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02/03-35

立法會

議程

2003年7月2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I. 提交文件

附屬法例/文書法律公告編號
1.《海洋公園附例》163/2003

2.《2003年宣布改變職稱或名稱(政府車輛管理處、政府車輛管理處處長、政府物料供應處、政府物料供應處處長、政府印務局及政府印務局局長)公告》164/2003

其他文件

1.第93號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二零零二年工作報告書
(由李家祥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第94號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二零零二年年報
(由張宇人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3.第95號廉政專員
二零零二年年報
(由單仲偕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4.第96號建造業訓練局
二零零二年度年報
(由教育統籌局局長提交)

5.第97號香港貿易發展局
2002/03年報
(由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提交)

6.第98號香港機場管理局
2002/2003年報
(由財政司司長提交)

7.第99號香港申訴專員
第十五期年報(2003年6月)
(由政務司司長提交)

8.第100號戴麟趾爵士康樂基金
受託人報告書2002-2003
(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提交)

9.《人力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千石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0.《工商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丁午壽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1.《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2.《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3.《民政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4.《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5.《教育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楊森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6.《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7.《福利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羅致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8.《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19.《衞生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勞永樂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0.《環境事務委員會2002至2003年度報告》
(由事務委員會主席蔡素玉議員提交,並向本會發言)

21.《化學武器(公約)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何秀蘭議員提交)

22.《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及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就首條法案提交的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單仲偕議員提交)

23.《2002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余若薇議員提交)

24.《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由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宏發議員提交)

II. 質詢

1. 李鳳英議員問:


本年5月7日,3名在雷暴警告下從事戶外工作的地盤工人遭雷電擊中受傷,其後一人死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在惡劣天氣下及戶外發生的工業意外所引致的傷亡數字,並按意外成因列出分類數字;及

    (二)有否檢討需否修訂工業安全法例及指引,以加強保障工人在惡劣天氣下從事戶外工作的安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2. 劉慧卿議員問:


房屋署已於去年4月把港島、九龍及離島的寮屋管制工作移交地政總署,現時只負責新界區的寮屋管制工作。據悉,因清拆行動而獲安置的居民人數和被拆卸的僭建物數目近年持續大幅下降,然而房屋署的員工開支預算在本年度仍超過3億元,員工編制則接近900人。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負責清拆行動的員工的編制和實際人數,以及他們每年拆卸的寮屋和臨屋數目;

    (二)負責清拆行動的員工是否亦負責與管制寮屋人口相關的工作;執行這些工作所需的人手及所涉及的具體職務;及

    (三)有否因應工作量減少而重新調配員工負責其他範疇的工作,以及採取其他減低開支的措施?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3. 楊森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就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的委任及延任事宜訂定了甚麼程序,以及這些程序有否訂明,當局須在不遲於在任主席任滿日期前的某段時間內,知會在任主席他是否獲得延任及與他商討有關安排?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4. 吳亮星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地區劃分,過去1年,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的個案宗數、涉及的土地數目和面積,以及當局就其中多少宗個案提出檢控;

    (二)有否檢討現時防止政府土地被非法佔用的法例及相關執法行動是否足夠及有效;及

    (三)有何措施改善第(一)項所述的政府土地的管理,以防止這些土地對附近環境及民居造成負面影響?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5. 何鍾泰議員問:


據報,為減輕堆填區的負荷,政府推行廢車胎循環再造計劃,並於本年4月向承辦商批出一份為期半年的合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當局平均每年收集廢車胎的數目及把這些車胎作堆填用途的開支款額;

    (二)預計上述計劃每年可為堆填區減輕多少負荷;及

    (三)向有關承辦商提供甚麼支援?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6. 蔡素玉議員問:


本人獲悉,水務署在多個水塘均設有辦事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按有否被列為法定古蹟劃分,各水塘辦事處的地點、面積、職員數目及興建年份;當局有否評估在沒有被列為法定古蹟的水塘辦事處之中,哪些可考慮列為法定古蹟;若有,評估的結果是甚麼;及

