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J 部
表決


46. 就議案作出決定

  •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及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以及《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九)項(關乎彈劾案的部分)、第一百五十九條、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所有提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的議案,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均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35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
  • (2)
    由議員提出的議案(但根據第(1)款所提述的例外議事規則或《基本法》條文動議的議案除外)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須分別獲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票,方為通過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 (a)
      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及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 (b)
      經功能界別選舉和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
      (2004年第161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 (3)
    任何議案如不獲通過,即當作被否決。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 (4)
    若表決贊成某議題的議員多於在進行表決時在席議員的半數,議題即獲得過半數票。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47.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表決

  • (1)
    除非屬第(2)款適用的情況,否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將待決議題交由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時 ──
    • (a)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議員舉手,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舉手;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 (b)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出其是否認為出席會議的議員中贊成該議題者達到所規定的多數。如有議員對其判斷提出質疑,則在該質疑按(c)段的規定獲得處理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定;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 (c)
      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點名表決。除本議事規則第49(4)至(7)條(點名表決)另有規定外,點名表決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5分鐘後立即進行。 (2017年第23號法律公告)
  • (2)
    除與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B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或第66條(發回重議的法案)或《基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九)項(關乎彈劾案的部分)或第一百五十九條動議的議案有關者外,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將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的待決議題交由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時 ──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
    • (a)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該議題的議員舉手,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舉手;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 (b)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根據其判斷,說出其是否認為本議事規則第46(2)條(就議案作出決定)所提述的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贊成該議題。如有議員對其判斷提出質疑,則在該質疑按(c)段的規定獲得處理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宣布該議題就此決定;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 (c)
      如有議員要求進行點名表決,以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則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議員進行點名表決。除本議事規則第49(4)至(7)條(點名表決)另有規定外,點名表決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5分鐘後立即進行。
      (2017年第23號法律公告)

48. 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

除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另有指示外,凡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場內設有電子表決系統以供點名表決之用,出席而又參與表決的議員在進行點名表決時,須按照該電子系統操作的規定使用該系統進行表決,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須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49. 點名表決

  • (1)
    除本議事規則第48條(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另有規定外,在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時,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須由立法會秘書記錄。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先請贊成議題的議員舉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繼而請反對該議題的議員舉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再而請就該議題放棄表決的議員舉手,由立法會秘書在座位表上記錄,然後交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立法會秘書亦須在座位表上記錄所有其他在席議員的姓名,並由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相應讀出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如無議員提出質疑,則主席須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 (2)
    除本議事規則第48條(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另有規定外,在有命令就議員提出的議案或法案,或議員對任何議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進行點名表決時,須依照第(1)款規定的程序進行,但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讀出本議事規則第46(2)條(就議案作出決定)所提述的兩部分議員中,贊成該議題、反對該議題、放棄表決及任何其他在席的有關議員的姓名及數目。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 (3)
    議員如表示其表決有誤或其表決遭錯誤計算,可要求修改,但必須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之前提出。
  • (4)
    在緊接立法會主席宣布議案修正案的點名表決結果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宣布法案的任何條文或任何修正案的點名表決結果後,議員可無經預告而立即動議於其後就該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或就法案的任何條文或任何修正案進行點名表決時,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後立即進行各該點名表決。屆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無經辯論而就該議案提出的待決議題付諸表決。
    (2010年第95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 (5)
    如第(4)款的議案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就其後進行的每項有關的點名表決(如有的話)作出相應的命令。
  • (6)
    如有多於一項有關立法會議程所列附屬法例或本議事規則第29(2)(b)或(3)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所提述的文書的議案,則在立法會主席宣布該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的點名表決結果後,議員可無經預告而立即動議於其後就附屬法例或文書提出的議案或該議案的任何修正案進行點名表決時,立法會須在點名表決鐘聲響起一分鐘後立即進行各該點名表決。屆時立法會主席須無經辯論而就該議案提出的待決議題付諸表決。
    (2009年第129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47號法律公告)
  • (7)
    如第(6)款的議案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須就其後進行的每項有關的點名表決(如有的話)作出相應的命令。
  • (8)
    如點名表決鐘發生故障,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命令立法會秘書作出安排,通知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進行點名表決。點名表決將在該命令發出後10分鐘進行。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23號法律公告)
Introduction
Down arrow
就議案作出決定
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的表決
電子表決系統的使用
點名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