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以往会议的续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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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2001年6月5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作出的回应[CB(2)1773/00-01(01)号文件(中文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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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当局就委员在2001年5月15日会议上提出的关注事项进一步作出的回应[CB(2)1773/00-01(02)号文件(中文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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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逐一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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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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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于2000年11月10日随立法会CB(3)146/00-01号文件发出的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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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条例草案的已标明修订文本[CB(2)427/00-01(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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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民政事务局于2000年11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HAB CR 1/17/93 Pt.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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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有关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供2000年11月2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立法会LS28/00-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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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0年11月28日发出、要求民政事务局就 条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的问题作出澄清的函件[CB(2)434/00-01(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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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政府当局在2000年12月6日就上文(e)项所载的函件作出的回应[CB(2)434/00-01(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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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0年12月8日发出、要求民政事务局就条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的问题进一步作出澄清的函件[CB(2)635/00-01(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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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政府当局在2001年1月5日就上文(g)项所载的函件作出的回应[CB(2)635/00-01(02)号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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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1年6月7日发出、要求民政事务局就条例 草案的若干条文作出澄清的函件[CB(2)1773/00-01(03)号文件(中译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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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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