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E03/17-18

主题: 保安、警队、私隐、个人资料、监察


随身摄录机应用于警队的监察用途

  • 英国普利茅斯(Plymouth)警方于2005年率先采用随身摄录机,其后其他先进地方如荷兰、法国、澳洲及美国等地亦逐步采用。借鉴这些海外先例,香港于2013年3月试行引入随身摄录机,并于2013年至2017年在493个事件中使用随身摄录机,合共录影了724段片段,当中约24%其后用作调查或提交法庭作举证用途。警方现时拥有约1 400部随身摄录机,并计划于2018年以平均每部3,000港元的价格添置3 000部随身摄录机。超过1万名警务人员已接受使用随身摄录机的训练。
  • 大体而言,根据本地及海外经验,警方以随身摄录机监察,有下列优点:

    (a)更可靠地记录事件发生的经过:由于随身摄录机或能拍摄事发现场的更为广泛情况,该等录影片段或可提高警队的问责性,及公众对警队的信任;

    (b)方便进行调查及检控:警方可使用随身摄录机拍摄所得的片段作为证据,以作进一步刑事调查。如警方决定作出检控,有关片段可用于在法庭上举证;

    (c)加快解决投诉或诉讼:随身摄录机拍摄所得的片段可减低证供上的爭议,加快解决投诉和诉讼;及

    (d)缓和冲突事件:随身摄录机被认为具有阻吓作用,能有效防止激烈行为。当公众知道正被拍摄,他们通常会平靜下来,因而可减少警民冲突。根据于2016年发表的一项由剑桥大学学者牵头进行,并涵盖约150万个执勤小时及200 万名市民的研究结果,使用随身摄录机可大幅减少针对警方的投诉个案,减幅达93%。3注释符号代表请参阅Ariel, Sutherland, &Henstock. (2016a)。
  • 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使用随身摄录机,亦引起关注及疑虑,其中包括:

    (a)警方或会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使用武力:根据一项研究,在警民互动的过程中,若警务人员有较大酌情权决定何时开启及关掉摄录机,或会增加警方使用武力的机会。4注释符号代表请参阅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b)。

    (b)私隐问题:首先,由于警务人员可全权决定何时开始及停止摄录,有意见关注警务人员可能会拍摄大量与罪案无关的片段。其次,警务人员可能会在违反被摄录者意愿的情况下,以随身摄录机拍摄到罪案受害人的惨痛经历,以及抢救过程或意外所涉及的人士。最后,有意见关注使用随身摄录机可能会违反某些人士(例如证人、秘密线人、受害人、需脫內衣接受搜查的人士等)的权利或法律特权。

    (c)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根据相关的个人资料保障法例,市民或有权查阅含有其个人影像的随身摄录机录影纪录。由于当局可能需先行把录影纪录中不相关的影像遮盖,这样或会对警队造成额外的行政负担。

随身摄录机在香港应用的情况

随身摄录机在英国的应用情况


立法会秘书处
资讯服务部
资料研究组
张志辉
2017年12月12日


附注:

1.随身摄录机是警务人员佩戴及挂在制服上的小型装置,用作摄录影像及声音证据。随身摄录机必须以公开方式使用,因此机身通常配有向外展示的屏幕,显示被摄录者的容貌,或在摄录时有红灯闪亮。镜头的位置可让观看录影片段的人士从有关人员的角度了解现场情况。

2.香港警务处于2013年对随身摄录机进行为期9个月的测试,其后再于2014-2015年度进行为期12个月的测试。警方于2014年3月向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首次测试结果,并于2017年5月汇报第二次测试结果及未来路向。警方相信,随身摄录机可提升警务人员的搜证能力,并可提高警察行动的透明度及问责性。

