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文件及紀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文件及紀錄通過立法會秘書處按照本公開資料政策("本政策")所載的既定程序向公眾發放。

最長檔案封存期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文件及紀錄可供查閱,但須符合下述情況:
  1. 非保密檔案在檔案開立或有關的委員會公布最終報告後20年解封,除非法例禁止披露。
  2. 保密檔案在檔案開立或有關的委員會公布最終報告後25年內,根據擬議的公開資料政策所載的豁免類別進行解密覆檢,除非法例禁止披露。
  3. 經解密覆檢後仍維持保密的檔案,將會每4年再覆檢一次。
  4. 所有保密檔案最長只可封存50年,除非法例禁止披露。

獲豁免類別的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文件及紀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可拒絕提供屬下列獲豁免類別的文件及紀錄予公眾查閱:
  1. 適用於香港的成文法或普通法所禁止披露的文件或紀錄;
  2. 與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法律專業特權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披露該等文件或紀錄會傷害或損害執法、司法、正在進行或可能會進行的任何法律訴訟程序或有關各方;
  3. 為他人持有或由他人提供並有明確的理解為在未經其同意下不得披露的文件或紀錄;
  4. 與個別申訴個案有關的文件或紀錄;
  5. 議員與立法會秘書處之間在保密情況下取得或傳遞的資料或紀錄;
  6. 與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立法會秘書處的事務及運作有關的文件或紀錄,如披露有關文件或紀錄會對此等事務及運作造成傷害或損害;及
  7. 如供查閱會不利於保存的文件或紀錄。

公開的文件及紀錄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公開資料及檔案會定期予以更新。該等資料可於以下網站/地點查閱:
部分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官方刊物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立法會紀念品店有售。

封存文件及紀錄

公眾人士如要求查閱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封存文件及紀錄,可與公開資料主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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