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2/03-31
立法會
議程
2003年6月1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 | 法律公告編號
|
---|
1. | 《2003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 | 136/2003
|
2. | 《2003年卡拉OK場所(寬免費用)規例》 | 137/2003
|
3. | 《2003年道路交通(寬免汽車牌照費)規例》 | 138/2003
|
4. | 《2003年旅行代理商(寬免費用)規例》 | 139/2003
|
5. | 《2003年應課稅品(寬免酒牌費用)規例》 | 140/2003
|
6. | 《2003年公眾娛樂場所(寬免費用)規例》 | 141/2003
|
7. | 《2003年道路交通(寬免客運營業證收費)規例》 | 142/2003
|
8. | 《2003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表4)(第2號)令》 | 143/2003
|
9. | 《2003年儲稅券(利率)(第2號)公告》 | 144/2003
|
10. | 《2003年道路交通(暫時減低新界的士收費)規例》 | 146/2003
|
11. | 《2003年道路交通(暫時減低新界的士收費)(第2號)規例》 | 147/2003
|
12. | 《2003年學徒制度(指定行業)令》 | 148/2003
|
13. | 《2003年學徒制度(學徒訓練期)公告》 | 149/2003
|
14. | 《2003年圖書館指定令》 | 150/2003
|
15. | 《村代表(選舉呈請)規則》 | 151/2003
|
其他文件
第88號 | ─ | 職業安全健康局
2001-2002年報
|
(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提交)
|
IA. 發言
梁富華議員就《2003年道路交通(暫時減低新界的士收費)規例》及《2003年道路交通(暫時減低新界的士收費)(第2號)規例》向本會發言,該等規例為在2003年6月11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的附屬法例。
II. 質詢
1. 黃容根議員問:
《漁業保護條例》禁止以具破壞性的方法捕魚。本會於1998年10月通過修訂,包括把違反有關規定的最高罰款額由1萬元增至20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自通過上述修訂以來,有關部門執行該條例的情況,以及被定罪的個案的詳情,包括法庭施加的刑罰;及
|
(二) | 會否考慮採取更嚴厲的措施,例如再行修訂法例,進一步提高罰則,以遏止具破壞性的捕魚活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2.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生鐵喉管在鑄造時產生沙眼,容易被侵蝕,引致喉管滲漏,影響公共衞生及可能引致疫病傳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以生鐵喉管鋪設污水管的公共屋邨名稱及所在地區;及
|
(二) | 會否盡快更換上述公共屋邨的污水管;若有,更換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3. 陳智思議員問:(譯文)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禁止任何人發布廣告,聲稱任何藥物或療法對指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包括肺炎等呼吸系統疾病)具有治療或預防的功效。鑒於近期出現大量有關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下稱"綜合症")的產品廣告,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監察在互聯網網站或其他媒介發布與綜合症有關的產品的廣告內容;若有,請告知監察的結果;
|
(二) | 對於發布廣告,聲稱其產品可治療或預防綜合症的人士,當局曾採取哪些執法行動;及
|
(三) | 有否計劃加強執行有關法例,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4. 余若薇議員問:
據報,本港警方與廣東省公安廳於去年達成協議,設立犯案者資料通報機制。港方藉此機制向內地通報在港觸犯刑事罪行的內地人士,而內地當局則會在2至5年內,不向有關人士發出來港簽證。但本年首季內地旅客犯罪被捕人數,仍較去年同期上升逾兩成。他們主要涉及盜竊及詐騙。犯案的內地旅客,尤其是詐騙案的罪犯,在犯案後均迅速潛返內地,令本港警方的偵查及拘捕行動出現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通報機制的成效;
|
(二) | 有何措施應付內地旅客犯案後迅速潛返內地的情況;及
|
(三) | 鑒於中央政府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的建議,正在研究進一步放寬內地居民到香港旅遊便利的措施,特區政府有否制訂措施,加強打擊上述犯罪活動;若有,詳情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保安局局長
5. 曾鈺成議員問:
據報,有環保人士指旺角登打士街一帶的地下水渠系統接駁錯誤,令商業及住宅大廈的污水流入清水渠,威脅附近居民的健康;這些污水更有可能未經任何污水處理,直接流入維多利亞港,破壞海港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評估錯誤接駁的水渠系統傳播病毒的風險;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
(二) | 鑒於上述地區的清水渠同時排放污水,其排洪能力因此被削弱,當局會採取甚麼措施,防止該區在暴雨時出現水浸;及
|
(三) | 有否評估商業及住宅大廈的污水透過清水渠排出海港的情況有否令政府的污水處理設備未能物盡其用,以致浪費公帑?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6. 陳偉業議員問:
新界鄉村的住宅污水有部分由化糞池和滲濾系統等私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而並非經公用污水渠通往污水處理廠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關部門去年分別向私人污水處理設施進行巡查及向處置污水不善並污染環境的戶主發出指令或檢控的數目,以及有關指令或檢控的結果;及
|
(二) | 有何措施確保私人污水處理設施獲得妥善檢查和維修,以免污染環境以及滋生蚊蟲?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7. 李卓人議員問:
關於政府統計處編製的就業數據,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按下開表格分類,過去3年,每年的就業人士數目(無酬家庭從業員、外籍家庭傭工及因休假而在統計前7天內工作少於35小時的就業人士除外)?