    (二)有否考慮仿效尖沙咀前水警總部的發展模式,把部分具歷史價值的水塘辦事處所在地改為設有包括文物酒店等設施的旅遊地點?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民政事務局局長

*7. 霍震霆議員問:(譯文)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按宣傳媒介(包括報章、雜誌、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劃分,過去5年,每年用於刊登及廣播政府宣傳文告、短片及聲帶的公帑開支款額?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民政事務局局長

*8. 朱幼麟議員問:


本年5月16日,一間上市公司旗下兩間附屬公司因債務問題被接管,由該兩間公司發展的兩個未建成住宅樓宇(俗稱"樓花")項目(即茵翠豪庭及愛琴灣)亦包括在內。有關的樓花買家能否在樓宇建成後取得所購單位的業權曾一度成疑,而公眾亦關注預售樓花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關的政府部門向該等買家提供了的協助的詳情;

    (二)有否評估現行的預售樓花制度有何漏洞,使該等買家的權益未能獲得充分保障;若有,評估的結果;及

    (三)當局有何全面及具體的措施以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從而防止市民的置業信心受到打擊?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9. 葉國謙議員問:


據報,在葵青、沙田及屯門等地區的公共屋邨,小販問題在房屋署外判有關屋邨的物業管理服務後有惡化趨勢。由於屋邨物業管理的營辦商("管理公司")沒有拘捕小販及充公貨物的權力,因此房屋署設有特遣行動小組負責掃蕩在屋邨範圍擺賣的小販。但該行動小組必須由管理公司提出要求才會出動,而房屋署會向管理公司收取約數千元的費用,並會將要求記錄在案,作為日後是否與有關管理公司續約的參考。因此,管理公司一般不願意請求特遣行動小組協助掃蕩小販,以致公共屋邨的小販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不以管理公司曾否要求特遣行動小組掃蕩小販作為是否與其續約的參考;

    (二)如何釐定特遣行動小組的收費水平及會否考慮減低收費;及

    (三)除出動特遣行動小組掃蕩小販外,房屋署會否考慮以其他方法協助管理公司解決小販擺賣的問題;若會,請提供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0. 鄧兆棠議員問:


關於擁有新界區私人土地的人士申請發展其土地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3個財政年度,當局有否因需要預留土地給基建或建屋項目,而反對上述人士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發展其土地或改變有關土地用途以進行發展,或拒絕批准新界原居民申請在私人土地興建丁屋;若有,當局在這方面的政策詳情,以及在上述期間遭當局反對或拒絕批准的申請各有多少宗;及

    (二)有否就上述遭當局反對或拒絕批准的申請進行收地;若有,當局提出反對或拒絕批准及刋憲收地的日期;若否,請告知原因?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11. 何秀蘭議員問:


據報,九廣鐵路公司表示擬興建的九龍南環線鐵路定線距離香港文化中心50米,而該公司會在該線沿梳士巴利道一段的隧道內裝設一套特殊的雙重浮動軌道平板,以確保毗鄰的香港文化中心設施所受的噪音或震動影響,不會超出法例標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確保香港文化中心的音樂廳及劇院不受上述鐵路在興建和運作時所產生的噪音和震動影響;及

    (二)會否邀請政府部門以外的專家從表演場地設施需符合的嚴格要求的角度評估有關鐵路的興建和運作對上述表演場地的影響是否可以接受;若會,會否就專家人選諮詢文化界;若不會邀請,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

*12. 胡經昌議員問: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一般情況下,由主要官員委任而成員全部為非政府人士的專責委員會或調查委員會的解散程序及善後安排;在這些委員會解散後,誰人負責保存及處理有關的文件(包括會議紀錄和意見書),有關文件的保存時限和地點、銷毀程序,以及公開的準則;

    (二)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檢討證券及期貨市場規管架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在解散後,有關文件的安排與上述安排是否相同;若否,有關的差別詳情及原因;及

