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局提供文件
關於政府當局就事務委員會會議提供討論文件的事宜,議事規則委員會建議作出下列安排,而該等安排其後在2002年1月18日獲內務委員會通過,並為議員和政府當局雙方同意,詳情如下:
a.
若事務委員會在舉行會議至少3星期前就列入議程的事項作出索取文件的通知,政府當局須在事務委員會舉行有關會議至少5整天前提供文件;
b.
若有關事項涉及的建議必須在短時間內進行審議(例如緊急的財務建議),又或當局在接近最後階段才發現有需要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政府當局須在事務委員會舉行有關會議至少兩整天前提供文件;
c.
對於事務委員會在舉行會議少於3星期前作出通知索取文件的事項、若干在獲得行政會議批准之前不得披露的政策措施,以及一些涉及敏感商業資料的事宜,政府當局須設法盡快提供文件;及
d.
若提供文件的最後限期是公眾假期前一天,有關文件應最遲在當天上午11時送抵立法會秘書處。
如到了協定限期仍未收到所需文件,主席可在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後,將有關議程項目刪去。若主席決定讓該項目保留在議程上,便應在會議席上徵詢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以決定應討論還是刪除該項目,並且應讓委員有時間對此事稍作討論(議員在2004年11月26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商定該項安排)。
"整天"一詞作為一段期間,不包括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文件當天、舉行有關會議當天及有關期間內的公眾假期,而結束時間為該段期間最後一天的下午5時。
[RoP 9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