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JA 部
特定議案的處理程序
49A. 本部的適用範圍
對於本部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其他各部的規則按適當情況而適用。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49B. 取消議員的資格
(1)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項動議解除議員的立法會議員職務的議案,格式如下:
"鑒於(議員姓名)於(日期)在(地方)(法庭)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並於(日期)被(法庭)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解除(議員姓名)的立法會議員職務。"。
(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
(1A)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動議譴責議員的議案,格式如下:
"鑒於(議員姓名)行為不檢/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有關詳情一如本議案附表所述),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對其作出譴責。"。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4號法律公告)
(2)
議員不得動議修正根據第(1)或(1A)款動議的議案。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2A)
在根據第(1A)款動議的議案提出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藉任何議員動議的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案而另有命令則除外。如後述議案獲立法會通過,即不得就根據第(1A)款動議的議案再採取任何行動。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3)
根據第(1)或(1A)款動議的議案,須獲得出席會議的議員的三分之二多數票,方為通過。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4)
在立法會決定解除議員的職務或對議員作出譴責後,立法會主席須隨即宣告有關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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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