3.请参阅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a)。

4.请参阅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b)。

5.针对警方何时不可使用随身摄录机,警方网站发放的资讯有限。举例而言,随身摄录机不会用于需脫內衣的搜查,亦不会被用作在住宅单位內拍摄,除非暴力事件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保安局局长在2016年3月2日的立法会会议上答覆质询时表示,随身摄录机使用指引涉及警方的行动细节,不便公开。然而,警方向议员保证,该指引并无抵触《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6.在普利茅斯区,由于在固定监察摄录机"看不到"的盲点经常发生严重殴打及暴乱事件,德文郡(Devon)及康和郡(Cornwall)警队在2007年于该区进行头戴式摄录机测试。该项测试被认为十分成功,能有效减少严重罪行、提高破案率和节省检控时间。其他警队亦随之进行同类测试(其中伦敦都市警部在2014-2015年度进行了最大规模的测试,涉及500部摄录机及800名人员)。伦敦都市警部对测试结果表示满意,故此在2016年决定于2017年年底为辖下全部22 000名人员全面配置随身摄录机。过去10年,英国至少有32支警队已在不同程度上使用随身摄录机。

7.虽然《2000年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原则上授予市民一般查阅资料权利,包括查阅公共机关持有的随身摄录机纪录,但如他们涉及发放个人资料,以致可能违反《1998年保障资料法》,则其查阅资料要求通常会被拒绝。

8.《守则》涵盖闭路电视、无人飞机及使用搜集所得资料的相关软件,并列出12项指导原则,供监察摄录机的操作人员遵循。举例而言,《守则》述明,"监察摄录系统在任何时候必须用于追求合法目的的指定用途,而且是为应付已确定的迫切需要而有必要使用。"

9.认可资格有两种。任何组织如完成桌面自我评估(desktop self-assessment),以显示其符合《监察摄录机使用守则》,将会获授部分认证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有关组织如欲取得全面认证资格,须委聘独立核数师,对其监察摄录系统和程序进行审计。视乎每年的检讨结果,全面认证资格的有效期可持续5年。获授全面认证的组织在该5年期间內可使用监察摄录机专员签发的认证标志。

10.参考全国性指引和《监察摄录机使用守则》,伦敦都市警部亦发出使用随身摄录机的自订指引,并公开让公众查阅。

11.英国实施的资料保留政策与香港的相若,录影纪录如发现不具任何举证价值,将会于摄制日期起计31日后销毀。

12.有关调查是在伦敦都市警部于2014年至2015年间进行随身摄录机测试期间进行。上述的随身摄录机测试共摄录了48 000个录影纪录及约12 000个小时录音或录影片段(即平均每一个纪录长约15分钟),其中约28%的录影片段被标示为具"举证"价值,有可能用作刑事司法用途。根据伦敦都市警部的资料,在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只有一宗有关使用随身摄录机的投诉,但投诉人其后撤回投诉。


参考资料:

1.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a) "Contagious Accountability": A Global Multisite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on the Effect of Police Body-Worn Cameras on Citizens' Complaints Against the Police.

2.Ariel, Sutherland, & Henstock. (2016b) Wearing body cameras increases assaults against officers and does not reduce police use of force: Results from a global multi-site experiment.

3.Big Brother Watch. (2017a) Smile you're on body worn camera, Part I - Local Authorities.

4.Big Brother Watch. (2017b) Simile you're on body worn camera, Part II - Police.

5.College of Policing. (2014) Body-Worn Video.

6.Home Office. (2007) Guidance for the Police Use of Body-Worn Video Devices.

7.Home Office. (2013) Surveillance Camera Code of Practice.

8.House of Commons. (2015) Body-Worn Video in UK Policing.

9.London Police Ethics Panel. (2016) Body-Worn Video.

10.Metropolitan Police Department, Washington DC. (2017) Evaluating the Effects of Body-Worn Cameras: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11.MPS. (2014) MPS Body Worn Video Manual of Guidance - Operational Considerations.

12.MPS. (2017) Official website.

13.《內部指引曝光有灰色地带议员忧选择性摄录》,苹果日报,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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