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范围
  1. 监察及研究有关《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门间的关系、选举事务、区域组织、人权、保障个人资料及新闻自由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 就上述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 在上述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或财务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听取有关的简介,并提出对该等建议的意见。

  4. 按事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程度,监察及研究由事务委员会委员或內务委员会建议其处理的上述政策事宜。

  5. 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向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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