就業人數每月就業收入 |
---|
性別/
統計前7天內的
工作時數 | 少於3,000元 | 3,000-4,999元 | 5,000-7,499元 | 7,500-9,999元 | 10,000元或以上 | 總計 |
女性 |
|
---|
少於35小時 |
|
|
|
|
|
|
35 - 49小時 |
|
|
|
|
|
|
50 - 59小時 |
|
|
|
|
|
|
60小時或以上 |
|
|
|
|
|
|
小計 |
|
|
|
|
|
|
男性 |
|
---|
少於35小時 |
|
|
|
|
|
|
35 - 49小時 |
|
|
|
|
|
|
50 - 59小時 |
|
|
|
|
|
|
60小時或以上 |
|
|
|
|
|
|
小計 |
|
|
|
|
|
|
男女合計 |
|
|
|
|
|
|
少於35小時 |
|
|
|
|
|
|
35 - 49小時 |
|
|
|
|
|
|
50 - 59小時 |
|
|
|
|
|
|
60小時或以上 |
|
|
|
|
|
|
總計 |
|
|
|
|
|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8. 丁午壽議員問:
多間銀行、公共事業和工商機構近日主動推出紓困措施,協助受非典型肺炎疫症嚴重打擊的行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會否公開表揚這些機構,並鼓勵更多機構推出類似措施,藉以推動經濟復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政司司長
*9. 楊耀忠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有否機制監控、預警、治療及研究傳染病;若有,機制的詳情為何;
|
(二) | 當局研究在香港設立一個類似美國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的機構的理據及有關研究的詳情;這個機構的功能會否與衞生署重疊;若會,當局如何作出改善;及
|
(三) | 為預防、控制及治療傳染病而進行的教育及培訓工作的詳情?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0. 陳婉嫻議員問:
據報,現時公共屋邨及居者有其屋屋苑("居屋苑")收集垃圾的方法,經常出現垃圾槽、垃圾房及垃圾箱滲漏和傳出異味,運送垃圾時亦引致環境衞生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3年,哪些地區的公共屋邨及居屋苑的垃圾槽、垃圾房、垃圾箱及升降機旁擺放垃圾的地方曾被投訴有滲漏和傳出異味,以及當局如何處理;
|
(二) | 有否規定每月清洗公共屋邨及居屋苑垃圾箱的次數;若有,詳情為何;
|
(三) | 鑒於房屋委員會於1998年決定,除特殊情況外,所有預定於2001年1月1日後落成的建屋計劃,倘其住宅單位數量超過2 400個,便會裝置自動垃圾收集系統,並研究在現有及興建中屋邨加裝這項設施的可行性,當局裝置這些設施的進度為何,及有否制訂時間表為全港公共屋邨及居屋苑裝置這些設施;及
|
(四) | 會否考慮在不能裝置自動垃圾收集系統的公共屋邨及居屋苑加建專門用作運送垃圾的升降機;若否,原因為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1. 李華明議員問:
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已草擬指引,以界定反競爭行為、訂明評估香港整體競爭環境的客觀基準,以及推動各行業一致落實當局的競爭政策;當局正就該指引擬稿諮詢有關團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該指引擬稿的詳細內容,特別是反競爭行為的定義和評估競爭環境的客觀基準;
|
(二) | 就該擬稿進行諮詢的詳情,以及有否諮詢消費者及非商界人士;
|
(三) | 會否在指引定稿前就其內容諮詢立法會;若會,諮詢時間表;若否,原因是甚麼;
|
(四) | 打算何時把該指引定稿並予以實施;及
|
(五) | 當局會如何確保各行業及組織遵從該份沒有法律效力的指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12. 馮檢基議員問:
關於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旺角大球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過去12個月在該場地舉行的活動數目及每項活動的詳情,包括主辦機構、活動類別、租用日數和觀眾人數;
|
(二) | 有否定期蒐集使用者對該場地設施的意見;若有,蒐集方法和最近一次意見調查的結果,以及有關當局曾採取的跟進行動;若否,原因是甚麼;及
|
(三) | 有否計劃提升該場地的設施水平,例如在觀眾席上加建上蓋和設置有靠背及固定的座位;若有,計劃的詳情及實施時間表;若否,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3. 蔡素玉議員問:
