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以來與立法會有關的法庭或其他判決(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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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M Pui-c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有關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取消立法會議員(“議員”)的資格。該條文規定,議員如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即喪失議員的資格。
LEUNG Kwok-hung v The Clerk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有關更改《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所載的立法會誓言的內容,以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訂的責任。申請被拒絕。
LEUNG Kwok-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與《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的通過及《基本法》第七十三條有關的司法覆核申請。申請被駁回。
擬就HCAL 87/2006提出的上訴。逾期上訴申請被駁回。
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司法覆核申請──關於申請撤銷立法會所通過、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設定公共小巴數目上限的決議;申請人藉傳票申請將立法會加入成為案件的一方;立法會或立法會秘書處秘書長可否被加入成為有關法律程序的答辯人。朱芬齡法官命令申請人立即向答辯人支付訟費,包括傳票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擬就HCAL 93/2006及立法會可否被加入成為答辯人的爭議提出的上訴。針對朱芬齡法官所作命令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
CHENG Kar-shun and LEUNG Chi-kin v Certain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針對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要求申請人在該專責委員會的研訊席上作證的命令而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獲批准。
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LEUNG Kwok-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CAL 64 of 2012 (只備英文本)
[2012] 4 HKC 83, [2012] 3 HKLRD 470, (2012) 17 HKPLR 578
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92條,有關立法會主席為立法會會議辯論設定時限和終止辯論的權力的事宜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被拒絕。
就HCAL 64/2012(其中包括拒絕給予司法覆核許可等)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
申請人其後為就CACV 123/2012向終審法院上訴而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申請被駁回。
FACV 1 of 2014[2015] 1 HKC 195, (2014) 17 HKCFAR 689, (2015) 20 HKPLR 116
上訴委員會批給就CACV 123/2012一案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但上訴被駁回。
KWOK Cheuk-kin v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2A)條的合憲性,聲稱該條文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所保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被選舉權不一致。申請被駁回。
就HCAL 72/2012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亦被拒絕。
上訴委員會就下述問題給予上訴許可:香港法例第542章第39(2A)條是否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或《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不一致並因此違憲?
FACV 12 of 2016 (只備英文本)
(2017) 20 HKCFAR 353, (2017) 22 HKPLR 529, [2017] 5 HKC 242
就CACV 57/2014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
WONG Yuk-man v NG Leung-sing and Tommy CHEUNG Yu-yan
就財務委員會(“財委會”)主席停止處理財委會委員根據《財務委員會會議程序》第37A段提交的議案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駁回。
就HCAL 78/2014提出的上訴。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被拒絕,就擬上訴理由發出的傳票亦被撤銷。
TSANG Kwong-kuen v Chairman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就財務委員會(“財委會”)主席拒絕把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4(3A)條(有關立法會議員在有直接金錢利益的情況下退席)動議的議案提交財委會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申請被駁回。
Chief Executive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Sixtus LEUNG Chung-hang and YAU Wai-ching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尋求(其中包括)法庭宣告立法會主席無權為梁頌恆及游蕙禎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9條作出的誓言再次監誓,或准許為他們如此作出的任何誓言再次監誓,因為他們已喪失就任立法會議員(“議員”)的資格。申請獲批准。
申請人亦尋求法庭宣告梁頌恆及游蕙禎因拒絕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申請獲批准。
CACV
224,
225,
226 and
227 of 2016 (只備英文本)
[2016] 6 HKC 541, [2017] 1 HKLRD 460, (2016) 21 HKPLR 743
就HCAL 185/2016及HCMP 2819/2016提出的上訴。上訴法庭裁定,根據案情,梁頌恆、游蕙禎於2016年10月12日在妥為獲邀作出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藉法律的施行他們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已停任。上訴被駁回。
向上訴法庭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被駁回。
FAMV
7,
8,
9 and
10 of 2017
(2017) 20 HKCFAR 390
梁頌恆、游蕙禎就上訴法庭在CACV 224-227/2016的判決向上訴委員會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被駁回。
MOK Ka-kit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Others
申請人(並非第三答辯人所屬選區的選民)申請許可,以司法覆核(a)立法會秘書於2016年10月12日確認第三答辯人於當天所作立法會誓言有效的決定;及(b)立法會主席於2016年10月18日准許第三答辯人在另一次立法會會議上重新宣誓的決定。申請人亦尋求法庭宣告第三答辯人被取消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法庭裁定,由於本案申請人並非第三答辯人所屬選區的選民,他並不具有所需的充分利害關係,因此沒有資格提出此司法覆核。法庭決定將先前批予申請人單方面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作廢,並駁回其許可申請。
Chief Executive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involving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lerk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athan LAW Kwun-chung, LEUNG Kwok-hung, LAU Siu-lai and YIU Chung-yim)
行政長官及律政司司長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宣告立法會主席所作的接納4名立法會候任議員的宣誓的裁決不合法,以及該4名候任議員被取消就職及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申請獲批准。
梁國雄就HCMP 3382/2016及HCAL 224/2016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
梁國雄提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申請被駁回。
被告人在關鍵時間為立法會議員,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I(1)條予以懲處。辯方提出兩項基於“言論自由”和“議會特權”的審訊前爭議,尋求質疑法庭是否有審理此罪行的司法管轄權,以及控方打算在審訊中倚據的某些來自立法會的文件的可接納性。法庭駁回辯方在審前挑戰,並展開審訊。被告人獲判無罪釋放。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hung
