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條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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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80/01-02(01)號文件 | -- | 標明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文本(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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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LS69/01-02號文件 | -- | 助理法律顧問就條例草案擬備的文件,綜述須予討論的事項(已隨立法會CB(2)1352/01-02號文件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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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753/01-02(01)號文件 | -- | 待議事項一覽表(只備英文本)(隨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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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條例草案第VII部(法院命令退還按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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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755/01-02(01)號文件 | -- | 消費者委員會2002年4月25日的函件(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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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753/01-02(02)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擬備的文件(隨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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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發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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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83/01-02(02)號文件 | -- | 新南威爾士州《1919年物業轉易法令》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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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90/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7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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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52/01-02(02)號文件 | -- | 秘書就法院命令退還按金的權力擬備的背景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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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78/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15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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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477/01-02(01)號文件 | -- | 香港律師會2002年3月27日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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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554/01-02(01)號文件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2年4月4日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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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繼續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第VIII部及以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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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290/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7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VII、IX、X、XI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2月22日的函件)(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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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1378/01-02(01)號文件 | -- | 政府當局於2002年3月15日就條例草案第III、VII、IX、X及XIV部所作回覆(以回應助理法律顧問2002年3月11日的函件)(已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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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會議日期
下次會議將於2002年5月9日上午8時30分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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