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議事規則第48條(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另有規定外,在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時,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須由立法會秘書記錄。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議題的議員舉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舉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再而請就該議題放棄表決的議員舉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秘書亦須在座位表上記錄所有其他在席議員的姓名,並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相應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如無議員提出質疑,則主席須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