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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议主要官员问责制及相关事宜
小组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日 期:
2002年5月3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议 程
I.
继续就拟议主要官员问责制进行讨论,并集中讨论研究范畴一览表(随立法会
CB(2)1728/01-02(01)
号文件发出)第I项
一般事项
(1)
符合《基本法》的问题
(2)
推行拟议制度的时间安排
(3)
就拟议制度制定主体法例的需要
(4)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常任秘书长/立法会之间的宪制关系
(5)
行政长官的权力和职能及其问责性
(6)
中央人民政府与主要官员之间的关系
立法会
CB(2)1679/01-02(01)
号文件
(已发出)
-
政府当局就下列事宜向政制事务委员会提供的文件:推行新的聘用制度,按有别于公务员的条款聘用主要官员会否抵触《基本法》
立法会
CB(2)1735/01-02(01)
号文件
(已发出)
-
政府当局就问责制的合宪性拟备的文件
先前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
CB(2)1676/01-02(01)
,
(02)
,
(03)
及
(04)
号文件
--
有关"对离任政府首长及离任政府高级人员进行的活动所作的规限"的研究报告的研究摘要及第6部
立法会
CB(2)1677/01-02(01)
,
(02)
及
(03)
号文件
--
有关"在选定国家中政府高级人员的任命程序"的研究报告的研究摘要、第5部及第6部
立法会
CB(2)1678/01-02(01)
,
(02)
及
(03)
号文件
--
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书及政府当局提供有关律政司司长一职的文件
立法会
CB(2)1691/01-02(04)
号文件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综述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关注及意见的摘要文件
立法会
CB(2)1711/01-02(01)
号文件
--
政府当局就委员先前在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提事项拟备的文件
立法会
CB(2)1728/01-02(01)
号文件
--
研究范畴一览表
立法会
CB(2)1728/01-02(02)
号文件
--
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安排
立法会CB(2)1733/01-02(01)号文件
--
2002年4月24日的新闻公告,內容讲述经济学人讯息部发表有关香港的报告(下称 "经济学人报告")(只备英文本)
立法会
CB(2)1733/01-02(02)
号文件
--
2002年4月24日的新闻公告,內容讲述政府当局就经济学人报告所作的回应
立法会
CB(2)1733/01-02(03)
号文件
--
2002年4月24日的新闻公告,內容讲述政务司司长在香港英商会午餐会上,就拟议主要官员问责制致辞的全文
立法会
CB(2)1734/01-02(01)
号文件
--
律政司司长的现行角色
立法会
CB(2)1734/01-02(02)
号文件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现行职责安排
立法会
CB(2)1734/01-02(03)
号文件
--
政务司司长的现行角色和职责范围
立法会
CB(2)1734/01-02(04)
号文件
--
财政司司长的现行角色和职责范围
立法会
CB(2)1734/01-02(05)
及
(06)
号文件
--
行政会议的现行角色和成员组合
立法会
CB(2)1758/01-02(01), (02),(03)及(04)
号文件
--
与公务员获聘任为问责制主要官员的安排有关的文件
立法会
CB(2)1762/01-02(01)
号文件
--
2002年4月18日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事项
立法会
CB(2)1775/01-02(01)
号文件
--
2002年4月29日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200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