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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如須發回立法會重議,有關的預告須於該法案獲通過後的3個月內送交立法會秘書;該預告須附有法案文本,以及由行政長官簽署的證明書,證明其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將該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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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接獲須予重議的法案後,須安排將該法案的一份文本送交每名議員,並在憲報刊登該法案全文,除非立法會主席指示在立法會會議上宣讀該發回的法案的簡稱前,該法案不須在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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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案的簡稱須按立法會主席的指示列入立法會會議的議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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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會秘書讀出法案簡稱後,一名獲委派官員可以就該法案發回發言,該法案隨即交付內務委員會,除非立法會就任何議員在獲得立法會主席的同意後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議的議案另有命令。 (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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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如命令法案不須交付內務委員會,即當作已命令安排就該法案動議一項"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該議案可由任何議員無經預告而動議。會議紀要內須記錄立法會作出此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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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回的法案交付內務委員會,內務委員會須立即安排(如認為有需要,可連同任何為修訂該發回的法案而提交並已交付內務委員會的法案)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研究該發回的法案。內務委員會在完成該發回的法案的商議工作後,可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一項"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 (2000年第22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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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不得動議修正根據第(5)或(6)款動議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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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贊成"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的議員數目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秘書須讀出該法案的簡稱,並在該法案末端寫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天重議,並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註明日期。立法會秘書須核證該法案的真確本一份,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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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贊成"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的議員數目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秘書須讀出該法案的簡稱,並在該法案末端寫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天重議,贊成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九條發回的......(法案名稱)經重議後予以通過的議案的議員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並註明日期。立法會秘書須核證該法案的真確本一份,並將之呈交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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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該法案的議案根據第(5)或(6)款動議前,如行政長官已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簽署發回的法案,而立法會秘書亦已接獲有關通知,則不得就該法案再進行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