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0/01-13(1)
立法会
议程
2000年12月20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
I. 提交文件附属法例/文书 | 法律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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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0年水务设施(修订)规例》 | 35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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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0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令》 | 35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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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0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令》 | 36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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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0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泳池)(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4)令》 | 36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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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供电电缆(保护)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2000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 36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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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1. 第42号 | ─ | 一九九九至二○○○年度奖券基金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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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库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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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43号 | ─ | 临时区域市政局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卅一日止经审核的帐目结算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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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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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44号 | ─ | 临时市政局由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十二月
卅一日止经审核的帐目结算表及审计署署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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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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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45号 | ─ | 香港房屋委员会
一九九九至二○○○年度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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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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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46号 | ─ | 香港房屋委员会
截至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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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房屋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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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47号 | ─ | 华人庙宇委员会华人庙宇基金管理报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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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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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48号 | ─ | 华人庙宇委员会华人慈善基金管理报告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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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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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49号 | ─ | 蒲鲁贤慈善信托基金委员会管理报告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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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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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50号 | ─ | 葛量洪奖学基金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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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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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51号 | ─ | 麦理浩爵士信托基金受托人报告书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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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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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52号 | ─ | 法律援助服务局
1999-2000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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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务司司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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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53号 | ─ | 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
1999/2000年度周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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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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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54号 | ─ | 截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止一年的消防处福利基 金管理报告连同审计署署长报告书及经审计帐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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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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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55号 | ─ | 政府飞行服务队总监就政府飞行服务队福利基金在截至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內的管理情况所提交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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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安局局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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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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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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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0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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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案委员会主席涂谨申议员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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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质询
1. 冯检基议员问:
关于內地女子持双程证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由本年1月至今,警方在西九龙拘捕涉嫌卖淫的女子数目为何;本地及来自內地的女子占该数目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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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修订法例,加重內地女子在港卖淫的罚则;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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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保安局局长
2. 杨森议员问:
本年9月,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简称"港灯")获当局批准更改其电费组合,将每度电的基本电费调高,但同时相应提高燃料价回扣,每度电的净电费因而维持不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当局批准港灯更改电费组合的理据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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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过去3年,港灯每次调整燃料价回扣或附加费是否均大致跟随有关期间的燃料进口价格变动;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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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燃料价回扣或附加费的调整机制为何,当局是否有权不批准有关调整,以及有何措施防止港灯藉此变相调高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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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经济局局长
3. 李卓人议员问:
不少雇主在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计划实施前,安排其雇员转为自雇人士,该等员工因而丧失获得雇主供款的权益,亦不再享有《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等劳工法例的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就建造业工人、货柜车司机和按摩业从业员而言,现时以雇员和自雇人士身份参加强积金计划的人数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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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有何措施,令实质的雇主作出强积金供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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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劳工处有何措施确保该等具自雇人士身份但实质并非自雇的人士,可享有各条劳工法例赋予雇员的劳工保障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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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 | 财经事务局局长
教育统筹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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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仲偕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要求收费电视经营者向当局提供一条频道,以播放由香港电台制作的与文化、教育和时事有关的节目,以及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举办的文化节目;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5. 黃容根议员问:
