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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設有一個名為內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委員為按照委員會決定的程序示明加入委員會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0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整屆立法會任期,但如委員退出委員會,則屬例外。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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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由委員會委員互選產生,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在該下一會期分別選出為止;若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是在下一會期開始前進行,現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該下一會期開始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可在其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2002年第126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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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按照委員會決定的程序選出。除該程序另有規定外 ──
(2002年第126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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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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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須決定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及由委員會、一個或兩個事務委員會或某法案委員會委任的小組委員會的席位分配機制,以及選舉該等委員會正副主席的程序。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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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已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4)條(二讀)交付內務委員會後,委員會可於任何時間將該法案交付一法案委員會研究,或安排按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研究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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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將法案交付法案委員會的時間及次序時,委員會可考慮當時根據本議事規則第54(4)條(二讀)交付委員會的其他法案的數目及相對優先次序,並可隨時更改有關任何法案的交付時間及次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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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將法案交付法案委員會及與該法案委員會磋商後,可決定該法案委員會須完成研究該法案的日期;委員會亦可隨時在與該法案委員會磋商後,更改所決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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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交付法案委員會後,已示明加入法案委員會並按照委員會根據第(3A)款決定的機制獲分配法案委員會席位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即屬該法案委員會的委員。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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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可就法案委員會、根據第(12)款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及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的程序、第(3A)款所述的事宜,以及由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或由立法會主席向委員會交付,或由委員會本身的委員所提出的任何其他事宜,發出指示或提供指引。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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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可討論法案委員會的任何商議過程,以便就恢復立法會二讀辯論一事通知委員。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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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須決定下列事宜的研究方式 ──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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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第(10)款所提述的附屬法例、其他文書及呈請書後,委員會可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2009年第245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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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研究不屬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或同時涉及多個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而備受公眾關注的事宜,或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
(2021年第125號法律公告;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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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員。 (2005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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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須由委員會或其轄下小組委員會決定的事宜,須以參與表決的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過半數決定。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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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或其轄下小組委員會(根據第(12)款委任以便協助委員會研究第(10)款提述的事宜的小組委員會除外)的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任何其他委員不得參與表決,但如其他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相等,則在此情況下他須作決定性表決。
(2005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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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2)款委任以便協助委員會研究第(10)款提述的事宜的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任何其他委員享有原有表決權,而沒有決定性表決權。
(2005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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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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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第(12B)及(12C)款的規定,主席或主持選舉的委員(視屬何情況而定)在委員會或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選舉中,同時享有原有表決權和決定性表決權。如在該選舉中有兩名或以上獲提名的委員獲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數,主席或主持選舉的委員(視屬何情況而定)須作決定性表決。
(2005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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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可將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何政策事宜交由一個根據本議事規則第77條(事務委員會)成立的事務委員會研究,並可就研究該等事宜的職權範圍諮詢事務委員會,並作出建議,亦可要求及聽取該事務委員會就有關事宜提交報告,以及視乎需要,再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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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須在主席決定的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會議,有關每次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的書面預告,須在會議日期最少3天前發給各委員,但主席可視個別情況指示給予較短時間的預告。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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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須公開舉行,但主席按照委員會的任何決定命令不公開舉行者除外。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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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5年第177號法律公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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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7A)款另有規定外,委員會主席可命令將任何須由委員會決定的事宜,藉傳閱文件方式交由各委員研究,而各委員亦可以書面向主席示明其批准。如過半數委員在主席為此目的而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示明其批准,同時在限期屆滿時並無委員以書面向主席表示反對,或要求將該事宜交由委員會開會決定,則該事宜須當作已獲委員會批准。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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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法案是否視作已準備就緒可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而言,委員會主席可藉傳閱文件方式確定委員會委員的集體意見。除非過半數委員在主席指定的限期屆滿前,已就擬議的恢復辯論安排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反對,否則該法案即視作已準備就緒,可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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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委員會及其轄下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員會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