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帐目委员会的程序
政府帐目委员会(委员会)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72条决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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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 72 条被传召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官员,通常应为审计署署长在其报告书里提及的收支总目的管制人员;如果所研究的事宜影响超过一个收支总目,或涉及政策或原则问题,则应传召政府的有关政策局局长或其他适当人员。到委员会席前应讯,应是被传召官员的个人责任。虽然他可以由属员陪同出席,协助解释细节,但委员会要求提出的资料、纪录或文件,均应由他单独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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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审计署署长的政府帐目审计结果报告书所提及的任何事项与政府补助 机构的事务有关,则到委员会席前应讯的人士通常应为管制补助费拨款的人员。如委员会认为传召有关补助机构的代表有助审议,则委员会亦可传召该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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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制人员或其他人士向委员会提供资料或解释时,委员会会要求审计署署长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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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委员会在报告书內提及不属于政府及补助机构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前,须先行听取这些人士或机构的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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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委员会通常不应单凭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所述而就某一事项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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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委员会不应容许管制人员以书面作证,但作为亲身到委员会席前应讯的附加资料,则属例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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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委员会应不时与审计署署长进行非正式磋商,向署长建议甚么地方可进行有收获的衡工量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