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

日 期:2003年4月11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修 訂 議 程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會CB(1)1033/02-03號文件
(於2003年3月14日隨立法會CB(1)1105/02-03號文件發出)

-2003年2月27日首次會議的紀要

II.與政府當局及團體代表會商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會CB(1)1111/02-03(01)號文件
(隨文附上)

-有關物業印花稅系統的投影片簡介及概覽

與團體代表會商

香港地產代理商總會

文件

(a)不會派出代表列席會議的團體所提交的意見書

(i)地產代理聯會有限公司

立法會CB(1)1111/02-03(02)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地產代理聯會提交的意見書

(ii)地產代理監管局

立法會CB(1)1111/02-03(03)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地產代理監管局提交的意見書

(iii)香港地產建設商會

立法會CB(1)1111/02-03(04)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香港地產建設商會提交的意見書(只備英文本)

(iv)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

立法會CB(1)1111/02-03(05)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香港專業地產顧問商會的意見書(只備中文本)

(v)香港律師會

立法會CB(1)1111/02-03(06)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香港律師會的意見書(只備英文本)

(vi)香港稅務學會

立法會CB(1)1182/02-03(01)號文件
(隨文附上)

-香港稅務學會的來函(只備英文本)

(b)有關文件

(i)立法會CB(1)1111/02-03(07)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助理法律顧問7於2003年3月10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ii)立法會CB(1)1182/02-03(02)號文件
(隨文附上)

-政府當局於2003年3月18日致助理法律顧問7的函件

(iii)立法會CB(1)1111/02-03(08)號文件
(2003年3月17日發出)

-立法會秘書處擬備的意見摘要

(c)先前發出的其他有關文件

(i)立法會CB(3)189/02-03號文件
(2002年11月29日發出)

-條例草案

(ii)FIN 4/2306/00
(2002年11月29日發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iii)立法會LS19/02-03號文件
(2002年12月10日發出)

-條例草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

(iv)立法會CB(1)960/02-03(01)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助理法律顧問7於2002年12月9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v)立法會CB(1)960/02-03(02)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政府當局於2002年12月12日致助理法律顧問7的覆函

(vi)立法會CB(1)960/02-03(03)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法律事務部擬備的條例草案標明修訂事項文本

(vii)立法會CB(1)2152/02-03(03)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有關"無須呈交文書正本以加蓋印花的新方法"的財經事務委員會文件

(viii)立法會CB(1)86/02-03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財經事務委員會2002年7月19日會議的紀要摘錄

(ix)立法會CB(1)960/02-03(04)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2003年2月24日的來函

(x)立法會CB(1)960/02-03(05)號文件
(2003年2月26日發出)

-助理法律顧問7於2003年2月24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xi)立法會CB(1)1018/02-03(01)號文件
(2003年2月28日發出)

-政府當局於2003年2月27日致助理法律顧問7的覆函

III.其他事項

立法會秘書處
議會事務部1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