就监察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简称"环评")顾问的表现及有关工程承建商的施工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当局委托进行的每项环评的开始和完成日期、获委托的顾问公司名称及其母公司的注册地,以及负责监察顾问公司表现的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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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顾问合约有否追讨条款,容许当局在工程进行期间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远超环评报告的估计时,向有关环评顾问公司追究责任;若有此等条款,当局于过去3年在追究责任方面有何行动;若沒有此等条款,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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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哪些部门及顾问公司负责监察工程承建商有否按环评报告的要求施工;当局有否处分未有妥善履行监察职责的政府官员或顾问公司;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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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工务局局长
6. 叶国谦议员问:
鉴于有报道指私营安老院舍服务质素欠佳,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社会福利署在巡查私营安老院舍之前,会否事先知会有关院舍的负责人,以及会否考虑进行突击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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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根据甚么准则评核私营安老院舍的服务质素,当中有否包括安老院舍有否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住院者的私隐;评核有参与和沒有参与买位计划或改善买位计划的院舍准则有否不同;若有,会否考虑采用统一准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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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何机制确保不符合服务标准的私营安老院舍改善服务质素,以及有何既定程序吊销安老院舍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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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局局长
*7. 胡经昌议员问:
《竞爭政策咨询委员会1999-2000年度工作报告》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会就是否在2002年4月底或之前取消最低经纪佣金一事征询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该项咨询的详情及进展为何;以及政府会如何跟进该项咨询的结果?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财经事务局局长
*8. 刘炳章议员问:
就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租者置其屋计划("置屋")及夹心阶层住屋计划("夹屋")单位的重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否知悉,在业主售回香港房屋委员会及香港房屋协会的居屋、置屋及夹屋单位中,现时积存及可供发售的单位数目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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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是否知悉,在先前推出发售时未能售出,而现时积存及可供发售的居屋及夹屋单位数目分别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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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现时有否机制协调上述的居屋、置屋及夹屋单位的重售时间、先后次序及定价事宜;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设立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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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局局长
*9. 陈伟业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一年,有多少家中小型企业结业;当中有多少家因无法偿还债项而遭清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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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现时有何措施协助中小型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及协助中小型企业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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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工商局局长
*10. 梁耀忠议员问:
《房屋条例》(第283章)规定,每当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调整公共租住屋村("公屋")单位租金后,整体租金与入息中位比例不得超过10%。此外,房委会的既定政策是新建成屋村的准租戶的租金与入息中位比例不应超过18.5%。关于厘定公屋租金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鉴于1人及2人家庭的租金与入息中位比例在过去数年均超过10%,甚至高达19.5%,房委会过去在厘定有关单位的租金时,有否特别考虑该等家庭的负担能力;若有,采取了甚么措施;若否,原因为何;会否检讨或重订现行政策,并制订措施减轻该等住戶的经济负担;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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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房委会有否估计,拨作出租用途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屋苑的准租戶的租金与入息中位比例会否超过18.5%;若会,会否考虑设定较低的租金水平;若不会考虑,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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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鉴于私人住宅楼宇的整体租金在过去3年已下调30%,房委会会否考虑调低公屋租金;若会,何时实施;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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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局局长
*11. 张文光议员问:
就政策局及部门推行资源增值计划及开设首长级职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各政策局及部门推行资源增值计划的进展,以及所遇到的困难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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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政策局或部门开设新首长级职位会否令其难以达致资源增值计划的目标,或者令其须削减现有的非首长级职位,以达致该项目标;若有,详情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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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会否规定各政策局及部门的首长级职位数目须与非首长级职位数目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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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库务局局长
*12. 罗致光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5年,每年向当局呈报的克雅二氏症的个案数字,并按致病原因列出分项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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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当局有何机制统筹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及其他相关机构追查病人患上克雅二氏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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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会否考虑对未确定死于哪类型克雅二氏症的病人或引致该病原因不明的人士进行剖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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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鉴于部分克雅二氏症病人的致病原因可能与其曾进食受疯牛症病原体感染的牛肉有关,当局有否计划禁止发现疯牛症的国家的牛肉或牛肉制品进口;若否,当局如何确保不会有已感染疯牛症病原体的牛肉流入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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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卫生福利局局长
*13. 梁刘柔芬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何措施帮助家长认识父母应有的责任和掌握与子女沟通的技巧,使他们能正确引导子女在身心方面的发展,以及建立和谐的家庭?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4. 何锺泰议员问:
关于私人土地內人造斜坡的维修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涉及该等斜坡的山泥倾泻数目为何,当中有多少宗与斜坡欠缺妥善维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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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目前有何措施解决私人斜坡欠缺妥善维修的问题,以及该等措施的成效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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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计划制定法例,规定私人土地的有关业主须定期勘察及妥善维修他们的斜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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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工务局局长
*15. 李华明议员问: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上月推出屯门富泰村及东涌逸东村供全港合资格公共租住屋村("公屋")住戶申请调迁,挤迫戶可优先获得编配。据报,挤迫戶提出的申请占申请总数少于五分一。关于提供公屋单位供挤迫戶申请调迁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就上述两个屋村,当局分别接获的申请数目,以及当中由挤迫戶及其他住戶递交的申请数目分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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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由每个屋村的挤迫戶所递交的申请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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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有否评估该两个屋村只获少数挤迫戶申请的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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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是否知悉房委会有否计划推出其他新落成公营房屋供挤迫戶申请调迁,当中会否包括市区的公屋;若有,何时落实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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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房屋局局长
*16. 刘慧卿议员问:
教育统筹局局长在上月回答本人提出的质询时表示,香港大学("港大")并沒有以公帑向前校长发放离职补偿,并以大学自主为理由,认为不宜查询有关离职补偿的详情。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 | 是否知悉港大在过去3年所收到的私人捐款总额为何;港大按照甚么准则或指引运用该等捐款,以及如何向公众及有关捐款人士交代运用捐款的详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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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否评估当局向港大查询如何运用私人捐款此举,会否干预大学的自主;若评估结果为会造成干预,理据为何;若评估结果为不会造成干预,当局会否向港大查询上述离职补偿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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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17. 刘江华议员问:
关于家用电器引起火警的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过去3年,每年因家用电器发生故障而引起的火警数目,以及所涉及的住宅单位数目及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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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家用电器引起火警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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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由非经由授权代理商进口或属冒牌货品的家用电器引起火警的数目占整体家用电器引起火警的比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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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当局会否加强宣传,提醒市民在境外购买家用电器回港自用需注意的地方;以及市民可向哪个部门查询有关家用电器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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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经济局局长
*18. 单仲偕议员问: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电讯管理局有否计划定期向本会汇报该局接获涉及反竞爭行为的投诉数字、投诉內容及该局的跟进行动?
