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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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591/01-02號文件 | -- | 2002年3月28日會議的紀要(已於2002年4月15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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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00/01-02號文件 | -- | 2002年4月4日會議的紀要(已於2002年4月16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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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條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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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80/01-02(01)號文件 | -- | 標明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文本(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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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LS69/01-02號文件 | -- | 助理法律顧問就條例草案擬備的文件,綜述須予討論的事項(已隨立法會CB(2)1352/01-0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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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610/01-02(01)號文件 | -- | 待議事項一覽表(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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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例草案第XIV部(關於《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
(條例草案第104至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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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608/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4月15日對2002年3月28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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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發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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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90/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7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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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52/01-02(04)號文件 | -- | 香港律師會2002年3月14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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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78/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15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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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78/01-02(02)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15日對2002年3月8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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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95/01-02(01)號文件 | -- | 於《香港律師》(2001年3月)發表的"另擇紀律程序簡介"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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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95/01-02(02)號文件 | -- | 香港律師會提供的"可透過中庸的懲罰方式處理的罪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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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453/01-02(01)號文件 | -- | 律師會於2002年3月25日對2002年3月18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所作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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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455/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26日對2002年3月18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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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556/01-02(01)號文件 | -- | 刊登於2002年4月一期《香港律師會會刊》中會長的話,文中論及條例草案第XIV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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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條例草案第V部(強姦配偶罪及有關的性罪行)
(條例草案第11至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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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619/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4月16日就簡化條例草案第V部的可行方法作出的回應(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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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發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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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70/01-02(03)號文件 | --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01年4月26日會議紀要中有關強姦配偶罪的摘要及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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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83/01-02(01)號文件 | -- |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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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90/01-02(02)號文件 | -- | 助理法律顧問擬備的各類有關性罪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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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52/01-02(01)號文件 | -- | 秘書就強姦配偶罪擬備的背景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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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77/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對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函件第3段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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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400/01-02(01)及(02)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2002年3月18日的函件及隨函夾附的《1956年性罪行法令》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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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453/01-02(02)號文件 | -- | 冼偉文先生於2002年3月24日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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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455/01-02(02)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26日對2002年3月8日會議上所提事項作出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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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477/01-02(01)號文件 | -- | 香港律師會於2002年3月27日發出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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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條例草案第X部(不享豁免權條款)
(條例草案第35至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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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610/01-02(02)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第X部內15條條例所列機構的性質所作回應(隨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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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前發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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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83/01-02(03)號文件 | -- | 《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469章)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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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83/01-02(04)號文件 | -- |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附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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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90/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7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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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52/01-02(03)號文件 | -- | 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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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78/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15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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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509/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對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函件所作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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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條例草案的其餘各部(第VII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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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290/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7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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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會CB(2)1378/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15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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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日期
下次會議將於2002年5月2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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