    (三)當局會否在有關人士或團體不反對下,公開曾與專家小組會晤或向其提交意見書的人士或團體的名單,以及公開他們曾以口頭或書面表達的所有意見的內容;若否,原因是甚麼?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13. 梁富華議員問:


有一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向本人投訴,指其任職的部門與他續約時將其薪酬調低18.4%。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就如何釐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續約時的薪酬調整幅度,向各部門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詳情;

    (二)當局有否就受聘於不同部門但屬同一職系(例如文書職系)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續約時的薪酬調整幅度制定劃一標準;及

    (三)曾於過去兩年內續約的文書職系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在續約時的平均薪酬調整幅度?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
(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


*14. 麥國風議員問:

關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為員工管理的公積金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該公積金計劃在過去兩年每年的投資回報率、投資環境對有關回報率的影響,以及該等回報率與同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平均回報率如何比較;

    (二)醫管局選擇投資經理的準則及如何監管其表現;及

    (三)醫管局會否考慮委任數個投資經理,以供個別員工就其帳戶作出選擇;若會,有關安排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

*15. 單仲偕議員問:


政府於2000年1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回答本人的質詢時表示,郵政署正研究引入郵政編碼制度。此外,根據郵政署一份名為"2002/2003年度百項計劃與時並進"的文件,該署將於2002/2003年度擬定本港使用的郵政編碼結構及制訂推行郵政編碼系統的策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引入郵政編碼制度進行研究的結果,以及何時公布研究結果的詳情;

    (二)郵政編碼結構的擬定工作的詳情及進展;郵政編碼除應用於郵政服務外,會否適用於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的服務;若會,哪些部門及哪類機構會率先使用;

    (三)會否與其他機構合作,以郵政編碼系統作為基礎,開發及提供其他增值服務;及

    (四)推行郵政編碼系統的策略的詳情、時間及所需費用?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

*16. 劉慧卿議員問:
(譯文)

關於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的教學人員抄襲他人作品的情況,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該等院校設立了甚麼機制,以處理有關抄襲他人作品的投訴;

    (二)過去3年,每間院校接獲多少宗該類投訴;

    (三)調查該類投訴平均需時多久;

    (四)過去3年,證明屬實的投訴宗數、被發現曾抄襲他人作品的學者姓名,以及針對該等學者採取的行動;及

    (五)各院校採取了甚麼措施,遏止抄襲行為?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7. 劉江華議員問:


據報,本年5月中,警方拘捕了一幫為數23人專程從越南來港犯案的匪徒,並且檢獲了大批槍械。關於匪徒來港犯案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年,每年有多少名非法入境者因涉嫌觸犯《入境條例》以外的罪行而被捕,並按罪行類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有關罪案造成的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及

    (二)當局有甚麼新措施打擊匪徒專程來港犯案?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18. 何鍾泰議員問:


據報,為了與時並進,政府自5年前開始推行資訊科技教育策略,但成效未見顯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當局合共投放多少資源推行該策略,以及最主要在哪方面投放資源;

    (二)為何該策略成效未見顯著及當局有何對策;及

    (三)在推行該策略時有否向中、小學提供指引和支援;若有,請告知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教育統籌局局長

*19. 朱幼麟議員問:


據報,本年5月20日,一名男子在毆傷一名向他派送法庭傳票的警員後將自己反鎖在寓所內。其後,當警員破門入屋擬進行拘捕時,他用刀襲擊警員,導致3名警員嚴重受傷,警員最後需使用胡椒噴霧將他制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案中的警員在破門前曾否考慮採取更有效的行動以制服該人,從而避免遇襲受傷,以及他們為何沒有使用佩槍制服該名持刀襲警的人;及

    (二)警方有否就處理這宗案件的手法作出檢討;若有,檢討的結果?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保安局局長

*20. 葉國謙議員問:


本人獲悉,有區議員認為,部分公共屋邨的管理工作外判予物業服務公司,引致屋邨管理服務質素下降、居民投訴無門及對管理服務標準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已把管理工作外判的公共屋邨名稱,以及管理有關屋邨的物業服務公司的名稱;

    (二)對上述公司作出投訴的個案宗數及種類;及

    (三)鑒於當局定期按一套客觀的評分制度評核物業服務公司的表現,評分的標準及內容的詳情?
負責答覆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 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III. 法案

二讀(恢復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化學武器(公約)條例草案》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2.《200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3.《2002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

4.《2003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政制事務局局長

IV. 議案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2. 議決同意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9條作出的任命以下人士擔任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 ─ 

    (a)伍爾夫勳爵;

    (b)施廣智勳爵;及

    (c)韋卓善爵士。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動議的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4. 議決同意馬道立法官擔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5.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政務司司長動議下列議案:


  6. 議決批准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於2003年6月12日訂立的《2003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

    (上述規則已於2003年6月17日隨立法會CB(3)756/02-03號文件發出)


  • 根據《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議決批准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於2003年6月11日訂立的《〈2001年版權(暫停實施修訂)條例〉2003年(修訂)公告》。

      (上述公告已於2003年6月12日隨立法會CB(3)727/02-03號文件發出)


  • 根據《建築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議決修訂《建築物條例》附表5 ─ 

    (a)將地區編號3重編為地區編號3(1);

    (b)在地區編號3(1)之後加入 ─ 

    "(2)九廣鐵路公司的鐵路沿線各鐵路保護區,即經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簽署並存放在土地註冊處的編號
    KCR/WR/RP/100 Rev. 1、KCR/WR/RP/101 Rev. 1、
    KCR/WR/RP/102 Rev. 1、KCR/WR/RP/103 Rev. 1、
    KCR/WR/RP/104 Rev. 1、KCR/WR/RP/105 Rev. 1、
    KCR/WR/RP/106 Rev. 1、KCR/WR/RP/107 Rev. 1、
    KCR/WR/RP/108 Rev. 1、KCR/WR/RP/109 Rev. 1、
    KCR/WR/RP/110 Rev. 1、KCR/WR/RP/111 Rev. 1、
    KCR/WR/RP/112 Rev. 1、KCR/WR/RP/113 Rev. 1、
    KCR/WR/RP/114 Rev. 1、KCR/WR/RP/115 Rev. 1、
    KCR/WR/RP/116 Rev. 1、KCR/WR/RP/117 Rev. 1、
    KCR/WR/RP/118 Rev. 1、KCR/WR/RP/119 Rev. 1、
    KCR/WR/RP/120 Rev. 1、KCR/WR/RP/121 Rev. 2、
    KCR/WR/RP/122 Rev. 1、KCR/WR/RP/123 Rev. 1、
    KCR/WR/RP/124 Rev. 1、KCR/WR/RP/125 Rev. 1、
    KCR/WR/RP/126 Rev. 1、KCR/WR/RP/127 Rev. 1、
    KCR/WR/RP/128 Rev. 1、KCR/WR/RP/129 Rev. 1、
    KCR/WR/RP/130 Rev. 1、KCR/WR/RP/131 Rev. 1、
    KCR/WR/RP/132 Rev. 1、KCR/WR/RP/133 Rev. 1、
    KCR/WR/RP/134 Rev. 1、KCR/WR/RP/135 Rev. 1、
    KCR/WR/RP/136 Rev. 1、KCR/WR/RP/137 Rev. 1、
    KCR/WR/RP/138 Rev. 1、KCR/WR/RP/139 Rev. 1、
    KCR/WR/RP/140 Rev. 1、KCR/WR/RP/141 Rev. 1、
    KCR/WR/RP/142 Rev. 1、KCR/WR/RP/143 Rev. 1、
    KCR/WR/RP/144 Rev. 1及KCR/WR/RP/145 Rev. 1
    圖則(日期為2003年6月6日)上所劃定並加上黑邊顯示的地區。"。