本人得悉,政府在邀請立法會或區議會的議員出席官方活動時,通常只邀請有關議員的配偶一同出席,而不邀請有關議員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員(例如父母及子女)出席有關活動。即使該等議員的配偶不接受邀請,當局亦不會邀請其他直系家庭成員出席有關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上述做法的理由;
|
(二) | 有否評估有關做法是否不公平對待議員的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庭成員,以及是否與《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的精神有抵觸;若有,評估結果為何;及
|
(三) | 會否考慮除配偶外,亦邀請議員的其他直系家庭成員出席官方活動?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民政事務局局長
*14. 單仲偕議員問:
據悉,澳洲全國資訊經濟辦公室於本年4月公布一項濫發電郵對社會影響的研究報告。報告指出,濫發電郵帶來各項負面影響,包括引致生產力和互聯網頻寬的損失、散播色情物品、網上詐騙及洗黑錢活動等。就此,澳洲政府將立例規管濫發電郵的行為。英國政府亦擬修訂法例,規管個人電郵地址資料的使用方法。政府於去年4月及5月回應本人的質詢時表示,電訊管理局正檢討於1999年7月頒布有關濫發傳真的"給傳真廣告發送人的指引"的成效,以及正聯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與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檢討該協會於2000年2月發出的"防止濫發電郵守則"的成效,以決定是否需要立法規管濫發傳真及電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現時哪些國家和地區已有或打算規管濫發傳真及電郵;
|
(二) | 有否進行類似澳洲進行的研究,以評估濫發傳真及電郵對本港經濟及社會有何影響;若有,研究結果為何;及
|
(三) | 檢討"給傳真廣告發送人的指引"及"防止濫發電郵守則"的工作進展,以及會否公布有關檢討報告?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15. 劉慧卿議員問:
行政長官於上月5日表示,政府"已開始研究成立類似美國疾病控制及預防中心的組織......來特別針對如何對抗各種傳染病"。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擬於何處設立該組織的辦事處,以及估計它的設立費用和每年運作經費;及
|
(二) | 該組織在進行控制及預防傳染病的研究工作時,除研究主流的西方醫療方法外,會否亦研究其他醫療方法(例如另類療法、中醫藥療法、自然療法及同類療法);若會,請告知詳情;若否,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6. 劉江華議員問:
房屋委員會於4月23日宣布向轄下公共屋邨/屋苑的零售商戶(包括由整體承租商管理的街市的檔位租戶)提供為期3個月的租金寬減。據報,部分整體承租商寬減轄下檔位租金的幅度,較其本身所獲的租金減幅為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整體承租商管理的街市檔位數目;
|
(二) | 為甚麼部分檔位租戶獲寬減租金的幅度,較有關整體承租商所獲的為低;及
|
(三) | 當局如何懲處那些沒有按本身所獲租金減幅寬減轄下檔位租金的整體承租商?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7. 何鍾泰議員問:
據報,教育統籌局要求全港各中、小學在本年9月開始的新學年,進行學校自我評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在推行學校自我評估計劃前進行諮詢;若有,諮詢的對象及結果為何;
|
(二) | 有何機制監管學校進行自我評估;及
|
(三) | 會否將學校自我評估計劃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大學?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教育統籌局局長
*18. 李華明議員問:
關於煤氣製造廠及發電廠對附近居民的影響,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定期監察各煤氣製造廠及發電廠排放廢氣的數量及廢氣的輻射水平;若有,請告知上次監察的結果;若否,原因是甚麼;
|
(二) | 有否研究這類廠房排放的廢氣對附近居民健康的影響;若有,請告知研究的結果;
|
(三) | 現行法例對這類廠房與住宅的最短距離有何規定;是否知悉美國、英國、日本及其他先進國家的相關規定以及釐定許可最短距離的準則;若然,有關的詳情;及
|
(四) | 當局會否考慮禁止在這類廠房的若干距離內興建住宅;若否,原因是甚麼?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9. 丁午壽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有否估計有多少家內地民營企業計劃在未來兩年內申請在本港上市;若有,估計的數目;及
