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JB 部
內務委員會有關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和相關的議案


49C. 本部的適用範圍

對於本部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其他各部的規則按適當情況而適用。

49D. 提交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

在獲得立法會主席許可後,內務委員會主席可在緊接已提交立法會省覽並可由立法會修訂的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按照《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或本議事規則第29(2)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所提述的附屬法例或文書所據以訂立的條例的相關條文作出修訂的期限完結前的立法會會議上,或(如上述期限獲得延展)在緊接經延展的期限完結前的立法會會議上,向立法會提交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該等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報告。

49E. 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

  • (1)
    • (a)
      在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D條(提交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交有關報告的立法會會議之前的一星期或不遲於該星期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可通知內務委員會應就該報告所提述的任何附屬法例或文書進行辯論,但有關議員須先向內務委員會秘書提出把其通知列為該次內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項目。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 (b)
      如在(a)段所述提交報告的立法會會議之前的一星期並無內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則有關進行辯論的通知須在該次立法會會議不少於6 整天前向內務委員會秘書提出,除非該項通知已在較早之前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 (2)
    在接獲有關進行辯論的通知後,內務委員會主席須於根據本議事規則第49D條(提交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交有關報告的立法會會議不少於兩整天前作出預告後,動議議案察悉該份與任何特定附屬法例或文書有關的報告:
    但立法會主席可酌情免卻預告。
  • (3)
    如內務委員會主席不會出席有關會議動議第(2)款所提述的議案,內務委員會副主席須作出預告及動議該議案;如主席和副主席均不會出席有關會議,將會出席第(2)款所提述的立法會會議的議員中根據本議事規則第1A條(議員的排名)而定的議員排名序排名最先者須作出預告及動議該議案。
  • (4)
    根據第(2)款動議的議案,格式如下:
    "本會察悉於(內務委員會的有關報告提交省覽的立法會會議舉行日期)提交省覽有關下列附屬法例及文書的內務委員會第(序號) 號報告: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項目編號 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

    (項目編號) (根據第(1)款應進行辯論的附屬法例或文書的名稱及在憲報中的公告編號或有關編目)。"。

  • (5)
    議員不得動議修正根據第(2)款動議的議案。
  • (6)
    如已有根據本議事規則第29(2)條(議案及修正案的預告)作出的預告,動議修訂任何附屬法例或文書,便不得根據第(2)‍款就該附屬法例或文書動議議案。
  • (7)
    如議案與多於一項附屬法例或文書有關,就該議案進行的辯論可劃分環節,每個環節處理一項或多於一項的附屬法例或文書。
  • (8)
    除本議事規則第38條(議員可發言多於一次的情況)另有規定外,就根據第(2)款動議的議案進行辯論時,每名議員只可發言一次;如辯論劃分環節,則每名議員可在每個環節發言一次。
  • (9)
    在議員及獲委派官員就根據第(2)款動議的議案發言後,辯論即告結束。立法會主席不得提出任何待決議題,而立法會須著手處理下一事項。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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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的適用範圍
提交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
就內務委員會有關研究附屬法例及其他文書的報告提出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