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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全體委員會主席認為某項修正案會令任何開支總目所獲分配款額增加,不論增加的部分為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則該修正案只可由獲委派官員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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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總目款額的修正案,不論所涉者為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須較削減同一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款額的修正案獲優先處理;如增加款額的修正案獲得通過,則不得動議就同一子目、分目或總目本身削減總目款額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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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議員均可動議藉削減開支總目內子目的款額以削減該總目所獲分配款額的修正案,動議格式如下:"為削減(或刪除)分目......子目......而將總目......削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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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分目已分列為子目,則為削減或刪除分目而削減某一總目款額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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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總目已分列為分目,則只削減總目而不削減該總目的某一分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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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某一總目的修正案,即不合乎規程,不得列入立法會議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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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總目的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均須列入立法會議程內,並按照各該子目及分目在預算案總目內的先後次序,逐一加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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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多於一項就削減同一子目、分目或總目款額修正案的預告,該等修正案須按照建議削減款額的大小依次列入立法會議程內,以建議削減款額最大者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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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每項修正案所進行的辯論,範圍只限於該項修正案有關的子目、分目或總目;某一子目或分目的修正案獲得處理後,不得修正或辯論任何前列的子目或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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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所有列於立法會議程內而與某一開支總目有關的修正案獲得處理後,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再次提出"總目......的款額納入本附表"的待議議題,或提出"總目......(經增加或削減)的款額納入本附表"的經修正待議議題,視乎情況所需。有關該等議題的辯論,須同樣受到本議事規則第68(3)條(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的程序)適用於辯論的限制所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