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上午8时30分至8时35分)
|
| 立法会CB(2)276/02-03号文件 (于2002年11月5日发出)
| - | 2002年10月21日会议的纪要
|
II. |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上午8时35分至10时25分)
|
| 立法会CB(2)298/02-03(01)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中文本于2002年11月14日随立法会CB(2)368/02-03号文件 发出)
| - | 为触犯罪行而未达及超过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儿童提供的支援服务
|
| 立法会CB(2)298/02-03(02)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中文本于2002年11月14日随立法会CB(2)368/02-03号文件 发出)
| - | 警司警诫计划
|
| 立法会CB(2)298/02-03(03)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中文本于2002年11月14日随立法会CB(2)368/02-03号文件 发出)
| - | 关于处理违规儿童的措施的顾问研究
|
| 立法会CB(2)298/02-03(04)号文件 (只有英文本)(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
| - | Glanville Williams所著《刑法讲义》("Textbook of Criminal Law")中有关"把最低年龄定为10岁,而不是12岁、14岁或16岁的秘密何在?"("What is the magic of the age of 10? Why not 12, or 14 or 16?")的摘录部分
|
| 立法会CB(2)298/02-03(05)号文件 (只有英文本)(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
| - | 法律改革委员会所发表《香港的刑事责任年龄报告书》第2.3段所述的《北京规则》的文本
|
| 立法会CB(2)298/02-03(06)号文件 (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
| - | 香港仔明爱外展社会工作队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
| 立法会CB(2)298/02-03(07)号文件 (只有英文本)(于2002年11月7日发出)
| - | 香港家庭福利会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
| 立法会CB(2)313/02-03(01)号文件 (于2002年11月8日发出)
| -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
| 立法会CB(2)328/02-03(01)号文件 (只有英文本)(于2002年11月11日发出)
| - | 香港心理学会提交的另一份意见书
|
| 立法会IN 05/02-03号文件 (英文本于2002年11月12日发出,中文本于2002年11月27日随立法会CB(2)480/02-03号文件 发出)
| -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所拟备题为"海外司法管辖区为处理年龄介乎10至14岁的少年犯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摘要
|
| 立法会CB(2)368/02-03(01)号文件 (只有英文本)(会议席上提交)
| - | 有关根据警司警诫计划接受警诫,并于两年內再次被捕的7至17岁人士的统计资料
|
| (先前发出的其他有关文件一览载于附录)
|
III. | 其他事项
(上午10时25分以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