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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在2015年7月8日的會議上通過《特別假期(2015年9月3日)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以一次過的方式將2015年9月3日訂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以方便社會大眾參與因應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日舉行的各類紀念活動。在香港,法定假日並不等同公眾假期。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不論其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12天法定假日。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更可享有假日薪酬。除法定假日外,僱員還可享有休息日、有薪年假、產假/侍產假及病假。
- 《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訂明,除星期日外,每年有17天公眾假期。公眾假期是所有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須遵守為假期的日子。雖然公眾假期屬於上述機構的假日,但實際上,這些機構也批准僱員在這些日子放取有薪假期。很多企業和商業機構亦讓員工在公眾假期帶薪休假。儘管如此,這種安排僅為僱傭雙方的合約協議。僱員是否須要在公眾假期工作,以及僱員如無須在公眾假期工作是否享有薪酬,均屬僱主的決定。
- 根據勞工及福利局,處理僱員福利並非《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的立法原意。然而,很多工人(特別是白領)享有17天公眾假期,而其他工人(大多是藍領)則只享有12天法定假日。因此,社會上一直有訴求,希望劃一法定假日1註釋符號代表現時,12天法定假日全部為公眾假期,而公眾假期中有5天不屬法定假日的日子分別是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與公眾假期。這篇《資訊述要》旨在概述香港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的背景及發展情況。
公眾假期
- 1875年,當時的立法局首次就公眾假期立法,並制定《假期條例》。該條例的內容採納自英國首項有關公眾假期的法例,即《1871年銀行假期法令》(Bank Holidays Act 1871)(下稱"《法令》")。《法令》訂明4個指定日子為銀行假期,該4個假日為復活節後第一個星期一、聖靈降臨節後第一個星期一、8月第一個星期一及聖誕節翌日2註釋符號代表除該4個指定日子外,銀行在星期日、聖誕節及耶穌受難節均無須辦公。。雖然《法令》只授權英國政府在銀行假期暫停金融及其他交易,而沒有規定銀行須讓其職員在這些日子休假,但英國大部分銀行職員在銀行假期均享有補假或有薪假期。《法令》的用意是使銀行在指定的銀行假期休業,令一般商業交易暫停,讓整個社會在這些日子可以享有假期3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Hansard of the UK House of Commons,1875年2月24日。。
- 在香港,《假期條例》訂明銀行在9個指定日子(星期日除外)無須辦公。該9個假日為聖誕節、耶穌受難節及《法令》訂明為銀行假期的4個日子,還有1月1日、農曆年初一及英女皇壽辰。在這些日子,金融及其他交易一概暫停。雖然少數銀行職員或須在這些日子上班,但大部分銀行職員均可在這些日子享有有薪假期。該條例亦規定,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在該9個假日(星期日除外)的其中5天無須辦公。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的員工大多獲准在這些日子放取有薪假期。
- 1912年,政府在徵詢商會及銀行後修訂《假期條例》。經修訂的條例將帝國日(Empire Day) 從公眾假期表中剔除,並引入10月及11月的兩個星期一為兩個新增的公眾假期,藉以較平均地分配全年的假期,以及增加工人的假日數目4註釋符號代表在1912年修訂《假期條例》的條例草案二讀時,時任律政司(該條例草案的動議人)表示:"此項安排使銀行假期可以較平均地分配,讓僱員每隔一段適當時間可以放下勞碌的工作,稍作歇息。"。所有公眾假期均為銀行、公共機構辦事處、政府部門及教育機構須遵守的假期。
- 其後,《假期條例》經數度修訂,並以下述原則增加/剔除公眾假期表所載的假期:
(a) | 慶祝或紀念特別日子或事件 - 例如國慶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勞動節、8月30日紀念香港日佔結束的香港重光紀念日(現已剔除)及陣亡將士紀念日(現已剔除);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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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節慶日子及進行相關節慶活動 - 例如中秋節、清明節、重陽節、端午節、農曆年初二及年初三,以及佛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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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表示,公眾假期表是根據在香港獲普遍認同的主要傳統節日和宗教假期制定,有關日子與香港主要貿易夥伴的公眾假期相若,以期減少對金融市場運作的影響。此外,政府亦曾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和國際假期的情況。由於公眾假期的制定對銀行、教育機構、公共機構辦事處及政府部門等多類機構均構成影響,因此政府在提出任何有關公眾假期的改動前,會先徵詢主要的僱主和僱員團體及金融界的意見,以了解他們對增刪公眾假期的意向。
- 自1967年以來,香港的公眾假期數目維持在17天。按照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1997年11月18日所作的決定,政府宣布公眾假期(星期日除外)的總日數上限應定為每年17天。據政府表示,就公眾假期的數目而言,香港已較海外國家,尤其是較其主要貿易夥伴為多。以1998年的工資水平計算,每增加一天假期,僱主的工資支出便會增加0.2%,約為6億港元,因此香港若增加公眾假期的數目,將會對其經濟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
