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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年
立法局會期首次藉總督發表總督演辭而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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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1845年
議員可在作出預告的情況下,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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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1873年
議員可在作出預告的情況下,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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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
初次就總督報告提出"致謝議案"辯論,自始成為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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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
建立申訴制度,邀請公眾就公眾關注事項發表意見,其後於1965年實行當值制度,由非官守議員輪流每周接見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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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立法局成立政府帳目委員會,並訂明為常設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署長就審核政府及相關機構的帳目所提交的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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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
在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設立的非正式委員會架構下,成立"常務小組",監察政府政策及研究公眾關注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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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
通過《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訂明議員的權力及特權,以確保議員能履行他們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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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
舉行首次總督答問會。自始成為本港立法機關會議的恆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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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隨著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因行政、立法兩局議員於1992年分家而解散,立法局在正式委員會制度下設立事務委員會代替"常務小組",負責監察政府的施政、在重要立法或財政建議提交立法局或財委會前就有關建議提供意見,以及研究公眾關注的重要事項。
今日立法會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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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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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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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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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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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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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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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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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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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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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立法會議員繼續透過下文所述的委員會制度,履行立法會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