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立法会 (2012至2016年)

《议事规则》第83条订明下列类别的个人利益为立法会议员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1. 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
  2. 接受薪酬的雇佣关系、职位、行业、专业或职业;
  3. 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如上文(a)或(b)项所述的个人利益包括议员向客戶提供的个人服务,而该 等服务与其立法会议员身份有关者);
  4. 选举捐赠或财政赞助;
  5. 海外访问;
  6. 从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组织或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收受的款项、实惠或实利;
  7. 土地及物业;及
  8. 股份。

上述条文亦订明,每名议员须在指定的期限內,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登记表格,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议事规则》第83(4)条规定立法会秘书须备存《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备存登记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议员所收受金钱或其他实惠的资料,而该等个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视为会影响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行为、言论、表决取向,或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所作的行为。

自2001年1月起,登记册可在立法会网站內取览。经更新的议员个人利益,一般可于两个工作天內在立法会网站內取览。

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