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于2000年11月10日随立法会CB(3)146/00-01号文件发出的条例草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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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条例草案的已标明修订文本[立法会CB(2)427/00-01(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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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民政事务局于2000年11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HAB CR 1/17/93 Pt.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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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有关条例草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供2000年11月2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立法会LS28/00-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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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0年11月28日发出、要求民政事务局就条例 草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的一些问题作出澄清的函件[立法会CB(2)434/00-01(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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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政府当局于2000年12月6日就上文(e)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434/00-01(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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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0年12月8日发出、要求民政事务局就条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的一些问题进一步作出澄清的函件[立法会CB(2)635/00-01(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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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政府当局于2001年1月5日就上文(g)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635/00-01(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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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助理法律顾问于2001年6月7日发出、要求民政事务局就条例草案的若干条文作出澄清的函件[立法会CB(2)1773/00-01(0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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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政府当局于2001年6月11日就上文(i)项作出的回应
[立法会CB(2)1805/00-01(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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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政府当局于2001年10月23日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立法会CB(2)165/01-02(01)号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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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根据政府当局于2001年10月23日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备的标明修订文本[立法会CB(2)176/01-02(0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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