  •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議決批准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於2003年6月11日訂立的 ─ 

    (a)《200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

    (b)《2003年毒藥表(修訂)(第2號)規例》;

    (c)《2003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及

    (d)《2003年毒藥表(修訂)(第3號)規例》。

      (該四項規例已於2003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730/02-03號文件發出)


  • 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議決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02年12月10日作出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愛爾蘭)令》。

      (上述命令已於2003年6月13日隨立法會CB(3)731/02-03號文件發出)


  •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

    保安局局長動議下列議案:


  • 議決將於2003年5月14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2003年第113號法律公告)修訂 ─ 

    (a)在第10條中 ─ 

    (i)在第(3)(b)款中,在"產生"之後加入"或持續";

    (ii)在第(3)(c)款中,在"產生"之後加入"或持續";

    (iii)在第(4)款中,在"產生"之後加入"或持續";

    (b)在第22條中 ─ 

    (i)在第(2)款中,在"權人員"之後加入"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時";

    (ii)在第(3)款中,廢除"本條"而代以"第(1)款";

    (c)在附表1表格2中 ─ 

    (i)廢除"即使根據本命令暫予消除,但仍相當可能會再次產生"而代以"仍然持續";

    (ii)在"危險再次產生"之後加入"/持續";

    (iii)廢除"仍相當可能會在"而代以"已在"。
    V. 議員議案

    1. 亞太區時裝中心

      梁劉柔芬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2. 本會促請政府肯定紡織及製衣業對香港整體經濟的貢獻,並就紡織品配額制度即將在2005年取消,以及即將推行"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而可能帶來的嶄新商機或在各方面造成的影響,及早作出部署,同時亦應積極研究及制訂策略,包括盡快成立"邊境工業區"和"時裝及設計中心",以協助香港發展成為"亞太區時裝中心",提升業界整體競爭力,推動行業增長,並為本港提供更多就業機會,尤其是年青人喜愛的就業機會。

      出席的政府官員:工商及科技局局長

    3. 樓宇強制檢驗及維修

      劉炳章議員動議下列議案:


    4. 本會促請政府從速就強制性檢驗樓宇諮詢公眾,然後制定法例,規定殘舊樓宇及未符合《建築物條例》標準的樓宇的業主,須聘請合資格人士定期檢驗樓宇,並進行必要的維修,以確保樓宇狀況符合樓宇安全和環境衞生方面的要求,亦不會對公眾構成威脅。

      就劉炳章議員議案提出的修正案:

      (i)馮檢基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之後刪除"從速就強制性檢驗樓宇諮詢公眾,然後制定法例,規定",並以"檢討及加強目前檢驗"代替;在"殘舊樓宇及未符合《建築物條例》標準的樓宇的"之後刪除"業主,須",並以"工作,並按現行做法,向經檢驗的樓宇的業主提交維修清單;同時,本會亦促請政府檢討及改善'樓宇安全貸款計劃',務求讓更多有經濟困難的業主可以從該計劃獲得貸款,藉以"代替;及在"聘請合資格人士"之後刪除"定期檢驗樓宇,並",並以"按維修清單的要求"代替。

      (ii)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本會促請政府從速就強制性檢驗樓宇諮詢公眾,"之後加上"並為樓宇進行首次免費檢驗,";及在"並進行必要的維修"之後加上";就此,政府亦應為有困難的業主提供協助"。

      (iii)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然後制定法例,規定"之後加上"政府須主動為全港20年或以上樓齡的私人樓宇,定期進行免費的初步勘察,以及要求";在"須聘請合資格人士"之後刪除"定期",並以"詳細"代替;及在"檢驗樓宇"之後刪除",並",並以"和"代替。

      出席的政府官員: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
    VI. 休會待續議案

    楊森議員提出下列事項:

    香港應怎樣處理7月1日超過五十萬市民的強烈訴求以避免香港即時陷入政治危機。

    出席的政府官員:政務司司長

    立法會秘書