法定假日
- 香港自1950年代經歷了急速的工業化,龐大而勞工密集的製造業應時興起。5註釋符號代表舉例而言,製衣廠的數目由1950年的41間飆升84倍至1970年的3 491間。同期,製衣廠僱用的工人數目由1 944人急增75倍至148 025人。 很多工人每天長時間工作,但並不享有法定假日、年假或休息日。當時,工人必須放棄工資才能休假。
- 1961年,政府修訂《工業僱傭(有薪假期與疾病津貼)條例》,規定受僱於工業經營(包括工廠、石礦場和建築地盤)的工人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修訂該條例的目的,是"為所有合資格工業僱員訂明合理的最低[勞工福利]標準"。6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1961年11月29日。 政府參照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1936年帶酬年假公約》(Holidays with Pay Convention 1936) 後,指定了6天為有薪法定假日。7註釋符號代表國際勞工組織於1919年成立,其目標是促進工人權利、鼓勵較佳的就業機會、加強社會保障,以及加強對於工作相關問題的對話。作為該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英國將多項國際勞工公約應用於其殖民地,包括香港。
- 根據該修訂條例,體力勞動工人及非體力勞動工人(而當時平均月薪不超過700港元者) 均可享有法定假日8註釋符號代表只有在過去12個月內曾為僱主工作180天及在過去28天內曾為僱主工作20天的僱員,方可享有全薪法定假日。。由於主要受惠對象是本地華工,因此,該6天法定假日全部均與中國傳統節日有關,即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冬節。政府當時估計法定假日的推行會惠及逾30萬名本地工人。
- 立法局自1960年代起通過多項條例草案,藉以改善勞工條件。9註釋符號代表在1968年,政府提出一個由33項立法建議組成的方案,藉以改善香港的勞工條件,當中的核心部分是《僱傭條例》(第57章)。該條例在1968年首次通過成為法例時,將大部分建議納入其中,包括訂下連續性僱傭合約的概念、提供工資保障,以及有關遣散費的法定權利等。自此之後,該條例經數度修訂,以訂明有薪休息日及有薪年假等事宜。 儘管如此,有意見關注到藍領僱員與白領僱員受到不同待遇,前者享有有薪法定假日,而後者則享有有薪公眾假期。1981年6月,政府就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進行諮詢,結果顯示僱主與僱員意見分歧:僱主普遍不支持改變公眾假期及法定假日的數目,而很多僱員則贊成增加法定假日,並與公眾假期的數目看齊。他們亦認為,新增的法定假日應訂為浮動假期,為僱主與僱員提供更大彈性。結果,香港在1983年增加了1天浮動法定假日。
- 1999年,勞動節成為另一天新增的法定假日。自此之後,法定假日數目維持在12天。根據政府表示,單看法定有薪假期的總數目(包括年假),香港比其他亞洲經濟體系更佳。10註釋符號代表在亞洲各個發達經濟體系中,台灣的有薪節假日最多,僱員享有26-49天有薪年假(19天有薪公眾假期及7-30天有薪年假,後者視乎僱員的服務年資而定),其後依次為香港(每年19-26天有薪假期,包括12天法定假日及7-14天有薪年假)、新加坡(每年18-25天有薪假期,包括11天有薪公眾假期及7-14天有薪年假)、南韓(每年16-26天有薪假期,包括1天有薪公眾假期及15-25天有薪年假)及日本(10-20天有薪年假,但並無有薪公眾假期)。
增加法定假日數目所帶來的影響
- 勞工處委託政府統計處在2011年第二季進行調查,就增加法定假日數目所帶來的影響收集數據。調查結果顯示,香港約有280萬名僱員(不包括外藉家庭傭工)可享有法定假日,當中約半數(或140萬人)亦享有公眾假期。增加法定假日數目可惠及餘下的140萬名僱員。飲食業、物業管理、保安及清潔服務、食品加工及生產、洗衣及乾洗服務,以及零售業等低薪行業的工人,將成為增加法定假日數目的最大得益者。
- 政府經濟顧問估計,按2011年的工資水平計算,增加1天法定假日的成本為3億7,000萬港元。然而,由於增加法定假日或會令更多市民外出購物、用膳及消遣,因而刺激零售及飲食等行業的消費,相關業務收益的增長或可抵銷部分成本。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余鎮濠
2015年8月10日
附註:
1. | 現時,12天法定假日全部為公眾假期,而公眾假期中有5天不屬法定假日的日子分別是耶穌受難節、耶穌受難節翌日、復活節星期一、佛誕及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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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該4個指定日子外,銀行在星期日、聖誕節及耶穌受難節均無須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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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請參閱Hansard of the UK House of Commons,187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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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1912年修訂《假期條例》的條例草案二讀時,時任律政司(該條例草案的動議人)表示:"此項安排使銀行假期可以較平均地分配,讓僱員每隔一段適當時間可以放下勞碌的工作,稍作歇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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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舉例而言,製衣廠的數目由1950年的41間飆升84倍至1970年的3 491間。