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43-1845立法局的成立立法局於1843年成立,主要就立法的事宜向香港總督提供意見。
-
1843立法局的設立
香港島於1843年正式納入英國管治。1997年回歸以前,香港的憲法框架來自1843年維多利亞女王頒布的《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英皇制誥》批准設立總督、行政局(成立初期稱為議政局)及立法局(成立之初沒有正式 中文名稱,及後稱為定例局,之後改稱立法局,九七回歸後再改稱立法會),並授權總督在徵求立法局意見後,制定香港法律和條例。《皇室訓令》訂明總督和行政、立法兩局的角色和職責、兩局的組成,以及訂定立法局制定法律及條例的規則和程序。
香港最初的憲法框架來自《英皇制誥》。(複製本)
(資料源自英國國家檔案館:公共檔案館 C 66/4683) -
1844最早期的立法局會議
立法局成立之初,由總督和3名官守議員組成,並由總督擔任立法局主席。其間疫症爆發,最早期的立法局會議遲至1844年 1月才舉行。會議由總督砵甸乍主持,出席的還有兩名官守議員。
第一條香港法例(1844年第1號條例)於1844年2月28日獲通過,該條例與奴隸制度有關。
-
1845第一版立法局會議常規及規則
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六條擬成的第一版《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及規則》(中文譯名)獲得採納。
-
1846-1944立法機關發展初期在此期間,首次有非官守議員獲委任入立法局。《英皇制誥》於1888年作出重大修訂,規定總督於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必須獲得立法局的同意。
-
1850首兩位非官守議員
大衞.渣甸和約瑟.艾德格獲委任為立法局首兩位非官守議員,以擴大立法局的民間代表性。
大衞.渣甸(1818-1856)。
(圖片由怡和集團提供) -
1880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
1880年初,大律師伍才(又名伍廷芳)獲臨時委任入立法局以填補一個出缺的議席,成為首位華人非官守議員。1882年,伍才於立法局議員任期結束前請辭,總督寶雲支持設立華人議席的原則,於1884年正式委任黃勝為華人非官守議員。隨後,立法局的成員數目不斷增添,加入更多官守與非官守議員。
-
1888修訂《英皇制誥》
《英皇制誥》經修訂後於1888年1月19日生效。根據經修訂的條文,總督於制定法律的過程中,不但須徵求立法局的意見,亦須獲得立法局的同意。
-
1890《香港議事錄》出版
立法局的會議過程正式逐字彙報載於《香港議事錄》,首見於1890年;該文獻的首次出版日期不詳。
-
1941立法局休會
立法局於1941年11月13日舉行日本佔領香港前最後一次會議,會後總督楊慕琦宣布立法局無限期休會,直至另行通知。
總督楊慕琦爵士(任期1941-1947)。
(圖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
1945-1983戰後立法機關的發展立法局於1946年復會,總督楊慕琦在復會後不久提出改變立法局結構的建議,該方案於1949年無疾而終。1964年,立法局有史以來首次出現官守議員與非官守議員數目相同的情況。
-
1946立法局復會
立法局於1946年5月1日復會,並於同日舉行首次會議。其後,總督楊慕琦發表"楊慕琦計劃",當中包括改變立法局的結構,使立法局由總督及7名官守議員和8名非官守議員組成。該計劃於1949年無疾而終。
日本陸軍少將岡田梅吉把佩劍交出以象徵日本投降。
(圖片由加拿大國家圖書館及檔案館提供: PA-114815) -
1963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的設立
設立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以加強市民與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之間的聯繫。
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辦事處的徽標。 -
1964官守議員與非官守議員的數目
立法局議席由18席增至26席,並首次出現官守議員與非官守議員數目相同的情況。
-
1965首位女性非官守議員
李樹培夫人(李曹秀群)獲委任為首位女性立法局非官守議員。
李樹培夫人(李曹秀群)(1908-2005)。
(圖片由李曹秀群博士慈善基金提供) -
1976首位來自草根階層的立法局議員
任職九龍巴士公司的王霖獲委任為非官守議員,成為首位來自草根階層的立法局議員。
發給王霖(1919-2016)的議員身份證件(複製本)。
(資料源自王霖) -
1984-1997政權移交前的立法機關1984年,中英兩國政府簽署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翌年,立法局首次有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1991年,立法局出現首批由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香港首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於1995年成立。
-
1984簽署《中英聯合聲明》
根據於1984年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中國將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聯合聲明》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這些基本方針政策將會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內。
-
1985立法局首次間接選舉
隨着《代議政制綠皮書──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於1984年7月發表後,立法局於1985年首次舉行選舉,選出立法局議員。
1985年立法局的組成方式 成員來源 數目 選舉 透過選舉團選舉(10)
透過功能組別選舉(12)
來自市政局 (1)
來自區域市政局(1)24 委任 22 官守 11 合共 57 立法局的權力及特權《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獲制定成為法例,旨在界定立法局及其議員所享有的豁免權及特權,以便執行議會職務。該條例亦賦權立法局及其常設委員會,可命令證人到其席前作證或出示文件,並可藉立法局決議,將相同權力授予任何其他委員會。
-
1991立法局首次直接選舉
十八名議員由9個地方選區以直接選舉方式選出。在該18名當選的議員中,劉慧卿是首名由直選產生的女性議員。除直選議員外,還有4名當然議員、18名委任議員和21名由功能組別選舉產生的議員。
-
1993總督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
香港末任總督彭定康不再出任立法局主席,並把主席一職交由非官守議員互選一位議員擔任。施偉賢爵士是首位由議員互選產生的立法局主席。
施偉賢爵士(1932-2012)。
(圖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
1994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設立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43章)設立。該條例亦為行政管理委員會及新成立並獨立運作而受行政管理委員會監督的立法局秘書處提供法律框架,以具管理及財政自主權的方式運作,為立法局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
1995首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
香港首個完全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由60名議員組成,亦是香港回歸前的最後一屆立法局。
-
1997英國管治下最後一屆立法局
《基本法》的原意,是讓英國管治下最後一屆立法局的議員自動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首屆立法會的議員,但條件之一是該等議員由選舉產生的辦法,必須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的有關決定。由於未能符合該條件,在英國管治下最後一屆立法局的任期遂於1997年6月30日結束。
香港回歸前最後一次立法局會議後,議員合照。
(圖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
1996-1998過渡時期臨時立法會於1996年成立,是香港的臨時立法機關。
-
1996臨時立法會的成立
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於1996年12月成立,是香港的臨時立法機關,目的為制定香港特區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
