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I 部
會議規程


44. 主席的決定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1)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遵照會議規程行事負責。主席在會議規程問題上所作決定為最終決定。
    (2011年第87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2)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如認為議員提出規程問題之舉屬濫用程序,可決定何時及如何處理該規程問題。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 (3)
    第(2)款授予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權力,可由任何其他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在處理規程問題時行使,但主持該委員會會議的任何其他委員則不得行使此權力。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45. 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

  • (1)
    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如發覺有議員在辯論中不斷提出無關的事宜,或冗贅煩厭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議員的論點,於向立法會或委員會指出該議員的行為後,可指示該議員不得繼續發言。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2)
    如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立法會主席、全體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會主席即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立法會秘書或任何委員會的秘書須按照主席的命令採取行動,以確保該命令得以遵從。 (2011年第87號法律公告)

45A. 點名及暫停職務

  • (1)
    如基於有議員行為極不檢點的理由,立法會主席認為,就該等極不檢點行為而言,其在本議事規則第45(2)條(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下的權力有所不足,立法會主席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
  • (2)
    凡立法會主席得悉,有議員曾在全體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或內務委員會作出極不檢點行為,而立法會主席認為,就該等極不檢點行為而言,全體委員會主席、財務委員會主席或內務委員會主席在本議事規則第45(2)條(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下的權力有所不足,則立法會主席可在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時間,將該議員點名。
  • (3)
    凡有議員被立法會主席根據第(1)或(2)款點名,立法會主席須就立法會代理主席隨即動議的議案提出"(該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職務予以暫停"的待決議題。
  • (4)
    根據第(3)款動議的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須隨即付諸表決。
  • (5)
    如有議員藉根據第(3)款動議及通過的議案被暫停職務,其暫停職務的期限(包括暫停職務當天)如下 ──
    • (a)
      於首次被暫停職務,暫停職務期限為一星期;
    • (b)
      在同一屆立法會任期內第二次被暫停職務,暫停職務期限為兩星期;及
    • (c)
      在同一屆立法會任期內其後每次被暫停職務,暫停職務期限為上次期限的兩倍,惟該期限不得超逾有關任期完結的日期。
  • (6)
    任何議員如根據本條被暫停立法會職務,須立即離開會議廳。在暫停職務期間,被暫停職務的議員不得參與行使立法會在《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下的職權。
  • (7)
    如被暫停職務的議員拒絕遵從第(6)款,立法會主席須命令立法會秘書採取必要的行動,以確保該款獲得遵從。
  • (8)
    被暫停職務的議員無權就停職期間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貼(包括任滿酬金),但被暫停職務的議員有權獲發還其就該期間招致的工作開支。(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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