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排
1.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是便利新聞機構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採訪及報道立法會新聞。下文所載的指引及安排會因應情況改變,並在徵詢傳媒代表的意見後,不時作出更改。
傳媒代表在會議廳及會議室的座位安排
2.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讓市民及新聞界旁聽。立法會的委員會會議一般而言會公開舉行,除非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或有關的委員會另有決定,則作別論。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會議廳以及會議室1、2、3及4,或另有指明會議場所的記者席,均有預留座位予新聞界使用。該些座位會按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如欲預留座位,可於星期一至五的辦公時間內,即上午9時至下午6時,致電3919 3399。
會議時間表
傳媒代表通行證
4.立法會秘書處會向傳媒代表發出現屆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方便他們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及使用大樓內的部分設施,以報道立法會新聞。
現屆通行證
5.作為一般政策,現屆通行證是發給需經常造訪立法會綜合大樓採訪立法會會議及活動的新聞機構的傳媒代表。合資格的新聞機構必須定期刊登有關立法會的第一手新聞報道,並為合法註冊團體,主要從事新聞報道的業務。可獲發現屆通行證的新聞機構類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
-
(a)
每周至少出版5天的本地報章,並會在報攤、攤位、便利店及其他經銷店發售;
-
(b)
每周至少出版5天的本地免費報章,並會在全港多個地點派發;
-
(c)
每月至少出版一次本地新聞雜誌,而每期至少登載一篇有關立法會或立法會議員的文章,並會在報攤、攤位、便利店或其他經銷店發售;
-
(d)
政府資助的電視/電台廣播機構;
-
(e)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營辦的商營電視廣播機構,並持有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發出的本地免費/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或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
(f)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營辦的電視廣播機構,並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發出的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或有限制固定傳送者牌照、或綜合傳送者牌照;
-
(g)
持有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發出的聲音廣播牌照的電台廣播機構;
-
(h)
海外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及電視/電台廣播機構;及
-
(i)
網上新聞機構。
7.現屆通行證不得轉給他人使用。另除非在證上註明,現屆通行證在整屆立法會期間均屬有效。傳媒代表需要在新一屆立法會開始前,或在立法會秘書處認為有必要時申請新的通行證。
臨時通行證
8.合資格新聞機構的傳媒代表如只需間或造訪立法會綜合大樓採訪立法會會議及其活動,可申請臨時通行證。
9.合資格新聞機構的傳媒代表申請臨時通行證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0.就不符合申請現屆通行證資格的新聞機構而言,每家新聞機構同一時間只可獲發最多3張臨時通行證。
11.持現屆通行證的人士如未能出示其現屆通行證,可申請臨時通行證。申請人必須提供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由其代表的新聞機構發出的附有其照片的有效職員證。立法會秘書處不會接受名片作為足以證明申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
13.臨時通行證不得轉給他人使用,並只在發出當日有效。持有臨時通行證的人士在離開立法會綜合大樓前,須將臨時通行證交回接待處。
