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法例是指根據或憑藉任何條例訂立並具有立法效力的文告、規則、規例、命令、決議、公告、法院規則、附例或其他文書。該等法例通常須經立法會審議。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V部,審議的程序有兩種: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或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任何須經立法會通過的附屬法例均須呈交立法會,立法會可藉決議通過或修訂有關附屬法例。《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5條就該等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議案/決議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法律事務部報告
內務委員會考慮
立法會通過
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審議的附屬法例會先在憲報刊登,然後在立法會會議上提交立法會省覽。立法會可在附屬法例提交後28天內舉行的會議上,藉決議修訂附屬法例。這段審議及修訂附屬法例的期間稱為審議期限。
立法會可在任何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屆滿前,藉在會議上通過的決議把期限延展。提交立法會省覽的附屬法例,審議期限可延展至原先審議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第21天或之後舉行的首次立法會會議。
除在有關的附屬法例另有規定外,附屬法例在憲報刊載當天生效。附屬法例一直有效,除非修訂該附屬法例的決議獲得通過,以及直至該決議在憲報刊登之日。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就上述程序的法律根據訂定條文。
附屬法例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提交立法會
法律事務部報告
內務委員會考慮
作出修訂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