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0/01-32(1)

立法会

议程

2001年6月13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属法例/文书法律公告编号
1.《2001年进出口(费用)(修订)规例》128/2001
2.《市政服务上诉委员会(证人津贴)规例》129/2001
3.《2001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7)公告》130/2001
4.《2001年助产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131/2001
5.《2001年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修订附表1及2)令》132/2001
6.《行政上诉委员会(证人津贴)规则》133/2001
7.《脊医(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则》134/2001
8.《〈脊医注册(费用)规例〉(2001年第79号法律公告)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135/2001
9.《〈逃犯(马来西亚)令〉(第503章,附属法例)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136/2001
10.《2001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11)公告》137/2001


II. 质询

1. 司徒华议员问: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简称"经社文委员会"),在审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提交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实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首份报告后,于本年5月11日通过《审议结论》。对于香港特区至今仍未实行其在1996年提出的若干建议,经社文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表示遗憾,并就其中一项成立具广泛权力的"人权机构"的建议,再次促请香港特区成立该人权机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如何及何时履行成立人权机构的责任?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律政司司长


2. 刘千石议员问: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1996年建议香港特区就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数、每周有薪假期、休息时数及强制超时工资作出规定。该委员会在最近通过的《审议结论》中,对于香港特区至今仍未实行该项建议表示遗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至今仍未落实委员会该项建议的原因;及

    (二)有何具体措施及何时落实该项建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律政司司长


3. 涂谨申议员问: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于1996年建议香港特区把禁止种族歧视的规管范围扩大至适用于私营机构,以及禁止性倾向歧视和年龄歧视行为。该委员会在最近通过的《审议结论》中,对于香港特区仍未落实该等建议表示遗憾,并再次促请香港特区落实该等建议。委员会同时认为香港特区未能禁止私营机构的种族歧视问题,是违反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所订明的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将如何跟进该等建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律政司司长
教育统筹局局长


4. 李柱铭议员问: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审议结论》中指出,现行的立法会选举有部分安排并不民主,妨碍香港特区市民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计划如何改善立法会的产生方法,以达到《基本法》第六十八条所订明的"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及

    (二)会否在2003年政府提交有关香港特区的第二份报告予委员会前,就一人一票全面直接选举立法会所有议员、立法会的表决程序及《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关于立法会议员提出法律草案的规定进行公开咨询,并把咨询结果呈交该委员会参考;若会,咨询时间表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政制事务局局长

5. 周梁淑怡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在过去3年:
    (一)香港海关每年检获非法进口的活生食用牲口、冰鲜或冷藏肉类和家禽的个案数目;有否估计每年检获肉类与成功非法进口肉类的数量比例;及

    (二)每年就上述罪行提出的检控个案数目,以及法庭向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平均罚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环境食物局局长


6. 麦国风议员问: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结论》中,表示对香港特区有不少人生活贫困及处境堪怜深感关注,并强烈建议香港特区政府成立跨部门扶贫小组或独立的扶贫委员会,以研究及制定扶贫策略,以及监察各项政策对贫穷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当局有何具体措施落实上述建议及计划何时落实?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律政司司长


*7. 杨孝华议员问:

关于因香港礼宾府或行政长官官邸举行宴会而临时封闭道路禁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因上述原因而封路的次数及平均每次封路时间;以及当局接获市民就这些封路安排所作的投诉数目,并按投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当局通常在实施这些封路前多少个小时,通知受封路影响的居民和驾驶者?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8. 黃成智议员问:

关于学童在校园內遭受欺凌的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去年当局共接获多少宗涉及学童在校园內被其他同学欺凌的个案,并按各种欺凌方式(如暴力对待或出言侮辱等)列出有关的分项数字;

    (二)有否评估该等事件是否普遍;会否考虑进行调查及统计,以了解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制订对策;及

    (三)会否考虑为教师、家长及学童提供训练,协助他们识别及处理校园內的欺凌事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9. 冯检基议员问:


据悉,和谐式公共租住屋村("公屋")居民十分关注近日在此类公屋发生的多宗爆窃案,并指爆窃案与电梯大堂的4个窗门沒有装上窗花,以及公屋单位的铁闸可从外面伸手进去开启等设计有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2个月,每月在和谐式公屋发生的爆窃案数目;以及该等爆窃案当中,在接近升降机大堂或走廊通风位置的单位发生的数目;

    (二)有何措施解决上述公屋设计带来的保安问题;及

    (三)有否评估爆窃案的发生是否亦与公屋在其它方面的设计有关;若评估为有关,详情为何,以及有何改善措施?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房屋局局长

*10. 胡经昌议员问:


