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規則

附表1
選舉立法會主席的程序


附表1
[本議事規則第4條]
選舉立法會主席的程序
總則
  1. 立法會秘書負責進行立法會主席的選舉。
提名
  1. 立法會秘書須於選舉日至少7整天前邀請議員提名立法會主席一職的人選,並將附件I的提名表格分發給各議員。
  2. 立法會主席的提名表格須由一名作為提名人的議員,以及另外至少3名作為附議人的議員簽署。獲提名的議員須在表格上簽署以示接受提名,並聲明其具有資格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及本議事規則第4(2)條(立法會主席的選舉)成為立法會主席。表格填妥後,須在選舉日至少4整天前送達立法會秘書辦事處。
  3. 任何議員無論屬於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出現在多於一張提名表格之上。如某議員的姓名出現在多於一張提名表格之上(不論是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則只有立法會秘書辦事處接獲的首張提名表格方為有效,立法會秘書須隨即把失效的表格送回提名人。
  4. 截止提名後,立法會秘書須擬備一份名單,按其辦事處接獲提名表格的先後次序列出所有候選人的姓名,並於選舉日至少兩整天前將名單分發給所有立法會議員。
選舉
  1. 立法會秘書須出席立法會主席的選舉,並必須為議員選舉立法會主席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
  2. 當立法會秘書確定議員準備就緒後,隨即進行立法會主席的選舉。立法會秘書須宣布立法會秘書辦事處接獲的全部有效提名。
  3. 如立法會主席一職只有一項有效提名,則立法會秘書須如是宣布,並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
  4. 如有兩項或更多的有效提名,則立法會秘書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須發給每名出席的議員一張選票,選票的格式如附件II所示。所有候選人的姓名須按立法會秘書辦事處接獲提名的先後次序,列於選票上。
  5. 出席並有意投票的議員只須在選票上其屬意的候選人姓名旁邊的空格內劃上"✓"號,並將選票放進投票箱。任何未劃上"✓"號、未妥為劃上"✓"號或劃有多於一個"✓"號的選票,將會作廢。
  6. 所有出席並有意投票的議員投票後,立法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的議員面前點算選票。
  7. 立法會秘書須宣布各候選人之中獲最高票數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立法會主席,然後結束選舉。
  8. 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相同最高票數,則立法會秘書須安排,按上文第9至12段所規定的方法,對該等獲相同最高票數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
  9. 如在第二輪投票中未有一名候選人獲得的票數較其他任何候選人為高,則立法會秘書須宣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其中一名候選人當選為立法會主席,然後結束選舉。
  10. 立法會秘書將隨即進行抽籤,並按結果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立法會主席,然後結束選舉。
(199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017年第186號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號法律公告;
2021年第23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