14.專上院校新聞系所辦的新聞刊物或電子新聞平台的學生記者,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空間和設施的使用情況許可下,可獲發給臨時通行證。秘書處在同一時間只會發出不多於兩張臨時通行證予每間此等專上院校。學生記者在申請臨時通行證時,須提供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書面證明,以示他們為合資格機構的代表。
15.為中小學實驗性質的報章及電子媒體工作的學生不符合申請傳媒代表臨時通行證的資格。這些學生可以訪客身份到訪立法會綜合大樓,並可獲安排坐在公眾席。
16.為非主要從事新聞報道業務的機構編製通訊及宣傳刊物或網頁的人士,將不獲發傳媒代表通行證。
17.立法會秘書處會因應每宗通行證的申請作出個別考慮。若申請人不符合上述所列的條件,立法會秘書處可拒絕有關申請。
其他指引及安排
遵守秩序的規定
18.傳媒代表逗留立法會綜合大樓期間,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秘書處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
(a)
傳媒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包括在電視台/電台室及攝影室)工作期間,不應騷擾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任何公開會議的進行;
-
(b)
傳媒代表在採訪立法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期間,應關掉傳呼機、流動電話及手提電腦的揚聲器。傳媒代表如欲在會議進行期間繼續與外界保持聯絡,應使用傳呼機或流動電話的震動功能,但不應在會議地點接聽電話;
-
(c)
傳媒代表不得阻塞會議廳、會議廳前廳、會議室、新聞發布室、宴會廳及其他通道的入口;
-
(d)
傳媒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或指定示威區逗留期間,必須時刻於顯眼位置佩帶現屆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
-
(e)
傳媒代表不得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包括在電視台/電台室、記者室工作間及儲物櫃上)展示、張貼標語或橫幅等,亦需保持地方清潔。立法會秘書處將不時巡查,並可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移除秘書處認為不適宜或可能會影響外觀的設備、裝飾品及任何其他物品;及
-
(f)
傳媒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逗留期間,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公眾人士的行為指引。該些指引的詳情張貼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多個位置。傳媒代表可要求索閱有關指引。
19.如傳媒代表違反規定或其行為可能或經已妨礙立法會會議過程或活動的進行,立法會秘書處將撤銷其現屆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
會議的影音紀錄
20.傳媒代表可使用立法會秘書處在記者室提供的電腦終端機,收看立法會會議及其轄下委員會公開會議的現場直播,或取得先前舉行的公開會議的影音紀錄。
訪問議員、政府官員及公眾人士
21.傳媒代表如欲在會議之前或之後與議員、政府官員進行"站立式"訪問,可使用位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地下、一樓和二樓的採訪位置或其他指定採訪位置。
22.立法會秘書處已預留記者室和新聞發布室,專供立法會議員就與議會事務有關的事宜,舉行記者招待會或接受傳媒訪問。其他人士不得使用該等房間與議員舉行記者招待會或新聞簡報會,或在新聞發布室的講台上與議員合照。
23.傳媒代表如欲與出席會議的團體代表進行"站立式"訪問,可使用位於立法會綜合大樓一樓及二樓的採訪位置,訪問內容應與所舉行的會議討論的事項有關。
24.傳媒代表只可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以外地點訪問旁聽會議的公眾人士。
記者室及電視台/電台室
25.記者室及電視台/電台室的開放時間會因應立法會綜合大樓的開放時間而有所調整,一般開放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日及 公眾假期:
| 上午8時或首個公開會議舉行前一小時(以較早者為準)至下午10時或最後一個公開會議結束後30分鐘(以較遲者為準)
|
新聞發布室及記者採訪室
26.新聞發布室的開放時間為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6時,或在可行的情況下,應議員要求於非辦公時間開放。位於一樓及一樓閣樓的記者採訪室須預訂進行與議會事務有關的電視/視像訪問,其開放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下午8時,或首個公開會議舉行前一小時及最後一個公開會議結束後30分鐘,以及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上午11時至下午8時。