臨立會60名議員全部由組成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400名委員選出。臨立會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舉行首次會議,並於1998年6月完成其工作。
-
1997《香港回歸條例草案》獲通過
1997年7月1日,臨立會於政權交接儀式後隨即舉行會議,通過《香港回歸條例草案》。
《立法會條例草案》獲通過1997年9月28日,臨立會通過《立法會條例草案》,就立法會的組成、召開及解散訂定條文,以確保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能成立。
-
1998及以後香港特區立法會1997年,香港回歸後,香港特區隨即成立。翌年,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成立。立法會議席於2012年由60席增至70席,並於2022年增至90席。
-
1998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基本法》附件二訂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第二屆及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議員 第一屆立法會 (1998-2000) 第二屆立法會 (2000-2004) 第三屆立法會 (2004-2008)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 30 30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10 6 - 分區選舉的議員 20 24 30 -
2005政制改革方案被否決
政府提出政制改革方案,建議於2008年將立法會議席由60席增至70席,地區直選和功能界別各增5個議席。有關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於2005年12月21日被立法會否決。
-
2008第四屆立法會的組成
由於2005年提出的政制改革方案被否決,第四屆立法會(2008-2012)的組成維持不變。
議員 第四屆立法會 (2008-2012) 功能界別選舉的議員 30 地方選區選舉的議員 30 立法會議員(2008-2012)的合照。
(圖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
2010政制改革方案獲通過
2010年4月,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有關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新政制改革方案。2010年6月25日,立法會通過有關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基本法》附件二)的議案。該修正案獲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立法會於2010年通過有關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議案。
(圖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 -
2012第五屆立法會的組成
2010年提出的政制改革方案獲通過。第五屆立法會(2012-2016)由70名議員組成,功能界別和地方選區各選出35名議員。
議員 第五屆立法會 (2012-2016) 功能界別選舉的議員 35 地方選區選舉的議員 35 立法會議員(2012-2016)的合照。 -
2014制訂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
立法會於2014年3月19日通過決議案,修訂《議事規則》,以載明立法會所制訂的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查閱政策,並設立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監督政策的實施。此政策訂明多項事宜,包括已存在50年的所有封存文件及紀錄,均可供公眾查閱,惟法律禁止披露者除外。其他文件或紀錄可在任何時間供予查閱,但若有關文件或紀錄已存在20年,便必須供予查閱。
立法會極為重視如何令資料更公開,更方便公眾人士查閱。 -
2015政制改革方案被否決
2015年4月,政府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包括擬向立法會提出的議案(草擬本)。重點之一是提名程序分為兩個階段,首先會接受5至10名獲提名的參選人,再由1 200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從中選出2至3名候選人,然後由全港選民從候選人中投票選出行政長官。2015年6月18日,有關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被立法會否決。
-
2016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有關宣誓條文的解釋
議員在2016年10月12日舉行的第六屆立法會首次立法會會議上作出的宣誓引起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11月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訂明宣誓是議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並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是立法會議員就職的法定條件。 -
2017《議事規則》的實質修訂
自第四屆立法會以來,一直有議員要求修訂《議事規則》,以處理"拉布"情況。立法會於2017年12月15日通過兩項決議案,修訂《議事規則》內50項規則,包括全體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以及立法會主席有權重新召開因會議法定人數不足而休會待續的立法會會議,以處理議程上尚未完成的事項。
《議事規則》就如何在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上處理事務提供詳細指引。 -
2019立法會綜合大樓被闖入
行政長官於2019年6月15日宣布暫緩備受爭議的《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修例工作。然而,大型公眾示威持續。2019年7月1日,立法會綜合大樓被示威者闖入和破壞,導致綜合大樓玻璃幕牆及多項設施嚴重損毀。
-
2020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
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嚴峻,政府推遲第七屆立法會換屆選舉。為解決選舉推遲帶來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開始為止。
第六屆立法會於2021年10月27日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後,議員合照。 -
2021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
2021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經修改後的附件二訂明,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40人)、功能團體選舉(30人)、分區直接選舉(20人)3種方式選舉產生。
為落實《決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經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政府於2021年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以修訂若干項選舉法例。該條例草案其後於2021年5月27日獲立法會通過。
-
2021就《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進行的檢討
立法會分階段就其規則及行事方式進行檢討,以期有秩序、有效率及公平地處理議會事務。立法會通過決議案,修訂《議事規則》中涵蓋廣泛範圍的多項規則,包括針對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的處分、委員會的委員組合及就作出立法會誓言進行監誓。內務委員會亦通過對《內務守則》作出的相應修訂。
-
2022第七屆立法會的組成及開始日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1年修改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基本法》附件二)。第七屆立法會(2022-2025)於2022年1月1日開始,由90名議員組成。
議員 第七屆立法會 (2022-2025)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40 功能界別選舉的議員 30 地方選區選舉的議員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