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7/15-16

主题: 政制事务司法及法律保安


引言

在何种情况下须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

  • 第十八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其权力,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时,会依循甚么程序及条件。
  • 根据第十八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对列于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时,先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政府的意见。第十八条又规定,列于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下述3个范畴的法律:(a)国防;(b)外交;及(c)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
  • 第十八条亦订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爭状态或因香港內发生香港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

附件三现时载有哪些全国性法律?

在香港进行甚么咨询程序?

以公布还是本地立法的方式实施全国性法律?

  • 在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须由行政长官公布或藉本地立法实施。时任政制事务局局长在1999年2月10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回答同一项口头质询时表示,如果某条全国性法律有必要作本地化修改或适应才可在香港实施,该全国性法律便会透过本地立法方式实施;否则,便会以公布的方式实施该全国性法律。有时候,亦可在其后透过本地立法方式,配合某条全国性法律的实施。
  • 公布实施附件三所列的全国性法律的方法,是由行政长官在宪报刊登法律公告的形式进行,而这类全国性法律是以原文照录方式实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全国性法律亦可藉本地立法方式实施。举例而言,透过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以在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6注释符号代表政府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有时候,亦须藉本地立法配合列于附件三的某条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例如《领事关系条例》(第557章)及《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据政府所述,可藉此因应本地情况作出适应化修改,以顾及內地与香港两地在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的差异。


立法会秘书处
资讯服务部
资料研究组
梁颂恩
2015年12月30日


附注:

1.根据《基本法》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指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2.请参阅律政司司长在2015年12月9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就冯检基议员有关广深港高速铁路的口头质询所作的答覆。

3.在1997年7月1日作出的决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及其附件。

4.有关详情,请参阅政制事务局局长在1999年2月10日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柱铭议员有关"《基本法》附件三的增减"的口头质询所作的口头及书面答覆。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决定在附件三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香港政府认为,由于该法所规管的范围在香港水域以外,对香港并沒有实质影响,因此未有咨询立法会。

6.政府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参考资料:

1.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s Office. (1999) Legislative Council Brie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Bill, File Reference: CSO/ADM CR 1/2071/98 Pt2.

2.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7a) Instrument A402 - Promulgation of National Laws 1997, Hong Kong.

3.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7b) Instrument A403 - Promulgation of National Laws (No.2) 1997, Hong Kong.

4.Department of Justice. (1998) Instrument A404 - Promulgation of National Law 1998, Hong Kong.

5.Department of Justice. (2002) Basic Law Bulletin Issue No. 3.

6.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 (2005) Legislative Council Brief: Application in Hong Kong of National Law on the Immunity of Property of Foreign Central Banks. File Reference: B9/26C.

7.Government of Hong Kong. (2005) Press Releases: National Law on Immunity of Property of Foreign Central Banks to be applied in Hong Kong, 27 October.

8.Official Records of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1999) 10 February.

9.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