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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證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文 件
《2002年證據(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中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問題的條文與《1990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中同類條文的比較
[CB(2)1199/02-03(01)]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政府當局對助理法律顧問2003年4月30日函件的回覆
[CB(2)2042/02-03(03)] (2003年5月13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4月25日會議就"條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事項的回應
[CB(2)2042/02-03(01)] (2003年5月13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4月10日會議就"條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事項的回應
[CB(2)1848/02-03(01)] (2003年4月25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3月14日會議就"條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事項的回應及條例草案第4條的委員會審議階段條正案擬稿
[CB(2)1698/02-03(01)] (2003年4月10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2月14日會議就"條例草案第I部 -- 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事項的回應
[CB(2)1446/02-03(01)](2003年3月14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5月13日會議上就"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事項的回應
[CB(2)2201/02-03(01)] (2003年5月29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4月25日會議上就"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事項的回應
[CB(2)2042/02-03(04)] (2003年5月13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4月10日會議上就"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事項的回應
[CB(2)1848/02-03(03)] (2003年4月25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3月14日會議上就"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事項的回應
[CB(2)1698/02-03(02)] (2003年4月10日)
政府當局對2003年2月14日會議上就"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事項的回應
[CB(2)1446/02-03(02)](2003年3月14日)
政府當局對律師會就條例草案第II部書函的回覆 (只備英文版本) [CB(2)1744/02-03(03)] (2003年4月10日)
政府當局對律師會就條例草案第II部書函的回覆 (只備英文版本) [CB(2)1744/02-03(02)] (2003年4月10日)
政府當局對律師會就條例草案第II部書函的回覆 (只備英文版本) [CB(2)1744/02-03(01)] (2003年4月10日)
立法會秘書處就"有關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與藉電視直播聯繫錄取海外證人證據的建議"擬備的背景資料簡介
[CB(2)1167/02-03(01)]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第5稿)
[CB(2)2201/02-03(02)] (2003年5月29日)
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第4稿)
[CB(2)2042/02-03(05)] (2003年5月13日)
1998年證據(話音及音像聯繫)法令》(澳洲新南威爾斯) (只備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1)]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摘要說明
[CB(2)2042/02-03(06)] (2003年5月13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中有關刑事法律程序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及可否予以強迫作證問題(第14.13至14.16段)的摘錄
[CB(2)1848/02-03(02)] (2003年4月25日)
《1988年刑事審訊法令》摘錄(英國) (只備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5)]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1906年證據法令》摘錄(西澳洲) (只備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3)]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1958年證據法令》摘錄(澳洲維多利亞) (只備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2)]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1987年刑事事宜相互協助法令》摘錄(澳洲聯邦) (只備英文版本) [CB(2)1168/02-03(04)]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助理法律顧問於2003年4月30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CB(2)2042/02-03(02)] (2003年5月13日)
律師會於2002年4月23日、2002年12月13日及2003年2月25日就條例草案第II部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只備英文版本) [CB(2)1740/02-03(02)] (2003年4月10日)
布思義先生代表香港大律師公會於2003年3月10日就"條例草案第II部 --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使用電視直播聯繫"發出的函件 (只備英文版本) [CB(2)1446/02-03(03)](2003年3月14日)
律師會於2000年10月16日及2002年4月23日就條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只備英文版本) [CB(2)1740/02-03(01)] (2003年4月10日)
助理法律顧問2003年2月10日就條例草案第I部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CB(2)1169/02-03(03)] (2003年3月14日及2003年2月14日)
標明有關修訂,即載有政府當局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第5稿)的條例草案文本
[CB(2)2234/02-03(01)] (2003年5月29日)
標明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文本,連同政府當局提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稿
[CB(2)2063/02-03(01)] (2003年5月13日)
如欲參閱以上文件,可向
立法會圖書館
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