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管治團體 | 獲委任的議員人數 | 任期 | 相關法例條文 |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 2位 | 整屆立法會任期 | 賑災基金於1993年12月1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藉決議設立,旨在提供一個機制,使政府能迅速為在香港以外地區發生的災難提供援助。決議亦訂明委任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就基金發放款項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諮詢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兩位行政會議成員及兩位立法會議員。 |
保良局顧問局 | 1位 | 保良局顧問局根據《保良局條例》(第1040章)成立,就影響保良局及其行政的事宜向保良局董事會提供意見。顧問局由不多於15人組成,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第1040章附表第18(2)(e)段,立法會議員須從他們當中提名一人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 |
東華三院顧問局 | 1位 | 東華三院顧問局根據《東華三院條例》(第1051章)成立,就影響東華三院及其管理的事宜向東華三院董事局提供意見。顧問局由不多於14人組成,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第1051章附表第19(2)(c)段,立法會議員須互選提名一人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 |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中大校董會") | 3位 | 3年 | 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1109章) 第7(a)條, 中大校董會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根據第1109章規程11第1(l)段,中大校董會的成員須包括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 3 名人士。 規程 11 第 4(1) 段訂明,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任期由獲指定或當選的日期起計為3 年,並有資格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規程11第4(1)段亦訂明,議員如停止出任立法會議員,即須停止出任中大校董會成員。 |
香港大學校董會 ("港大校董會") | 5位 | 港大校董會為香港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規程XV第1(d)段,港大校董會的成員須包括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5名人士。根據第1053章規程XV第5 段,獲選出任港大校董會成員的議員在港大校董會的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度當選。規程XV第9(a)段亦訂明,議員如停止出任立法會議員,即當作已退出校董會。 根據港大校務委員會在2011年6月通過的一項決議,5位獲選加入港大校董會的議員將在相互之間作出一項提名,以供港大校務委員會考慮以個人身份委任為其成員。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