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的祖堂
ISE08/2022
祖堂的歷史和起源
祖堂的定義
祖堂的數目及相關統計數字
祖堂的規管框架及政府角色
委任祖堂司理
協議出售祖堂地
近期發展
結語
- 祖堂在新界擁有可能具相當發展潛力的土地,因此在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房屋所需的土地供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這與擬議的北部都會區發展息息相關。根據對公開資料的檢視及分析,釋放祖堂地面臨障礙,原因是需要祖堂成員一致同意,以及需要依靠有效委任的司理作為處理土地事宜的唯一合法代表。然而,由於各祖堂的情況及做法或大不相同,個別祖堂可能會面對一些獨特的挑戰及問題,阻礙其全面釋放所持土地的發展潛力。
- 政府已承諾研究修訂《新界條例》的可能性,以降低土地出售的門檻,並提供機制處理司理出缺造成的問題,以解決不同持份者所提出的各種問題。雖然建議的細節尚待觀察,但有關事態發展毫無疑問將被受關注。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張志輝
2022年3月24日
附註:
- 其他可用作描述祖堂的字詞包括祭祖/土地信託及中國傳統信託,惟信託一詞或不完全等同於普通法下的信託。請參閱Malcom (2012)。
- 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0)。同時,根據一篇報道,2015年至2020年間的祖堂地出售申請宗數為461,其中378宗(82%)獲政府批准。然而,期間獲批宗數逐年下降(由82宗降至45宗)。請參閱信報財經月刊(2021)。
- 請參閱薜浩然(2019)及Hayes and Ching (1976)。
- 請參閱HCA331/2002第44段。
- 請參閱Selby (1991)、廖書蘭(2021)及HCA2071/1966。
- 1898年,時任總督卜力宣告新界居民的商業和土地權益將受保障,而"良好習俗"將不受干涉。請參閱Haydon (1995)。
- 《1900年新界土地法庭條例》宣布,在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指明期間內,新界所有土地均屬英國王室的財產。1899年至1905年間,港英政府進行土地測量,藉以勾劃新界的土地界線和土地業權,並引入集體官契制度。在此制度下,過去新界的永久業權土地變成契約官地,而土地持有人即成為官地承租人。請參閱土地註冊處(2022a,2022b)、HCA2071/1966及劉智鵬編(2010)。
- 請參閱HCA1763/1967第17段及HCA2071/1966。
- 請參閱HCA2071/1966。
- 因祖堂不被視為法律實體,故不能以其名義提出訴訟。祖堂亦多被稱為"非法團組織",而《新界條例》亦豁免合資格的祖堂根據《公司條例》註冊。請參閱CACV138/1995及《新界條例》第16條。
- 除家族堂(Family Tong)外,亦有商業及宗教等性質的堂。宗教及商業性質的堂不一定由同一宗族的成員組成。然而,根據《新界條例》,這類堂亦須由司理代表。請參閱Wong (1990)、CACV138/1995及HCA595/2019。就本期《資訊述要》而言,討論焦點集中於家族堂。
- 舉例而言,根據HCA881/2012,文永壽祖在約400至500年前創立,截至2018年有大約600名成員/受益人。
- 請參閱房屋及規劃地政局(2004)。該數字較1980年代所呈報的數字高約1 300,而1980年代有期刊文章引述稱,當時約有6 000個祖堂,包括3 800個祖和2 100個堂。請參閱Wong (1990)。
- 政府表示沒有編製及擁有有關祖堂地數目、面積和地區分布的最新資料。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0,2021b)。
- 請參閱Wong (1990)及薜浩然(2019)。前者引用1987年由政府官員提供的數字,即6 000英畝(2 400公頃),後者則引用2 790公頃,該數字來自1988年發布的《〈新界條例〉工作小組報告書》("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the New Territories Ordinance")。從較宏觀的角度來看祖堂地的發展潛力,政府於2021年10月提出的《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能進一步開拓約600公頃房屋及經濟發展用地,初步估計從而可增加供應最多186 000個住宅單位及84 000個職位。
- 請參閱《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第4條。
- 請參閱HCA2071/1966及HCA2336/2004。
- 舉例而言,據報政府近期收回的一幅元朗祖地是高密度資助房屋的擬議用地。事實上,一間私人發展商據報亦曾嘗試收購該幅祖地作私人住宅發展,但未能獲得全體祖成員同意。請參閱香港01(2021a)、文匯報(2021a)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a)。
- 《新界條例》是1910年制定的《新界章程條例(1910年34號)》的修訂本,旨在綜合及修訂1899年至1908年間通過的有關管理及規管新界的法律。請參閱土地註冊處(2022a)及HCA2071/1966。
- 過往是由地政專員負責《新界條例》列明的職能。
- 《新界條例》第15條列明,如(a)祖堂在取得土地後3個月內並未委出司理並證明該項委任,或(b)在更換司理後3個月內並未證明已委任新司理,政府即可將祖堂所持有的土地重收。
- 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b)。
- 有關資料由政府在收地過程中獲得,惟過往共有多少祖堂被收地則無清晰資料。請參閱附註35。
- 請參閱Wong (1990)。
- 請參閱張少強(2016)及HCA2071/1966。
- 舉例而言,請參閱CACV358/2004。在此個案中,堂成員曾決定委任6名司理,或從3房各委任兩位司理。每房將各自召開會議選擇司理。
- 請參閱Selby (1991)。
- 請參閱CACV358/2004。
- 請參閱Wong (1990)。
- 請參閱CACV358/2004。
- 請參閱葵青區議會(2020)。
- 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a)。
- 請參閱香港商報(2018)。
- 舉例而言,請參閱CACV358/2004及HCA1763/1967。
- 截至2021年9月27日,由於司理出缺(涉及49個祖堂)及祖堂成員反對司理收取補償金(涉及21個祖堂),共涉及70個祖堂,約7億6,000萬港元補償金仍由政府保管。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b)。
- 有關資料來自一法庭判案書。該判案書引述當時內地的最高法院大理院的一項裁決。請參閱HCA331/2002。至於何謂"必要",現時祖堂或會有不同詮釋。請參閱Wong (1990)。
- 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b)。
- 一份廣為引用的1986年高等法院判案書指出,"即使如此,從表面上看,在新界仍須獲得全體成員的一致同意,除非當地習俗或《新界條例》另有規定。" 請參閱HCMP865/1982。
- 根據Halsbury Laws of Hong Kong [285-063],若有成員居於海外,司理或會被要求聯絡該等成員,並亦尋求他們的同意。
- 請參閱香港01(2021)。事實上,根據HCMP 865/1982,在某些情況下,基於當地習俗,一致同意原則的適用可能會有所不同。在這案件審訊中,法庭檢視了中國傳統法律專家的意見。專家引用了20世紀初內地法庭裁決,當中包括祖傳土地出售在以下情況下仍然有效的個案:(a)有既定當地習俗或宗族章程條文,允許聯合代表宗族全體成員的房長一致做出決定;或(b)在房長聯合召集的會議上,由多數宗族成員作出決定。
- 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b)及大公報(2020)。
- 請參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2021b)。
- 例如,鄉議局工作小組成員據報曾建議參考《公司條例》或《建築物管理條例》,改善祖堂管理。請參閱東網(2021)。
- 請參閱施永青(2021b)及文匯報(202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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