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與議員會晤?
個別人士/團體如欲在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與議員會晤,必須預先經由公共申訴辦事處預約。議員會決定是否作出會晤安排和會晤的時間。
就團體與當值議員的會晤,公共申訴辦事處一般會在接獲團體就有關事宜提交的具體意見書後的12個工作天內作出會晤安排。而就個別人士與值勤議員的會晤,公共申訴辦事處一般會在接獲政府當局及/或公共機構就有關個案提供的相關背景資料及回應後的1個星期內作出會晤安排。
如何處理個人資料?
申訴人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但如申訴人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可能無法處理有關申訴。
申訴人的個案資料或會用於編製有關公共申訴辦事處接獲的個案數目及性質的統計數字,或撮錄於個案摘要,以說明公共申訴辦事處曾處理的重要個案。公共申訴辦事處不會在該等統計結果或個案摘要的內容公開申訴人的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申訴人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正個人資料。如欲查閱或更正個人資料,應以書面向一級行政事務助理(申訴)提出要求,並連同可供識別有關個案的相關資料,送達下列地址:
香港中區
立法會道1號
立法會綜合大樓
立法會秘書處公共申訴辦事處
立法會秘書處可就向申訴人提供該等個人資料的副本而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