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以往会议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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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38/01-02号文件 | - | 2001年4月26日会议的纪要(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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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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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19/01-02(01)号文件 | - | 行政署长在2001年10月29日的会议上所致开会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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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下午4时30分至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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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63/01-02(01)号文件 | - | 有待研究的事项一览表(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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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63/01-02(02)号文件 | - |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于2001年11月16日就"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及"《盜窃罪条例》第17条中"欺骗手段"的定义"两事项(有待研究的事项一览表內第15及16项)所发出的函件(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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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检讨任命法官程序工作小组报告
(下午4时35分至4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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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9/01-02(01)号文件(已发出供事务委员会2001年10月29日会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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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检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8(3)条
(下午4时55分至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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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于2001年11月22日随立法会CB(2)456/01-02号文件发出供讨论此议程之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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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297/00-01(02)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在2001年9月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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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56/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律师会2001年11月2日的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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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56/01-02(02)号文件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2001年11月5日的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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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56/01-02(03)及(04)号文件 | - | CHAN Siu-lun先生于2001年7月15日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秘书的函件及法改会于2001年7月19日致CHAN先生的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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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56/01-02(05)号文件 | - | CHAN Siu-lun先生于2001年11月3日致事务委员会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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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 CB(2)456/01-02(06)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于2001年11月21日就CHAN Siu-lun先生2001年11月3日的函件所作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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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56/01-02(07)号文件 | - | 立法会申诉部转介个案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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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刑事诉讼程序中判给讼费的司法管辖权
(下午5时15分至5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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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于2001年11月21日随立法会CB(2)450/01-02号文件发出供讨论此议程之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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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2195/00-01(01)号文件 | - | 律师会2001年6月21日的来函,以及律政司司长 诉 Tang Bun [1999] 3 HKC 647一案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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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4/01-02(01)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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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144/01-02(02)号文件 | - | 香港大律师公会2001年10月19日的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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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LS17/01-02号文件 | - |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拟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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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将香港提升为国际仲裁中心
(下午5时35分至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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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63/01-02(03)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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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63/01-02(04)号文件 | -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拟备的文件(随文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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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470/01-02(01)号文件 | - | 香港仲裁司学会拟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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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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