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鼓勵私人機構資助體育發展的推動措施

ISE02/2022
主題:民政事務體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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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近年的體育資金來源
日本近年的體育資金來源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梁志傑
2022年1月21日
附註:
  1. 有關數字指截至2020年3月,60個受資助體育總會及體院從體育資助計劃、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和精英運動員發展基金獲得的總資助額。請參閱立法會(2017b)及明報(2021)。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a,2021b,2021c,2021d)、立法會(2017a,2017b,2021)及立法會秘書處(2019)。
  3. 施政報告(2021)。
  4. De Bosscher et al. (2015)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2020)。
  5. 數據取自體院及體育總會的年度報告或體育資助計劃年度財務報告(如前者不適用)。請參閱香港體育學院(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b,2021c)及民政事務局(2021)。
  6.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21)及民政事務局(2021)。
  7. 香港足球總會有限公司(2020)、明報(2019)及香港01(2021)。
  8. 施政報告(2021)。
  9.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c)及陳智思(2021)。
  10. 民政事務委員會(2020)、立法會(2021)及立法會秘書處(2019)。
  11. 民政事務委員會(2019)。
  12.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包括受資助體育總會在內的體育組織,若其宗旨是提倡"某一項特定運動",即不合資格註冊成為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請參閱稅務局(2021)。
  13. 根據《稅務條例》第87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可按個別情況對受資助體育總會作出特別稅務豁免。根據零散的披露資料,中國香港賽艇協會曾在2020年獲得上述豁免。
  14. 立法會(2021)及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
  15.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21)、笹川體育財團(2021)及日本政策投資銀行(2015,2021)。
  16. 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Sport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1999,2010)、文部科學省(2017)及Japan Sports Agency (2021e)。
  17. Sasakawa Sports Foundation (2020)。
  18. 三項聯盟中期計劃提出的最新策略包括:(a)委託大學進行調查,就每場賽事參加者的背景和消費進行分析;(b)推出一站式服務入門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當中包含贊助商提供的特別優惠,藉以提高會員忠誠度;(c)透過入門網站轉化選手數據,藉此改進賽事規劃和推廣新產品;及(d)委聘市場推廣專才,爭取更多商業贊助。請參閱文部科學省(2015,2017)及Japan Sports Agency (2020,2021a,2021b,2021c)。
  19. Japan Sports Agency (2021a,2021d)及AUBA (2021)。
  20. 體育總會須符合17項規定,方可成為公益財團法人,當中包括至少一半總開支須與體育或其他慈善目的有關。請參閱國稅廳(2012)。
  21. 日本體操協會(2020)。
  22. 國稅廳(2020)及Japan Football Lab (2021)。
  23. 餘下四分之一的淨收益以稅款形式撥歸國庫。請參閱Sasakawa Sports Foundation (2020)、B.League (2021)及Japan Sport Council (2021a,2021b)。
  24. 有別於收益專門用於當地體育活動的toto/BIG,日本政府就其他公營體育博彩活動(如賽馬、單車競賽等)徵稅,以作為間接資金,更廣泛地重新分配予各種社會福利項目(包括體育推廣),這做法與香港相若。請參閱Sasakawa Sports Foundation (2017)、笹川體育財團(2021)及Financial Times (2021)。
  25. 笹川體育財團(2021)。
  26. 至於年度收入介乎1億-3億日元(700萬-2,100萬港元)的小型體育總會,以及少於1億日元(700萬港元)的微型體育總會,其商業收入佔總收入的比例,在2014-2018年期間同樣上升5個百分點,分別增至31%和21%。請參閱笹川體育財團(2015,202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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