关于政府及受公帑资助的机构在海外进行宣传香港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政府及受公帑资助的机构分别在海外的电视、电台、报章和其他刊物播出或刊登广告,以及藉参加推广及展览会等活动进行宣传的详情;请列出每项宣传途径每年的开支状况和进行的宣传次数,以及主要为介绍香港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宣传的次数和开支;

    (二)有否评估该等海外宣传工作的成效;若有,评估方法及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有否研究其他国家(尤其是香港的主要竞爭对手)的海外宣传策略;若有,详情为何;

    (四)过去3年,每年用于有关宣传的开支占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与香港的主要竞爭对手的相关支出如何比较;及

    (五)有否计划增拨资源,使该等海外宣传工作更具成效?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民政事务局局长

*11. 郑家富议员问:


保安局局长于本年5月16日答覆本人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不论其国籍,均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居留权,而享有居留权的人士,不论其国籍,均不会受任何逗留条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不得被递解离境及不得被遣送离境。另一方面,《入境条例》(第115章)附表1第7段规定,非中国籍人士如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可能会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非中国籍人士如因连续36个月或以上时间不在香港而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会否同时丧失香港特区居留权,以及不得被递解和遣送离境的权利;

    (二)若上述第(一)项的答案是肯定的话,当局在此方面的法律依据为何;及

    (三)若上述第(一)项的答案是否定的话,当局可否向已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但仍享有特区居留权的人士施加逗留条件、递解或遣送他们离境、以及拒绝他们入境?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保安局局长

*12. 刘慧卿议员问:


《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该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欲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管理局")申请补偿,必须在离开高噪音工作后的12个月內提出申请。据报,一名年届68岁已退休的地盘工人,因多年来在地盘操作"风炮"而损失了50%听力;他在退休后沒有固定住址,所以未能收到政府的文件,以致错过了申请补偿的限期。根据该条例,他须重新受雇从事高噪音工作一个月才可申请补偿。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上述个案;若然,有否采取措施协助该名工人申请补偿;

    (二)会否考虑修订上述条例,赋权管理局酌情接纳逾期提交的申请;及

    (三)会否检讨现时因从事高噪音工作而导致失聪的工人所得保障是否足够;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13. 刘江华议员问:


鉴于不少在学青年会在暑假期间寻找短期工作("暑期工"),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5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由学生就暑期工作出的投诉;请按工作种类及投诉事项列出分项数字;

    (二)有否举办宣传活动,提醒学生在寻找暑期工时应注意的事项;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有否向学生提供如何防止受骗的指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教育统筹局局长

*14. 刘慧卿议员问:
(译文)

关于为保持货币稳定所需的外汇储备金额,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1997及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期间狙击港元的行动进行分析,以及有否就外汇储备的水平得出任何结论;

    (二)有否检讨外汇储备的现有水平是否过高;若有,检讨结果为何;及

    (三)如未有进行有关检讨,有否计划在不久将来进行检讨;若沒有计划,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局局长

*15. 刘江华议员问:


卫生福利局局长答覆本人于5月16日就当局为夜间在外流连的青少年("夜青")所提供服务的质询时表示,自青少年流动工作队试验计划于1999年结束后,不少外展社会工作队及综合服务队已延长外展服务时间,为夜青提供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何计划或措施支援上述为夜青提供服务的队伍;及

    (二)会否考虑弹性开放新界北区部分室內运动场馆,提供场地予社工于深夜向夜青提供辅导;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16. 吴亮星议员问:


据报,一家在本地电脑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市场占有优势的供应商,计划在10月推出一套新的授权方案("新授权方案")供商业客戶选择。他们除可按照现行做法购买永久使用权外,亦可选择按年缴付软件使用费及升级费。就该授权方案及软件市场的竞爭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新授权方案的详情;若然,具体內容为何;

    (二)有否评估新授权方案将对政府部门以及工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电脑软件开支方面造成的影响;若有,详情为何;及

    (三)有否评估本港电脑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市场是否有足够的竞爭;若有评估,详情为何,以及有何政策和措施鼓励及协助政府部门及工商企业使用其他较廉宜的软件?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17. 单仲偕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版权审裁处自1997年成立以来,每年处理的个案数目,并按处理结果列出分项数字;及

    (二)该等个案当中,有多少宗涉及版权使用费爭议?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工商局局长

*18. 劳永乐议员问:


由于河豚(俗称"鸡泡鱼")的內臟、皮肤及血液带有剧毒,市民进食处理不当的河豚可引致身体不适甚至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行法例有否规管售卖河豚的事宜;若有,有关规管为何,当中非法出售河豚的罚则为何;若否,有何监管机制,确保在本港出售的河豚不会危害市民健康?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环境食物局局长

*19. 李凤英议员问:


据报,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未能充分利用辖下洗衣工场,原因是工人轮班编排不当,以致医管局须花费公帑把公立医院员工制服和病人被服外判予私人洗衣工场清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现时:
    (一)医管局辖下的洗衣工场数目、洗衣工人总数及有关轮班制度的详情;及

