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電視製作小組的電視拍攝指引

目的

1.本文件旨在載述立法會電視製作小組在拍攝及廣播立法會會議議程、立法會轄下委員會公開會議過程,以及立法會主席和委員會主席舉行的新聞簡報會過程時須遵守的指引,目的是就這些會議及簡報會提供一個完整、正式及準確的記錄,務求在維護立法機關尊嚴的同時,亦方便市民更多瞭解立法會的事務。

風格及表達方式

2.電視製作小組在拍攝立法會會議過程、立法會轄下委員會公開會議過程,以及立法會主席和委員會主席舉行的新聞簡報會過程時,標準拍攝範圍如下:
  • 鏡頭應聚焦於獲叫喚發言的議員、政府官員或團體代表,而取鏡範圍最近應以頭及肩為限;
  • 鏡頭的角度應保持穏定,但如獲叫喚發言的議員、政府官員或團體代表在某些情況下離開了拍攝範圍,則另作處理。在該等情況下,攝影機操作員應調校鏡頭的角度,使該名議員、政府官員或團體代表重返取鏡範圍的中心點;
  • 如發言的議員正在使用道具或其他工具輔助發言,應將鏡頭拉遠。鏡頭的闊度應以可把該名議員及其發言道具或輔助工具攝入鏡頭為限;
  • 就預設的取鏡範圍而言,在立法會會議上應以立法會主席為對象,在委員會議上則以主席為對象,使會議在視覺上有延續的效果;
  • 作為一般做法,每當在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座位就座的議員起立時,應把鏡頭轉移至該名議員;及
  • 只可在立法會或其轄下委員會的秘書或立法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任何職員正在積極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事務的情況下,才應把他們攝入鏡頭。
3.除了以上標準拍攝範圍外,電視製作小組可採用其他運鏡方式,包括:
  • 當某名議員或政府官員提及另一名議員或政府官員時,以臉部特寫鏡頭及旁切鏡頭拍攝另一名議員或政府官員;
  • 若轉換鏡頭至其他議員的時間過於急速,來不及按正常速度切換取鏡範圍,則以中景鏡頭拍攝所涉的一組議員,包括獲叫喚發言的議員;
  • 如導演認為恰當,可把鏡頭左右橫移拍攝在會議上聆聽他人發言的議員或政府官員;
  • 偶爾使用拍攝羣體畫面的鏡頭,以顯示一組議員的反應,或確定會議廳或會議室某部分的環境位置;
  • 在進行點名表決及表決期間,使用廣角鏡頭拍攝會議廳或會議室;
  • 當會議由一個議程項目進入另一項目時,使用廣角鏡頭拍攝會議廳或會議室;
  • 當攝影機操作員正在尋找剛剛獲叫喚發言的議員、政府官員或團體代表時,使用廣角鏡頭拍攝會議廳或會議室;
  • 可拍攝團體代表展示的簡介資料(例如電腦投影片或錄像),但該等資料不得含有任何誹謗內容。如簡介資料看似含有誹謗內容,則應使用廣角鏡頭拍攝會議廳或會議室。攝影機操作員如有疑問,應徵詢導演或負責督導立法會綜合大樓內整個拍攝系統運作的公共資訊高級主任的意見。如委員會主席裁定不可展示有關資料,則應把鏡頭聚焦於委員會主席;及
  • 可偶爾將鏡頭變焦(即拉近或拉遠),但在拍攝議員、政府官員或團體代表時,取鏡範圍最近應以頭及肩為限。
4.電視製作小組不得:
  • 在會議期間以特寫鏡頭拍攝議員、政府官員、秘書處職員及團體代表的文件及電子裝置;
  • 拍攝議員互相談話而當中不涉及正在發言的議員;
  • 拍攝記者席及公眾席,但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提及重要來賓或向該等來賓致意的情況,則屬例外;
  • 拍攝與立法會會議過程或委員會會議過程無關的情況,例如在記者席及公眾席發生的干擾行為;及
  • 拍攝秘書處職員,除非他們正積極參與立法會會議過程或委員會會議過程。

對秩序混亂情況的處理

5.拍攝和播放立法會會議過程、委員會公開會議過程,以及立法會主席和委員會主席舉行的新聞簡報會過程的目的,是就這些會議和簡報會向公眾提供一個完整、正式及準確的記錄。在會議廳或會議室記者席及公眾席發生的擾亂或干擾事件,不屬會議過程的一部分,因此不應予以拍攝。在該等情況下,鏡頭應聚焦於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確保没有將違規事件攝入鏡頭。
6.倘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裁定個別議員作出了極不檢點或議會不容許的行為,而有關事件又涉及在會議上發言的一名議員,應使用廣角鏡頭拍攝。若有關事件並無干擾正在發言的議員,鏡頭應繼續聚焦於該名發言的議員、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而非極不檢點或議會不容許行為。
7.倘在委員會會議期間,委員會主席裁定獲叫喚發言的團體代表作出了極不檢點或議會不容許的行為,鏡頭應聚焦於委員會主席,確保沒有將違規事件攝入鏡頭。若有關事件並無干擾正在發言的代表,鏡頭應繼續聚焦於這名發言的代表或委員會主席,而非極不檢點或議會不容許的行為。
8.只要會議繼續,拍攝工作應繼續進行。當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命令暫停會議,拍攝工作應即時停止。拍攝工作於復會後恢復進行。

是否拍攝閉門會議

9.根據秘書處的現行政策,電視製作小組不得拍攝和錄影委員會所有閉門會議。
10.當委員會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任何其他議員命令把原為公開的會議改為以閉門形式舉行,電視製作小組的成員必須即時停止拍攝和錄影有關會議,並在關掉所有拍攝器材後即時離開會議地點的技術室。他們繼而應在會議地點外面候命,直至委員會主席或主持會議的任何其他議員命令有關會議再度以公開形式舉行為止。會議的拍攝和錄影工作應在公開會議復會後立即恢復。

檢討電視拍攝指引

11.秘書處保留權利在有需要時對上述電視拍攝指引進行檢討,並作出所需的修訂。
立法會秘書處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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