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及選舉立法會議員出任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程序
(內務委員會於2022年2月25日的會議上通過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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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立法會CB(2)105/2022號文件
檔號:CB2/T/1

目的

  • 本文件旨在請內務委員會通過有關提名及選舉立法會議員出任下列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擬議程序:
    • (a)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
    • (b)
      保良局顧問局;
    • (c)
      東華三院顧問局;
    • (d)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及
    • (e)
      香港大學校董會。

背景

  • 2.
    在每屆立法會任期開始時,內務委員會均會獲邀考慮有關提名及選舉立法會議員出任上述5個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程序。有關獲提名/選出的議員人數、該等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任期,以及相關法例條文的資料載於附錄1。按照相關法例規定,獲如此提名/選出的立法會議員必須由立法會議員從他們當中提名/互選產生。這意味着立法會全體議員均符合資格提名或獲提名為候選人,並在該等選舉中投票。
  • 3.
    鑒於過往各屆立法會的內務委員會均由除立法會主席以外的全體議員組成,歷屆議員均接受內務委員會為進行上述選舉的適當場合,而在過往各屆立法會中,該等選舉一向按照內務委員會通過的提名及選舉程序,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舉行。隨着第七屆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的組成方式有所改變,1實有需要作出其他安排,讓立法會全體議員均能參與上述5個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提名/選舉程序。

請委員考慮及通過的擬議程序

  • 4.
    為協助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提名及互選議員出任上述諮詢/管治團體的成員,現建議採用附錄2所載的提名及選舉程序。擬議程序與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和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的提名及選舉程序相若。2 根據擬議程序,有關選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須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條所指的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擔任的立法會代理主席決定。該等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所有提名均須在指明限期前以電子方式提交。如有效提名的數目超過出任諮詢/管治團體成員所需的議員人數,便會在預定的選舉中進行投票,屆時立法會全體議員均可使用電子表決系統投票。

徵詢意見

  • 5.
    謹請委員通過附錄2所載有關提名及選舉立法會議員出任上述5個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擬議程序。如擬議程序獲得通過,立法會主席和並非內務委員會委員的議員均會獲告知該程序,而立法會代理主席則會獲邀決定有關選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2
2022年2月23日

  1. 根據《議事規則》第75(1)條,內務委員會須由不少於50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而內務委員會委員為按照內務委員會決定的程序示明加入內務委員會的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
  2. 有關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選舉方式的擬議決議案,已於2022年1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和查閱立法機關文件及紀錄事宜委員會委員的擬議提名及選舉程序,已獲內務委員會於其2022年1月14日的會議上通過。

附錄1

立法會議員獲提名/選舉為成員的諮詢/管治團體

諮詢/管治團體獲委任的議員人數任期相關法例條文
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2位整屆立法會任期賑災基金於1993年12月1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藉決議設立,旨在提供一個機制,使政府能迅速為在香港以外地區發生的災難提供援助。決議亦訂明委任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就基金發放款項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諮詢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兩位行政會議成員及兩位立法會議員。
保良局顧問局1位保良局顧問局根據《保良局條例》(第1040章)成立,就影響保良局及其行政的事宜向保良局董事會提供意見。顧問局由不多於15人組成,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第1040章附表第18(2)(e)段,立法會議員須從他們當中提名一人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東華三院顧問局1位東華三院顧問局根據《東華三院條例》(第1051章)成立,就影響東華三院及其管理的事宜向東華三院董事局提供意見。顧問局由不多於14人組成,並由民政事務局局長出任主席。根據第1051章附表第19(2)(c)段,立法會議員須互選提名一人出任顧問局的當然成員。
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
("中大校董會")
3位3年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 第1109章) 第7(a)條, 中大校董會是香港中文大學的管治及行政機構。 根據第1109章規程11第1(l)段,中大校董會的成員須包括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 3 名人士。 規程 11 第 4(1) 段訂明,獲指定或經選舉產生的大學校董,任期由獲指定或當選的日期起計為3 年,並有資格再獲指定或再被選舉。規程11第4(1)段亦訂明,議員如停止出任立法會議員,即須停止出任中大校董會成員。
香港大學校董會
("港大校董會")
5位港大校董會為香港大學的最高諮詢團體。根據《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規程XV第1(d)段,港大校董會的成員須包括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的5名人士。根據第1053章規程XV第5 段,獲選出任港大校董會成員的議員在港大校董會的任期為3年,並有資格再度當選。規程XV第9(a)段亦訂明,議員如停止出任立法會議員,即當作已退出校董會。

