議 議員可動議議案,包括為下述目的尋求立法會批准的議案:(a)行使 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賦予立法會的權力來修訂《議事規則》;(b)援引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項或《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382章)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傳召證人或命令證人出示文件;或(c)處理 程序事宜(有關議案 見 附錄2 ) 。 此外,議員亦可就 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進 行辯論。這些辯論讓議員有 機會就關乎公共利益的問題表達意見,以及促請政府採取行動。這些議 案包括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或16(4)條動議的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以辯論對公眾而言有迫切重要性或有關公共利益的問題。 》 議案 立法會事務大多透過議案方式處理。在審議法案時,須在會議席上動議 一系列議案,並經議員進行辯論及表決。修正法案及批准或修 訂按先審議 後訂立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 同樣是透過提出議案進行。 按先訂立 後審議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亦 可藉提出議案的方式修訂。 1 此外,政府可動議議案,徵求立法會同意某些建議( 見立法會網站) 。 2 詳情 就按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 動議 - 通過 10 10 ( 見立法會網站) 就修訂/廢除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 動議 - 通過 - 未獲處理 3 3 0 21 ( 見立法會網站) 1 具立法效力或約束力的議案可稱為 擬議決議案 。 2 政府曾作出預告,將在2019年1月2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有關實施"隧道費調整方案" 的議案及在2019年3月27日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相同議案,但其後撤回該等預告。 3 議員如擬修訂或廢除某項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的附屬法例,可在該附屬法例審 議期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為此動議擬議決議案,但在有關審議期屆滿後,該擬議決 議案即不會獲得處理。 《 《 20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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