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詳情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以修訂 議事規則》的擬議決議案 - 動議 - 通過 1 1 ( 見 附錄2 )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及 第(十)項動議傳召有關人士出示文據及 作證的議案 - 動議 - 通過 2 0 ( 見 附錄2 ) 根據香港法例第382章動議的議案 - 動議 - 通過 3 0 ( 見 附錄2 ) 根據《議事規則》第40條動議辯論中止 待續或全體委員會休會待續的議案 - 動議 - 通過 1 0 ( 見 附錄2 ) 詳情 不擬具立法效力的議案(數字不包括根據 議事規則》第16(2)或16(4)條動議的 立法會休會待續議案) - 動議 - 通過 - 未獲動議 29 17 1 ( 見立法會網站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立法會 休會待續議案 - 動議 - 通過 - 未獲處理 1 0 1 ( 見立法會網站 ) 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動議的立法會 休會待續議案 - 動議 - 通過 2 1 ( 見立法會網站 ) 《 《 請求立法會給予許可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任何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7條及《議事規則  第90條要求取得立法會許可,以就立法會會議程序提供證據 的請求, 須 提交立法會秘書,並須列入立法會主席所指定的立法會會議的議程內。 除非立法會藉議員動議的一項議案,決定拒絕給予許可,否則立法會 須當作已命令給予許可。凡有人在立法會休假、休會待續或解散期間 請求立法會給予許可,根據香港法例第382章第7(2)條及《議事規則  第90(4)條,可由立法會主席給予。 許可請求 1 立法會 在2019年1月30日的 立法會會議席上就律政司提出的請求給予 許可,讓6名立法會人員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廷及尹兆堅 一案 (案件編號:ESCC 2993/2018)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 》 》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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