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19. 陈伟业议员问:
就向当局申请厘定补地价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在1998年6月至1999年3月期间,地产发展商就发展项目向当局申请厘定补地价的个案数目,以及每宗申请的详情,包括土地面积和所在地区,以及当局所厘定的补地价金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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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该等申请个案数目及详情,与之前3个财政年度每年同期的申请情况比较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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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
:规划地政局局长
*20. 张文光议员问:
公务员事务局在去年9月向首长级人员进行了一项调查,以了解他们对公营机构及商界道德水平的意见及看法,并在本年4月完成该项调查的报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 该项调查所涉及的公帑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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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否公布或向本会有关事务委员会提交该份调查报告;若会,时间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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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局如何跟进该调查报告所载需关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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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答覆的政府官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以书面答覆的质询
III. 法案
首读
1. 《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草案》
2. 《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二读(辩论中止待续)
1. 《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草案》 | : | 工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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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0年知识产权(杂项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
| 工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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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恢复辩论),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200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 : | 政务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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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0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 : | 库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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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议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动议的决议案
政务司司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同意梁绍中法官担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2.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库务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将《应课稅品条例》附表1第III部修订 ─
(a) | 在第1A(a)段中,废除"2000年12月31日"而代以"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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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在第1A(b)段中,废除"2001年1月1日"而代以"200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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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议决自2001年1月1日起将《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附表1修订,在第VI部中,废除"$16,000"而代以"$35,000"。
就教育统筹局局长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李卓人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议决将由教育统筹局局长于2000年12月20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肺尘埃沉着病(补偿)条例》(第360章)第40条提出的动议修订,删去"$35,000"而代以"$50,000"。
4. 政府议案
保安局局长动议下列议案:
本会认为现行《公安条例》內有关处理公众集会及公众游行的条文,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有关的条文有需要予以保留。
就保安局局长议案提出的修正案
(i) 涂谨申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在"本会"之前加上"本会知悉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提交的香港人权报告后,在结论中表示,特区政府应检讨及修订《公安条例》,使其条文符合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并在之后加上"并";在"公众游行的条文,在"之后加上"平衡";在"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之后,删除"之间",并以"的情况下"代替;及删除"取得适当的平衡,有关的条文有需要予以保留",并以"有需要采用通知制度,但具体规定和罚则条文则需作修改,例如提高豁免通知人数上限、缩短通知期限,以及减轻违反通知规定的刑罚,使条文符合有关公约及现代民主自由社会的诉求"代替。
(ii) 刘慧卿议员动议下列修正案:
删除"本会认为现行",并以"鉴于社会人士对"代替;及删除",在保护个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有关的条文有需要予以保留",并以"意见纷纭,本会促请当局将这问题转交法律改革委员会处理"代替。
V. 议员议案
1.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议决就2000年11月29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 | 《2000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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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0年火器及弹药(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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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00年火器及弹药(储存费)(修订)令》(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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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2000年当押商(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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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2000年卖据(费用)(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4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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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2000年有关签署公文及杂项服务的费用(修订)公告》(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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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2000年香港终审法院费用(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6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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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2000年高等法院费用(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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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2000年区域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费用)(修订)(第2号)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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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2000年死因裁判官(费用)(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39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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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2000年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修订)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40号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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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2000年法律执业者(费用)(修订)(第2号)规则》(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4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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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1年1月10日的会议。
2.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
议决就2000年12月13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的 ─
(a) | 《2000年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49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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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000年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5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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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2000年电力(注册)(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5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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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2000年电力(线路)(修订)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52号法律公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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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2000年电气产品(安全)(修订)(第2号)规例》(即刊登于宪报的2000年第35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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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所提述的附属法例修订期限根据该条例第34(4)条延展至2001年1月17日的会议。
3.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动议的决议案
议决按照附表所载批准 ─
(1) | 就经內务委员会认为是适当的相应政策局的政策范围,增设一个事务委员会,名为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以及由內务委员会建议的该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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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內务委员会建议,藉本会于1998年7月8日提出和通过并于2000年1月26日修订的决议成立的现有17个事务委员会的经修订各相应政策局/机关及政策范围列表和其各别经修订的职权范围,以及将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的名称更改为工商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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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案附表已于2000年12月5日
随立法会CB(3)225/00-01号文件发出)
立法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