答辯人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17(c)條而被控干犯藐視罪,裁判官在ESS 16969/2017案中就初步爭論點作出裁決,裁定第382章第17(c)條一般適用於立法會或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但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裁判官席前的聆訊無限期押後。律政司司長以案件呈述方式對裁判官的裁定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將本案發還裁判官處理,並指示裁判官按法庭的判決恢復有關法律程序,繼續餘下的審訊,直至結案為止。
就HCMA 520/2018提出的上訴。梁國雄向上訴委員會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上訴許可獲批准。
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被駁回。
HKSAR v Sixtus LEUNG, YAU Wai-ching and others
干犯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8(1)及(3)條的非法集結罪;包括法庭對立法會議員在會議廳範圍內涉及一般刑事罪行的行為的司法管轄權等爭議。
6名候任立法會議員於2016年10月未有妥為作出立法會誓言,他們聲稱作出的立法會誓言被裁定或宣布為無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尋求(其中包括)法庭頒令其餘立法會議員重新作出立法會誓言。許可申請被駁回,延展申請時限的要求亦被拒絕。
KWOK Cheuk-kin and LEUNG Kwok-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LegCo”) and 39 Members of LegCo
申請人基於《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訂明立法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就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7條把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由不少於全體立法會議員的二分之一(即35名議員)降低至20名議員申請司法覆核。相關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獲批准,但正式申請被駁回,申請人並須支付立法會主席的訟費。
就HCAL 1094/2017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
HKSAR v FONG Kwok-shan Christine
FACC 2 of 2017 (只備英文本)
[2017] 6 HKC 33, (2017) 22 HKPLR 667, (2017) 20 HKCFAR 425
就HCMA 666/2015(上訴委員會在FAMC 29/2016案中給予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針對觸犯《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第11及12(1)條所訂罪行的定罪提出的刑事上訴。上訴被駁回。
HCMA 666 of 2015[2017] 2 HKLRD 196, [2017] 2 HKLRD 225, [2017] 4 HKLRD 253, [2017] 4 HKLRD 257
FAMC 29 of 2016 (只備英文本)
就HCMA 229/2016(上訴委員會在FAMC 18/2017案中給予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針對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19(b)條所訂罪行的定罪提出的刑事上訴。該上訴關乎警務人員是否在“會議廳範圍”內執勤及是否屬於第382章第2條所指的“立法會人員”。上訴被駁回。
HUI Chi-fung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許智峯針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就政府當局的公職人員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執行通傳應變職務所作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
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許可,尋求(a)宣告除依據《基本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出席立法會會議以“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的指定官員外,任何政府人員在立法會會期內在立法會內自由進行活動均屬違憲;及(b)頒布禁制令,禁制政府人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19條的規定前往立法會監察立法會議員的“活動”。申請被駁回。
就HCAL 751/2018提出的上訴。申請人亦以傳票方式申請許可在上訴時援引新證據。上訴及傳票被駁回。
Sixtus LE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KWOK Cheuk-kin v Chief Executive
HCAL
1160,
1164,
1165 and
1178 of 2018 (只備英文本)
[2019] 1 HKC 104, [2019] 1 HKLRD 292, (2019) 24 HKPLR 175, [2018] 5 HKC 138, (2018) 23 HKPLR 629
就立法會在2018年6月13日的立法會會議上通過《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而對立法會主席、律政司司長及/或行政長官等提出的4項類似的司法覆核申請。扼要而言,原訟法庭作出多項裁決,包括批予許可(i)讓HCAL 1160/2018及HCAL 1165/2018的申請人按修訂通知書修訂其表格86;及(ii)讓HCAL 1160、1164、1165及1178/2018的申請人申請司法覆核。但法庭駁回司法覆核的正式申請。就HCAL 1160/2018,法庭命令梁頌恆為不必要地被捲入該宗訴訟的立法會主席支付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CACV
8,
10,
87 and
88 of 2019 (只備英文本)
就HCAL 1160、1164、1165及1178/2018提出的上訴。上訴被駁回。
HKSAR v CHEUNG Kwai-choi and CHOW Nok-hang
就ESCC 3406及3350/2014提出的上訴。上訴人尋求就其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並辯稱(其中包括)《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第11條違憲。原訟法庭裁定第382A章第11條合憲。定罪及判刑上訴被駁回。
就HCMA 438及617/2015有關干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20(b)條所訂罪行的定罪及違反第382A章第11條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被駁回。
KWOK Wing-hang and 23 others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LEUNG Kwok-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HCAL 2949 of 2019 (只備英文本)
[2019] 5 HKC 583, [2019] 5 HKLRD 173, (2019) 24 HKPLR 807, [2019] 6 HKC 452, [2020] 1 HKLRD 1, (2019) 24 HKPLR 859
[2019] 6 HKC 528, (2019) 24 HKPLR 941
申請司法覆核,尋求質疑《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及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241章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違反《基本法》若干條文而屬無效及違憲。申請獲批准。
就原訟法庭在HCAL 2945及2949/2019的判決提出的上訴。上訴部分得直。
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申請。許可申請獲批准。
FACV
6,
7,
8 and
9 of 2020 (只備英文本)
(2020) 23 HKCFAR 518
就CACV 541、542及583/2019提出的上訴。申請人的上訴被駁回,而答辯人的上訴得直。
郭卓堅 v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 and 立法會議員陳健波
申請許可以就立法會主席引用《議事規則》第92條指明陳健波議員主持2019-2020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主席選舉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以及申請臨時濟助以制止擬於2020年5月18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申請被駁回。
WONG Ho-m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請許可以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9(1)(e)(i)條等若干選舉條文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或《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賦予的參與公眾生活的權利不一致申請司法覆核。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獲批准(在有必要時可延展申請許可的時限),但司法覆核的正式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