根據港大校務委員會在2011年6月通過的一項決議,5位獲選加入港大校董會的議員將在相互之間作出一項提名,以供港大校務委員會考慮以個人身份委任為其成員。

  1. 該5個諮詢/管治團體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保良局顧問局、東華三院顧問局、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及香港大學校董會。

附錄2

提名及選舉第七屆立法會議員出任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程序

  • 第七屆立法會從議員當中提名及互選議員以出任5個諮詢/管治團體成員("有關選舉")的程序如下:1
    • (a)
      有關選舉須由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條所指的由內務委員會主席擔任的立法會代理主席主持。有關選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須由立法會代理主席決定;
    • (b)
      立法會秘書處("秘書處")須在選舉日期最少5整天前向全體議員發出通告及提名表格,邀請他們提名人選出任該5個諮詢/管治團體的成員;
    • (c)
      提名須透過秘書處指明的電子方式提交。有效的提名須由一名議員作出,由最少另外一名議員附議,並為獲提名的議員接納;
    • (d)
      任何議員無論屬於被提名人、提名人或附議人的身份,其姓名均不得在多於一項就某諮詢/管治團體成員一職提交的提名中出現;否則,只有秘書處所接獲的首項提名方為有效。然而,議員可提名其本人候選某諮詢/管治團體成員一職,惟該項提名須由最少另外一名議員附議。在此情況下,有關議員的姓名在所提交的提名中將以提名人及被提名人的身份出現。秘書處須通知提交任何無效提名的議員;
    • (e)
      提名須在選舉日期最少兩整天前送達秘書處;
    • (f)
      若在截至提名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提名數目少於出任諮詢/管治團體成員所需的議員人數("所需人數"),就有關諮詢/管治團體所定的提名限期會自動延展至選舉日期的一整天前。如經延展的提交提名限期適逢星期六或公眾假期,則該限期須提前至該日之前第一個並非星期六或公眾假期的日子。秘書處會就此通知全體議員。如在截至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提名數目仍少於所需人數,立法會代理主席會獲邀就有關諮詢/管治團體另定選舉日期;
    • (g)
      若在截至上文(e)或(f)段提述的限期或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提名數目與所需人數相同,獲提名人須當作妥為當選為有關諮詢/管治團體的成員。如就該5個諮詢/管治團體中的每個團體所接獲的提名人選數目均與所需人數相同,在此特定情況下,立法會代理主席可決定不舉行預定的有關選舉,並藉向全體議員發出通告宣布選舉結果;
    • (h)
      若在截至上文(e)或(f)段提述的限期或經延展的限期屆滿時接獲的提名數目超過所需人數,便須在預定的選舉中進行投票。議員須使用電子表決系統以記名方式投票。議員投票選擇的獲提名人數目可等同,但不得多於所須委任的人數。取得最多票數的獲提名人將會獲宣布當選;
    • (i)
      若一名本可當選的獲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獲提名人獲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須根據上文(h)段所訂的選舉方式,就該名獲提名人與此等其他獲提名人舉行另一輪投票;
    • (j)
      若根據上文(i)段進行另一輪投票後,仍有一名本可當選的獲提名人因有一名或多名其他獲提名人獲得的票數和他相等而未能當選,立法會代理主席須在此等獲提名人中,以抽籤方式決定哪位/哪些獲提名人會取得餘下的席位;及
    • (k)
      秘書處會盡快將選舉結果通知議員。

  1. 該5個諮詢/管治團體為賑災基金諮詢委員會、保良局顧問局、東華三院顧問局、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及香港大學校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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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請委員考慮及通過的擬議程序
徵詢意見
附錄1. 立法會議員獲提名/選舉為成員的諮詢/管治團體
附錄2. 提名及選舉第七屆立法會議員出任諮詢/管治團體成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