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過2002年6月27日會議的紀要
(上午10時45分至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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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753/01-02號文件
(於2002年9月23日隨立法會CB(2)2754/01-02號文件發出)
| - | 2002年6月27日會議的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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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與政府當局舉行會議
(上午10時50分至下午12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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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744/01-02(01)、(02)及(03)號文件
(於2002年9月5日發出)
| - |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2就"通常居住"一詞提供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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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755/01-02(02)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於2002年9月6日發出)
| - | 香港律師會於2002年8月30日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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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771/01-02(01)號文件
(只備英文本)(於2002年9月11發出)
| - |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2年9月9日的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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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787/01-02(01)號文件
(於2002年9月17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文件,就"通常居住"一詞的涵義提供進一步解釋,並提供先前的法庭案例,以說明本地法例如何對若干憲法條文施加限制或澄清若干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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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813/01-02號文件
(於2002年9月24日發出)
| - | 《199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文件摘錄,內容涉及該委員會商議有關認許符合某些居港規定的人士成為大律師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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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838/01-02(01)號文件
(於2002年9月27日發出)
| - | 政府當局對香港律師會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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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發出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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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3)150/01-02號文件
(於2001年11月14日發出)
| - | 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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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13/01-02(02)號文件
(於2002年6月26日發出)
| - | 有關條例的標明修訂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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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CB(2)2413/01-02(03)號文件附錄IV
(只備英文本) (於2002年6月26日發出)
| - | 香港律師會於2001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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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發出的其他相關文件一覽表載於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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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會議日期
(由下午12時40分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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