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第83条订明下列类别的个人利益为立法会议员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
上述条文亦订明,每名议员须在指定的期限內,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登记表格,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议事规则》第83(4)条规定立法会秘书须备存《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供公众查阅。备存登记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议员所收受金钱或其他实惠的资料,而该等个人利益可能被其他人合理地视为会影响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行为、言论、表决取向,或以立法会议员身份所作的行为。
自2001年1月起,登记册可在立法会网站內取览。经更新的议员个人利益,一般可于两个工作天內在立法会网站內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