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及選舉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及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內務委員會於2022年1月14日的會議上通過有關文件)
2022年1月1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立法會CB(4)1/2022號文件
檔號:CB4/PAC/APP
CB(3)/C/1 (22-25)
CB(2)/CROP/1
CB4/COA/2022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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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旨在請內務委員會通過有關提名及選舉下列委員會委員的擬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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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府帳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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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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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議事規則委員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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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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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和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是按《議事規則》第72、73、74及74A條的規定成立的立法會委員會,其各自的職權範圍載列於本文件
附錄1、2、3及
4。該4個委員會各自的成員組合如下:
| 政府帳目委員會 |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 議事規則委員會 |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 |
主席 | 1名 | 1名 | 1名 | 1名 |
副主席 | 1名 | 1名 | 1名 | 1名 |
委員 | 5名 | 5名 | 10名 | 內務委員會副主席及不超過10名當選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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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和議事規則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全部均由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在過往各屆立法會,獲任命的議員擔任該等委員會的委員,直至當屆任期完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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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由下述委員組成:立法會主席(擔任委員會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擔任委員會副主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以及不超過10名其他委員(按內務委員會所決定的方式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選出)。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獲選委員的任期為1年,或直至下一次就該委員會委員進行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為止,以較早者為準。根據《議事規則》第74A(4)條,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3名委員。
擬議的提名及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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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現建議採用:(a)本文件
附錄5所載的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和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的提名及選舉程序;以及(b)本文件
附錄6所載的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的提名及選舉程序。根據擬議的程序,該4個委員會委員的所有提名均須在指明限期前以電子方式提交。如有效提名數目超過席位數目,便須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藉投票進行選舉,屆時內務委員會委員須使用電子表決系統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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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選出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和議事規則委員會的委員後,內務委員會將會暫停會議10至15分鐘,以騰出時間讓各委員會的當選委員相互選出各自的主席及副主席。關於提名及選舉該3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現建議採用本文件
附錄7所載的程序。該程序以過往各屆立法會所採用的程序為依據。該3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員的選舉結果須由內務委員會通過,繼而呈交立法會主席,以便作出任命。
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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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謹請議員通過
附錄5、6及
7分別所載的提名及選舉程序。倘若內務委員會通過有關程序,如有必要,建議在
2022年1月28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該4個委員會的選舉。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4
2022年1月12日
附錄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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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的編製、備存、取覽等各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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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慮議員或其他人士就該登記冊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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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慮與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有關的投訴,或就議員未有登記及申報其個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訴,並經委員會考慮後如認為適當,調查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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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考慮與《議事規則》第83AA條(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所提述的議員行為有關的投訴,並經委員會考慮後如認為適當,調查該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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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考慮關乎議員以其議員身份所作行為的操守標準事宜,並就該等事宜提供意見及發出指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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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及建議,包括關於根據《議事規則》第85條(與個人利益、工作開支或營運資金有關的處分)作出處分的建議。
附錄5
提名及選舉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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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立法會議員以便立法會主席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的程序,必須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該會議日期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選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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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委員會秘書須在選舉日期最少5整天前向立法會議員發出通告及提名表格,邀請他們提名人選以便任命為上述3個委員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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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名須透過立法會秘書處("秘書處")指明的電子方式提交。有效提名須由一名議員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議員附議,並為獲提名的議員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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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議員無論屬於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於一項就某委員會委員一職提交的提名中出現;否則,只有秘書處所接獲的首項提名方為有效。然而,議員可提名其本人候選某委員會委員一職,惟該項提名須由最少另外一名議員附議。在此情況下,有關議員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將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現。秘書處須通知提交任何無效提名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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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名須在選舉日期最少兩整天前送達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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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在截至限期屆滿時,就某委員會接獲的有效提名數目少於席位數目,有關限期會自動延展至選舉日期的一整天前。如經延展的提交提名限期適逢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則該限期須提前至該日之前第一個並非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的日子。秘書處將就此通知所有立法會議員。如在截至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有效提名數目仍少於席位數目,內務委員會會獲邀就該委員會另定選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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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有效提名數目與席位數目相同,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在預定進行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預定的會議")上宣布獲提名人正式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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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有效提名數目超過席位數目,便須在預定的會議上進行投票;內務委員會委員須使用電子表決系統,以記名方式投票。委員投票選擇的獲提名人數目可等同,但不得多於席位數目。取得最多票數的獲提名人將會獲宣布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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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一名本可當選的獲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獲提名人取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須根據上文第8段所訂的選舉方式,就該名獲提名人與此等其他獲提名人舉行另一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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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根據上文第9段進行另一輪投票後,仍有一名本可當選的獲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獲提名人取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在此等獲提名人中,以抽籤方式決定哪位/哪些獲提名人會取得餘下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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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進行投票的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投票紀錄(如有的話)會上載至立法會網站。
附錄6