|
(二) | 是否知悉有關當局會否採取措施鼓勵更多優質內地民營企業來港上市;若會,措施的詳情;若否,它們會否從速考慮?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20. 楊耀忠議員問:
據悉,政府將動用一億二百萬元舉辦"關懷行動",委託非政府機構開設合共4 500個為期3個月的職位,為獨居長者以及自我照顧能力較低的人士,進行家居清潔和小規模維修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 非政府機構開設上述職位的申請程序和審批準則;
|
(二) | 按接受上述服務人士的居住地區劃分,至今有多少個非政府機構提交有關申請,以及這些申請的審批結果及獲批款額;及
|
(三) | 如何監察非政府機構使用獲批款項?
|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首讀
1. | 《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
2. | 《邊境建設稅條例草案》
|
二讀(辯論中止待續)
1. | 《2003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 : |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
2. | 《邊境建設稅條例草案》 | : |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
IV. 議案
- 根據《博彩稅條例》第6(3)條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自2003年8月1日起將《博彩稅條例》第6(1)(b)條修訂,廢除"19%"而代以"20%"。
- 根據《博彩稅條例》第3(4)條動議的決議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自2003年8月1日起將《博彩稅條例》第3(3)(b)條修訂,廢除"76%"而代以"75%"。
V. 議員議案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議決就2003年5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3年第113號法律公告),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展至2003年7月2日的會議。
- 收回私家街道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全港不少私家街道因業權分散而出現管理不善的問題,導致街道設施日久失修,污水渠爆裂,成為病毒溫床,威脅市民健康,本會促請政府重新釐定收回私家街道政策的方向,使有關政策局能獲得足夠的權力及資源,令"私家街道收回計劃"中餘下的104條私家街道得以收回,從而徹底解決私家街道所衍生的各種問題,以改善社區環境,提高市民生活質素。
就葉國謙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 |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重新釐定收回私家街道政策的方向,"之後加上"修訂相關法例,";在"使有關政策局能獲得足夠的權力及資源,"之後加上"以便採取果斷措施,";在"'私家街道收回計劃'中"之前加上"原"及在之後刪除"餘下的104條",並以"全部仍存在環境衞生及管理不善問題的"代替;及在"私家街道得以"之後加上"盡快"。
|
(ii) |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使有關政策局能獲得足夠的權力及資源,"之後加上"在尊重大部分業主的意願下,";及在"令'私家街道收回計劃'中餘下的104條私家街道得以收回,"之後加上"以及考慮優先予以重建,"。
|
出席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 亞洲國際都會
石禮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鑒於政府提出將香港定位為"亞洲國際都會",本會促請政府充分衡量及審視香港現時經濟及社會各方面的條件,全面檢討香港作為國際化城市的相關政策及策略,促進建立更開放、容忍、具接受性及創新的城市形象,鞏固及提升香港的國際地位,使之真正成為"亞洲國際都會"。
就石禮謙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楊森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促進建立更"之後加上"民主、尊重人權、公平、"。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立法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