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調查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 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須由立法會主席宣告 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及《議事規則》第49B(1A)條 動議議案譴責一名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動議的議案提 出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除非立法會另有命令,否則議案所述的事宜 須交 付調查委員會處 理。 調查委員會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全部均為立法會 主席按照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根據《議事規則  第73A(2)條,委員會負責確立譴責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所確立的事實 是否構成譴責議員的理據提出意見。委員會完成調查獲交付的事宜後, 須立即向立法會作出報告。 》 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及《議事規則》第49B(1A)條動議議案 譴責一名議員。 立法會年報 2018-2019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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