同期,製衣廠僱用的工人數目由1 944人急增75倍至148 0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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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請參閱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196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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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際勞工組織於1919年成立,其目標是促進工人權利、鼓勵較佳的就業機會、加強社會保障,以及加強對於工作相關問題的對話。作為該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英國將多項國際勞工公約應用於其殖民地,包括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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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只有在過去12個月內曾為僱主工作180天及在過去28天內曾為僱主工作20天的僱員,方可享有全薪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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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1968年,政府提出一個由33項立法建議組成的方案,藉以改善香港的勞工條件,當中的核心部分是《僱傭條例》(第57章)。該條例在1968年首次通過成為法例時,將大部分建議納入其中,包括訂下連續性僱傭合約的概念、提供工資保障,以及有關遣散費的法定權利等。自此之後,該條例經數度修訂,以訂明有薪休息日及有薪年假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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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亞洲各個發達經濟體系中,台灣的有薪節假日最多,僱員享有26-49天有薪年假(19天有薪公眾假期及7-30天有薪年假,後者視乎僱員的服務年資而定),其後依次為香港(每年19-26天有薪假期,包括12天法定假日及7-14天有薪年假)、新加坡(每年18-25天有薪假期,包括11天有薪公眾假期及7-14天有薪年假)、南韓(每年16-26天有薪假期,包括1天有薪公眾假期及15-25天有薪年假)及日本(10-20天有薪年假,但並無有薪公眾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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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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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961) 29 November and 27 Dec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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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976) 9 June, 23 June, 7 July and 10 Nov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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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982) 10 February, 5 May, 19 May and 27 Octo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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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2008) 21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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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Repor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Holidays (Amendment) Bill 1998. (1998) LC Paper No. CB(2)109/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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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UK House of Commons. (1875) Hansard. 24 Febru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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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Votes and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875) 29 June and 7 Ju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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