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九次會議

日 期 2001年5月29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室A

議 程

I.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上午8時30分至10時30分)

(a) 立法會CB(2)1647/00-01(01)號文件--政府當局就法案委員會在以往會議上所提事宜作出的回應(容後奉上)

(b) 就條例草案的主要範疇進行討論

由第VI項開始(請參閱隨附的附錄)

II.下次會議日期

下次會議將於2001年5月31日舉行。


立法會秘書處
2001年5月25日

附錄

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委員會的文件
(截至2001年5月25日)

主要範疇文件編號
I. 一般事宜

(1)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CAB C5/1
(2)法律事務部報告 LS71/00-01
(3)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CB(2)1174/00-01(02)
(4) 助理法律顧問擬備的文件,題目為"並未在《基本法》內訂明的條例草案條文" LS83/00-01(隨CB(2)1217/ 00-01發出)
(5) 《基本法》與條例草案條文對照表CB(2)1318/00-01(01)

(6) 條例草案與《立法會條例》條文對照表CB(2)1217/00-01(04)

(7) 助理法律顧問在2001年3月29日及4月24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助理法律顧問在函中要求當局就多項與條例草案有關的事宜提供意見CB(2)1327/00-01(01)
CB(2)1388/00-01(01)

II. 選舉委員會("選委會")

(1) 雙重席位CB(2)1352/00-01(01)第1項
CB(2)1405/00-01(01)第6項

(2) 有關在2000年7月組成的選委會的資料CB(2)1352/00-01(01)第2項

(3) 界別分組選舉候選人的資格準則 -- 條例草案附表第17(3)條CB(2)1352/00-01(01)第3項

(4) 條例草案第8(3)條是否合法CB(2)1352/00-01(01)第4項

III. 投票日期

(1) 訂定投票日期各個方案的優劣利弊CB(2)1352/00-01(01)第5項
CB(2)1405/00-01(01)第1項

(2) 投票日 -- 星期四或星期日CB(2)1443/00-01(01)

(3) 有關舉行未來5屆行政長官選舉的年份的復活節假期資料CB(2)1518/00-01(01)第1項

IV. 行政長官的任命

(1)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6個月期限CB(2)1405/00-01(01)第2項

(2) 作出任命的時間表及程序CB(2)1405/00-01(01)第3至5項

(3) 任命首任行政長官所需的時間CB(2)1518/00-01(01)第2項

(4) 中央人民政府撤銷任命的法律依據CB(2)1518/00-01(01)第4項

(5) 就條例草案第4(c)條建議的修正CB(2)1587/00-01(01)第1至3項

V. 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參選的資格準則

(1) 海外國家的司法人員在參選前是否必須辭職CB(2)1352/00-01(02)第1項

(2) 資深司法人員的參選資格CB(2)1518/00-01(01)第3項

(3) 持有入台證及其他短期入境證的人士的參選資格CB(2)1613/00-01(01)第1至2項

(4) 行政長官就任後喪失原先的參選資格CB(2)1613/00-01(01)第3項

(5)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的參選資格CB(2)1613/00-01(01)第4項

(6) 籌備委員會有關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辦法的文件,以及英方和中方就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持有人的地位交換的備忘錄CB(2)1618/00-01(01)(02)


VI. 提名

VII. 退選

VIII. 投票方法

IX. 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

(1) 條例草案建議的越級上訴程序與即將提出的《香港終審法院(修訂)條例草案》所建議的有何分別CB(2)1352/00-01(02)第2項

X. 選舉開支限額

(1) 政府當局的回應CB(2)1235/00-01(01)第5項

XI. 防止賄選的法例如何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

(1)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CB(2)1217/00-01(03)

XII. 如何規管與選舉有關的活動

(1) 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指引CB(2)1235/00-01(01)第1項

(2) 如何規管在任行政長官的拉票活動CB(2)1235/00-01(01)第3項

(3) 政黨成員為黨內一名參選的成員進行競選活動所受到的規限CB(2)1235/00-01(01)第4項

XIII. 有關高級政府官員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參與助選活動的指引

(1) 政府當局的回應CB(2)1235/00-01(01)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