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Y立法過程角色扮演

為了加深學生對立法過程的了解,教師可進行課堂角色扮演活動。獲選派扮演參與立法過程中不同角‍‍色的學生,可積極參與就模擬法案進行的辯‍論和表決。
活動形式

學生透過角色扮演模擬制定法律的過程。

活動準備

立法會提供以下模擬草案及發言稿:

小學適用
中學或以上適用

教師可自行擬定一項條例草案供學生辯論,並利用已提供的發言稿為藍本而作適當的修改。

課室的座位配置應按以下座位表安排:

座位表安排
流程

總共需時:45 分鐘

時間 需時 流程
(小學適用)
流程
(中學或以上適用)
00:00 - 00:15 15 分鐘 教師向學生簡介(1)制定法律的過程;(2)表決程序;及(3)模擬草案
00:15 - 00:18 3 分鐘 教師向學生解釋活動規則,包括:
  1. 除了扮演立法會主席的學生外,其餘所有學生必須起立發言;
  2. 所有學生發言前均須舉手示意,待主席叫喚其名字後才可發言;
  3. 誰有權表決;
  4. 通過草案所需的票數;及
  5. 立法會秘書須點算所有表決時的票數。
00:18 - 00:20 2 分鐘
  1. 扮演立法會主席、立法會秘書及官員的學生,按照座位表就座;及
  2. 教師派發發言稿給學生。
00:20 - 00:22 2 分鐘 除了扮演立法會主席、立法會秘書及官員的學生外,其餘的學生扮演議員。
  1. 除了扮演立法會主席、立法會秘書及官員的學生外,其餘的學生分為4–5組(如每組2–9人), 每組代表社會上不同的持份者;及
  2. 每組學生選出1-2位代表發言。
00:22 - 00:32 10 分鐘 首讀及二讀辯論
  1. 所有學生可自由表達意見;及
  2. 如沒有學生發言,五位指定的學生可自由表達意見,或按發言稿發言。
首讀及二讀辯論
  1. 每位代表可自由表達意見;及
  2. 如每位代表的發言時間過短,每位代表可按發言稿發言。

時間 需時 流程
(小學適用)
時間 需時 流程
(中學或以上適用)
00:32 - 00:35 3 分鐘 辯論後表決 00:32 - 00:34 2 分鐘 辯論後表決
00:35 - 00:38 3 分鐘 三讀及表決 00:34 - 00:39 5 分鐘 全體委員會
00:38 - 00:41 3 分鐘 檢討及回應 * 00:39 - 00:42 3 分鐘 三讀及表決
00:41 - 00:43 2 分鐘 投票選出最佳表現的學生 00:42 - 00:45 3 分鐘 檢討及回應 *
00:43 - 00:45 2 分鐘 頒發證書/奬勵給最佳表現的學生 #

* 檢討及回應:建議教師重申立法會的三讀程序是更複雜,以及向學生詢問其意見或感想。

# 分發證書給最佳表現的學生:

  1. 於檢討及回應後,學生可舉手投票選出最佳表現的學生,教師負責點票。
  2. 如時間不足,教師則可選出最佳表現的學生。
  3. 教師可頒發證書或奬勵給最佳表現的學生。
角色資料

立法會主席

  1. 主席須主持和監察整個立法會會議的秩序,他/她是唯一一位可以坐著發言。
  2. 當某位議員舉手示意發言,主席應於邀請他/她發言前叫喚其名字。
  3. 主席必須確保每位舉手示意發言的議員有機會發言。當所有議員發言後,主席才叫喚第二次舉手示意發言的議員。
  4. 主席應善於控制會議時間,以及監察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
  5. 主席須監察表決程序,並隨後宣布草案是否獲得通過。

立法會秘書

  1. 當立法會秘書於“首讀”、“二讀”及“三讀”(如草案獲得通過)讀出草案簡稱時,必須保持站立。
  2. 立法會秘書不可於立法會會議表決。
  3. 在表決前,立法會秘書須點算所有學生人數(即主席及出席的議員),但不包括立法會秘書及官員。他/她須點算通過草案所需票數。
  4. 立法會秘書須向主席匯報表決結果。

官員

  1. 官員須站立發言。
  2. 官員須介紹草案的原則、優點以及爭取議員支持草案。
  3. 官員不可於立法會會議表決。

立法會議員

  1. 每位議員發言前均須舉手示意,待主席叫喚其名字後才可發言。
  2. 每位議員須站立發言。
  3. 所有議員均可於立法會會議表決。
參與人數
  1. 參與活動的人數最少約為15人,最多約45人。
  2. 教師按照學生扮演的角色安排學生就座。
  3. 學生按照其扮演的角色及發言稿的內容先後發言。
  4. 除了立法會主席、立法會秘書及官員的發言稿外,本處亦已擬定五名議員的發言稿。
  5. 教師鼓勵扮演議員的學生自由發表意見,以營造辯論氣氛。
  6. 待所有扮演議員的學生發言後,議員會就草案表決,決定草案是否獲得通過。
活動規則

在活動進行期間,學生須遵守下列議會規則(規則是參考立法會 《議事規則》簡化而定):

  1. 行為
    1. 除了立法會主席外,其餘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士(包括立法會秘書、官員及議員)必須起立發言。
    2. 當一名議員發言時,其他議員須保持肅靜,且不得作不適當的插言。
  2. 發言
    1. 議員發言前須舉手示意,待立法會主席叫喚其名字後,才起立發言,並將其意見向立法會主席陳述。議員發言後須坐下。
    2. 如兩名或多於兩名議員同時示意發言,立法會主席須決定議員發言的先後次序,叫喚議員發言。
    3. 就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或就一項議案辯論時,每位議員發言不得多於一次(教師可因應辯論氣氛及活動的時間,自行決定議員發言的次數)。
    4. 議員如未獲立法會主席許可,不得就某一議案發言超過XX分鐘(每名議員獲分配的發言時間需視乎參加辯論的人數及活動的時間而定)。
  3. 表決
    1. 由政府提出的草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包括主席)過半數票表決贊成,方為通過(如參與活動的議員有40名,議案須獲得最少21名議員表決贊成,方為通過)。
    2. 立法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草案的議員舉手(立法會秘書協助點票),繼而請反對該草案的議員舉手(立法會秘書把投票結果告知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主席繼而須說出草案是否獲得通過。
    3. 立法會秘書及官員不得參與表決。
制定法律的過程
制定法律的過程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