    (二)公立医院的洗衣工作分别交由医管局、惩教署及私人洗衣工场负责的百分比?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卫生福利局局长

*20. 陈伟业议员问:


现时,新落成的私人楼宇必须经屋宇署检查,确保楼宇符合《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及要求,发展商方会获发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但不少业主收楼后,仍发现楼宇建筑物料出现生锈或下坠情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屋宇署就新落成的私人楼宇发出入伙纸前,须进行的检验的详情;

    (二)屋宇署既在签发入伙纸前已完成检验程序,为何新落成的私人楼宇仍出现外墙渗水、石屎剝落、漏电和排水渠生锈等问题;及

    (三)会否考虑加强监管私人楼宇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以防止承建商偷工减料?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规划地政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 《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2. 《2001年进出口(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3. 《2001年医疗及健康护理(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2001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政务司司长

2. 《2001年进出口(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工商局局长

3. 《2001年医疗及健康护理(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卫生福利局局长


IV. 议案
  1.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运输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将《公共小巴(数目限定)公告》(第374章,附属法例)指明的可登记为公共小巴的车辆数目的限制的有效期(该有效期藉1999年第158号法律公告延展至2001年6月20日)再延展至2006年6月20日。

  2.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批准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于2001年5月22日订立的 ─ 

    (a)《2001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及

    (b)《2001年毒药表(修订)(第2号)规例》。

    (两项规例已于2001年5月25日随立法会
    CB(3)699/00-01号文件发出)
V. 议员法案

首读

1.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条例草案》

2.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合并) 条例草案》李国宝议员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局局长

2.《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条例草案》吴亮星议员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局局长


VI.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就2001年5月2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2000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2000年第68号)2001年(生效日期)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01年第100号法律公告),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1年6月27日的会议。  

2. 检讨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陈国强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鉴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实施已有半年,本会促请政府对该制度作出检讨;检讨內容须包括:
    (一)减轻低收入人士的供款负担;

    (二)改善行业计划,确保行业成员获得计划的保障;

    (三)尽快为未能受强积金制度保障的人士,另设法定的全民退休保障计划;及

    (四)堵塞有关法例的其他漏洞和解决因实施强积金制度而引起的劳资问题;
政府并应因应检讨结果,尽快修订相关法例。

就陈国强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陈智思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促请政府对该制度作出检讨;"之后删除"检讨",并以"其"代替;在"(一)"之后删除"减轻低收入人士的供款负担",并以"设立检讨强制性供款额入息上下限的机制;(二) 减轻雇主在履行法例內的繁复行政规定时所面对的沉重负担"代替;删除"(二)",并以"(三)"代替;删除"(三)",并以"(四)"代替;及删除"(四)",并以"(五)"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员:财经事务局局长

3. 租者置其屋计划

刘江华议员动议下列议案:


为改善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以满足公屋居民的需要,本会促请房委会:
    (一)尽快公布2003年以后的公屋出售计划;

    (二)将租置计划的出售范围扩展至包括Y型大厦以外的公屋大厦;

    (三)确保在根据租置计划出售有关屋村前完成所有必需的维修及保养工作;及

    (四)在接受居民递交购楼意向书前不少于3个月,就租置计划屋村的公契內容征询居民意见。


    就刘江华议员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冯检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二) 将租置计划的出售范围扩展至包括Y型大厦以外的公屋大厦;"之后加上"(三) 考虑推行弹性公屋售价计划,让购楼的居民自选折扣优惠,例如市值的一成至五成;"删除"(三)",并以"(四)"代替;删除"确保在根据",并以"为"代替;在"租置计划出售有关屋村"之后加上"的设施提供统一的基本质素保证,并于出售有关屋村";在"前完成所有必需的维修及保养工作"之后加上",以及订立有效的楼宇维修及保养监管措施,并提供足够的保养期,以确保楼宇质素";删除"(四)",并以"(五)"代替;删除"接受居民递交购楼意向书前不少于3个月,就";及在"租置计划屋村的公契內容"之后加上"落实之前,公开"。

    (ii)何俊仁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三) 确保在根据租置计划出售有关屋村前完成所有必需的维修及保养工作"之后删除";及",并以",并于出售租置计划公屋单位后一段合理时间內,继续承担有关单位的维修及保养责任;"代替;及在"(四) 在接受居民递交购楼意向书前不少于3个月,就租置计划屋村的公契內容征询居民意见"之后加上";(五) 在接受居民递交购楼意向书前不少于6个月,就租置计划屋村的地界划分征询居民意见;及(六) 协助租置计划屋村业主立案法团的工作,以保障该等屋村的业主和租戶的权益"。
出席的政府官员:房屋局局长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