宴會廳
27.傳媒代表不得進入宴會廳,但如獲議員邀請作客,又或獲立法會秘書處邀請採訪立法會的活動,則不在此限。除在立法會秘書處安排的官式活動期間外,傳媒代表不得在宴會廳內拍攝照片或錄影,或者訪問議員。
會議廳前廳及設於圖書館的議員閱覽區
28.除非獲立法會秘書處授權,否則傳媒代表不准進入會議廳前廳或設於立法會圖書館地下閣樓的議員閱覽區。
咖啡閣及天台花園
29.傳媒代表可在獲邀及在議員帶領下,進入五樓的咖啡閣及天台花園。除非獲立法會秘書處授權,傳媒代表不得在咖啡閣內拍攝照片或錄影,或者訪問議員。
餐廳
30.傳媒代表是獲授權人士,可使用位於地下的餐廳所提供的服務。
指定示威區、立法會廣場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範圍內的其他地方
31.當指定示威區、立法會廣場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範圍內的其他地方設有採訪位置時,傳媒代表須遵從立法會秘書處人員發出的指示。
立法會會議的採訪安排及指引
議程
電視錄影
33.電視新聞機構的傳媒代表可在位於二樓的會議廳的記者席的指定位置拍攝立法會會議的過程。在拍攝期間,請小心勿讓雜物從記者席掉落會議廳。他們亦可在電視台/電台室及四個攝影室拍攝會議的過程。此外,他們可使用由立法會秘書處內部電視製作小組所提供的有關會議過程的影音信號。
硬照攝影
34.立法會會議舉行前,傳媒攝影師可從會議廳的記者席拍攝照片。會議舉行期間,攝影師可在位於一樓及一樓閣樓的四個攝影室拍攝照片(但不可使用閃光燈或其他照明設備)。當該些攝影室人滿時,立法會秘書處人員可要求欲進入的攝影師前往其他尚未人滿的攝影室拍攝。
35.為立法會秘書處工作的攝影師可優先使用該些攝影室及其他指定位置拍照。這些攝影師包括立法會秘書處職員、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委派的攝影師或政府新聞處為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工作的攝影師。
電視照明設備
36.在會議廳的記者席、電視台/電台室或攝影室拍攝立法會會議的過程時,均不准使用會干擾立法會會議進行的電視照明或閃光燈。在立法會會議進行期間,靠近會議廳入口的傳媒代表不應把電視照明或閃光燈射向會議廳的內部,以免干擾議員或立法會會議的進行。
錄音
37.傳媒代表可使用記者室內的錄音插座箱或記者席座位上的錄音插座,收錄立法會會議的過程。傳媒代表亦可在記者室收看立法會會議的直播。
表決結果
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會議的採訪指引及安排
出席名單
電視攝影機擺放位置
40.立法會秘書處在下述房間設有指定擺放攝影機的固定位置,而在拍攝期間,所有攝影機均須裝設在適當的支架或三腳架上。
會議室1:
| 位於三樓記者席的指定位置。在拍攝期間,請小心勿讓雜物從記者席掉落會議室,以免危及與會人士。電視攝影隊亦可使用位於二樓及三樓的攝影室拍攝會議,但攝影師可優先使用這些攝影室。
|
會議室2A、2B及3:
| 位於三樓記者席的指定位置。在拍攝期間,請小心勿讓雜物從記者席掉落會議室,以免危及與會人士。電視攝影隊亦可使用位於二樓的攝影室拍攝會議,但攝影師可優先使用這個攝影室。
|
會議室4:
| 位於二樓攝影室的指定位置。
|
電視照明設備
41.在拍攝於會議室1、2、3及4所舉行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公開會議時,均不准使用電視照明設備或閃光燈。
硬照攝影
42.攝影師可在指定位置拍攝公開會議的照片。
會議室1:
| 會議舉行前,攝影師可從位於三樓的記者席拍攝照片。會議舉行期間,他們應在位於二樓及三樓的攝影室拍攝照片。會議進行期間不准使用閃光燈或其他照明設備。
|
會議室2A、2B及3:
| 會議舉行前,攝影師可從位於三樓的記者席拍攝照片。會議舉行期間,他們應在位於二樓的攝影室拍攝照片。會議進行期間不准使用閃光燈或其他照明設備。
|
會議室4:
| 攝影師只可在位於二樓的攝影室拍攝照片。會議進行期間不准使用閃光燈或其他照明設備。
|
錄音
43.傳媒代表可使用會議室提供的設施進行錄音。
會議室1、2A、2B及3:
| 傳媒代表可使用記者室內的錄音插座箱或位於三樓的記者席座位的錄音插座收錄會議過程。傳媒代表若要在該些插座錄音,請自備錄音線。錄音線的規格與會議廳公眾席座位適用的相同。
|
會議室4:
| 傳媒代表可使用位於二樓的攝影室內的錄音插座箱。
|
註:
1. 上述指引及安排在有需要時會予以修改。
2. 傳媒代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逗留期間,請與保安人員合作, 並遵從他們的指示。
立法會秘書處
傳媒及公共關係部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