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於2000年11月10日隨立法會CB(3)146/00-01號文件發出的條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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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條例草案的已標明修訂文本[CB(2)427/00-01(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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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民政事務局於2000年11月8日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HAB CR 1/17/93 Pt.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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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關條例草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供2000年11月2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討論的立法會LS28/00-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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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0年11月28日發出、要求民政事務局就條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的一些問題作出澄清的函件[CB(2)434/00-01(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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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政府當局於2000年12月6日就上文(e)項作出的回應[CB(2)434/00-01(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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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0年12月8日發出、要求民政事務局就條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擬方面的一些問題進一步作出澄清的函件[CB(2)635/00-01(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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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政府當局於2001年1月5日就上文(g)項作出的回應[CB(2)635/00-01(02)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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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1年6月7日發出、要求民政事務局就條例草案的若干條文作出澄清的函件[CB(2)1773/00-01(0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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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政府當局於2001年6月11日就上文(i)項作出的回應[CB(2)1805/00-01(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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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政府當局於2001年10月23日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CB(2)165/01-02(01)號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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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根據政府當局於2001年10月23日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備的標明修訂文本[CB(2)176/01-02(01)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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