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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的數目、名稱及職權範圍由內務委員會建議,再交立法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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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事務委員會須由不少於6名委員及不多於20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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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可在緊隨新一屆任期首次立法會會議之後的星期五正午或該限期前,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某事務委員會,而就每屆任期第二個或其後各個會期而言,議員可在緊接有關會期首次立法會會議之前的星期五正午或該限期前,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某事務委員會。如交回回條的限期適逢公眾假期,則該限期須提前至該日之前第一個並非公眾假期的日子。如示明加入事務委員會的議員人數超過20人,委員會席位便須按照
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分配。除非議員退出某事務委員會,否則其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身份至每一會期結束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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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議員均不得同時出任多於6個事務委員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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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事務委員會在某一會期結束前出現席位空缺,該空缺須按照
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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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一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議員可在宣布其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加入某事務委員會,但前提是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超過20人。有關議員的事務委員會委員身份會在秘書處確認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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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個會期內,事務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已加入事務委員會的立法會議員中排名最先者負責召開,以便選出事務委員會的主席。其後所有會議均由在任的主席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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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由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直至事務委員會在他們獲選後的下一會期選出正副主席為止。選舉正副主席的程序載於
附錄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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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事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選舉應在會期內首次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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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出任事務委員會認為與其職權範圍直接相關的政府諮詢團體的主席或副主席的議員,不得成為該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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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議員不得同時兼任多於一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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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事務委員會可在他們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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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某事務委員會與任何其他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以研究共同關注的事宜時,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須決定該次會議應由當中哪一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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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無法就如何處理同時涉及該兩個事務委員會工作範圍的事項取得一致意見,應諮詢內務委員會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徵詢副主席的意見,以決定應否由其中一個事務委員會著手處理有關事項,或該兩個事務委員會應否舉行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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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超過兩個事務委員會就一項共同關注的議題舉行聯席會議,如有需要可諮詢內務委員會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徵詢副主席的意見,以決定應否由對該議題最感關注的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其他關注該議題的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出席,又或應否為所有關注該議題的議員舉行非正式簡報會。若採納後一種做法,出席簡報會的議員應互選召集人,而在簡報會開始時,議員應獲提醒,他們在該等簡報會上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與議員在事務委員會會議中受該條例保障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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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計算聯席會議的會議法定人數而言,在聯席會議上同時隸屬兩個事務委員會的議員,應算作聯席會議的一名委員。會議法定人數為聯席會議的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整數後的分數不計),包括主席在內。換言之,就委員人數及會議法定人數而言,每名議員只會被點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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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須由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各有關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所表達的不同意見應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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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如擬在事務委員會或由內務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委任負責研究政策事宜的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動議議案,以就特定事宜表達意見或立場,應在該次會議日期不少於兩整天前以書面作出預告。在事務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主席認為該議案與該次會議的議程項目直接相關而予以批准後,有關委員可提出該議案;若過半數參與表決的委員同意,即可處理該議案。委員擬提出的任何議案修正案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事務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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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重要及/或可能引起爭議的立法或財務建議,在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應先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倘未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須決定是否把該建議交付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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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根據《議事規則》第51(1)條提交法案的議員,須事先就該法案擬稿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方可提交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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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通常不應處理立法會申訴制度之下的個別個案,但可研究該等個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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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特定事宜。只有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可參加該等小組委員會。每一小組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委員及不多於20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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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事務委員會可委任聯合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該等事務委員會共同關注的任何事宜。只有該等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可參加該等小組委員會。若擬委任聯合小組委員會的事務委員會數目超過兩個,則須向內務委員會提出建議,以便在內務委員會轄下成立小組委員會。每一小組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委員及不多於20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如示明加入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超過20人,委員會席位便須按照
附錄IIIB所載的機制分配。以此方式委任的小組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該小組委員會的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整數後的分數不計),包括主席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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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段適用於為(s)段所述目的而委任的小組委員會或為(t)段所述目的而委任的聯合小組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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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決定,並應關乎特定事宜或特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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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該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應載有小組委員會的擬議職權範圍、工作時間表、工作計劃,以及研究有關特定事宜或項目涉及多少工作等各方面的充分資料,以便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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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小組委員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間,向事務委員會作出報告,但應在完成工作後盡快提交有關報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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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等小組委員會何時展開工作,按照守則第26條所載的機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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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事務委員會認為需以立法會轄下事務委員會的名義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任何活動,須按守則第29A條所載的程序先徵求內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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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委員會須在會期內向立法會最少提交一次工作報告。如事務委員會獲委以研究某項特定事宜,或獲授權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該事務委員會須在完成研究工作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提交報告的方式載於守則第2條。如有需要,事務委員會亦可就特定事宜徵詢內務委員會的意見,或告知內務委員會其研究報告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