提名及選舉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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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的委員選舉必須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進行,該會議日期須由內務委員會指定("選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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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委員會秘書須在選舉日期最少5整天前向立法會議員發出通告及提名表格,邀請他們提名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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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名須透過立法會秘書處("秘書處")指明的電子方式提交。有效提名須由一名議員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議員附議,並為獲提名的議員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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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何議員無論屬於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於一項就委員會委員一職提交的提名中出現;否則,只有秘書處所接獲的首項提名方為有效。然而,議員可提名其本人候選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一職,惟該項提名須由最少另外一名議員附議。在此情況下,有關議員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將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現。秘書處須通知提交任何無效提名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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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提名須在選舉日期最少兩整天前送達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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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若在截至限期屆滿時並無接獲任何有效提名,有關限期會自動延展至選舉日期的一整天前。如經延展的提交提名限期適逢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則該限期須提前至該日之前第一個並非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的日子。秘書處將就此通知所有立法會議員。如在截至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仍無接獲任何有效提名,內務委員會會獲邀另定選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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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有效提名數目少過或相等於10名,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在預定進行選舉的內務委員會會議("預定的會議")上宣布獲提名人正式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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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在截至上文第5或6段提述的限期或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有效提名數目超過10名,便須在預定的會議上進行投票;內務委員會委員須使用電子表決系統,以記名方式投票。委員投票選擇的獲提名人數目可等同,但不得多於席位數目。取得最多票數的獲提名人將會獲宣布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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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若一名本可當選的獲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獲提名人取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須根據上文第8段所訂的選舉方式,就該名獲提名人與此等其他獲提名人舉行另一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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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根據上文第9段進行另一輪投票後,仍有一名本可當選的獲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獲提名人取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在此等獲提名人中,以抽籤方式決定哪位/哪些獲提名人會取得餘下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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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進行投票的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投票紀錄(如有的話)會上載至立法會網站。
附錄7
選舉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主席的選舉
主持選舉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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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選舉委員會主席而言,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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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凡在任期內進行選舉填補主席一職的空缺,副主席須主持選舉。如副主席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如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未獲提名的出席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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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按照下文第4至12段訂明的程序直接進行投票。主持選舉的委員可處理就進行該等程序而言屬必需的事宜,但不得聽取規程問題或受理任何議案,包括就確立有關委員會進行選舉的方式而提出的議案。候選人不得陳述競選綱領或回答委員提問。
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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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即席邀請委員提名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人選。有效提名須由一名委員口頭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未獲提名的委員口頭附議,並為獲提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倘提名缺席的委員候選該職位,必須表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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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主持選舉的委員獲提名候選主席一職,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否則須按上文第1或2段所述,由其他委員代替他主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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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只有一項有效提名,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主席。然而,如主席一職沒有任何有效提名,則委員會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當作當選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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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有兩項或更多有效提名,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指示委員會秘書發給每名出席會議的委員(包括主持選舉的委員)一張選票。每名候選人須按其在選舉中獲提名的先後次序獲編配一個候選人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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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須在選票上使用"✓"號印章於其屬意的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印,並將選票放進投票箱。任何未經蓋印、未妥為蓋印或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上"✓"號的選票,須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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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所有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投票後,委員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面前點算選票,並向主持選舉的委員報告點票結果;而主持選舉的委員須核對點票結果,予以確認。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邀請作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委員見證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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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在各候選人之中獲最高有效票數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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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數,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何對該等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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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隨即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主席。
副主席的選舉
主持選舉的委員
選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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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即席邀請委員提名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人選。有效提名須由一名委員口頭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未獲提名的委員口頭附議,並為獲提名的委員接納。委員倘提名缺席的委員候選該職位,必須表明已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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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只有一項有效提名,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副主席。然而,如副主席一職沒有任何有效提名,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委員會委員中排名最先者須當作當選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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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有兩項或更多有效提名,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指示委員會秘書發給每名出席會議的委員(包括主持選舉的委員)一張選票。每名候選人須按其在選舉中獲提名的先後次序獲編配一個候選人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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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須在選票上使用"✓"號印章於其屬意的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印,並將選票放進投票箱。任何未經蓋印、未妥為蓋印或在兩個或多於兩個候選人編號旁邊的空格內蓋上"✓"號的選票,須予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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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所有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委員投票後,委員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面前點算選票,並向主持選舉的委員報告點票結果;而主持選舉的委員須核對點票結果,予以確認。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邀請作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委員見證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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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在各候選人之中獲最高有效票數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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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的最高有效票數,則主持選舉的委員須宣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何對該等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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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主持選舉的委員須隨即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副主席。
目的
背景
擬議的提名及選舉程序
徵詢意見
附錄1. 政府帳目委員會職權範圍
附錄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職權範圍
附錄3. 議事規則委員會職權範圍
附錄4. 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職權範圍
附錄5. 提名及選舉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附錄6. 提名及選舉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的程序
附錄7. 選舉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