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豁免類別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文件及紀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拒絕提供屬下列獲豁免類別的文件及紀錄予公眾查閱:
- 適用於香港的成文法或普通法所禁止披露的文件或紀錄;
- 與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法律專業特權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披露該等文件或紀錄會傷害或損害執法、司法、正在進行或可能會進行的任何法律訴訟程序或有關各方;
- 為他人持有或由他人提供並有明確的理解為在未經其同意下不得披露的文件或紀錄;
- 與個別申訴個案有關的文件或紀錄;
- 議員與立法會秘書處之間在保密情況下取得或傳遞的資料或紀錄;
- 與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立法會秘書處的事務及運作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披露有關文件或紀錄會對此等事務及運作造成傷害或損害;及
- 如供查閱會不利於保存的文件或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